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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保险业地方监管政策盘点 | 燕梳合规

2022年上半年,保险业地方监管政策盘点 | 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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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梳合规
     合规|风险|治理|管理|高管

编辑 | Eric
陈劲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金融监管与合规部门主任,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备选人。团队专注保险业监管合规与公司治理、金融保险争议解决。

韩雪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专注保险业监管合规、公司治理与争议解决。

黄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专注保险业监管合规、公司治理与争议解决。


引言
INTRODUCTION

跟进国家和地方监管动态,学习内化监管政策是合规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此前,我们回顾梳理2021年国家和地方保险业监管政策,详见:2021,保险行业监管政策回顾 | 燕梳合规;2021,保险行业地方监管政策回顾 | 燕梳合规。

本文,我们梳理了2022年上半年地方银保监局保险业监管政策,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北京银保监局

《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赛时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2〕14号)——2022-01-20

通知要求保险业全力做好北京冬奥服务车辆保险服务。合理安排北京冬奥赛时现场保险服务人员,简化理赔流程和索赔材料,实现数字化、线上化、智能化的无接触保险理赔服务。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部分无证“保险中介机构”涉嫌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公告》(京银保监公告〔2022〕1号)——2022-01-25

近期,北京银保监局发现,部分未经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备案,但名称中包含“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字样的机构,涉嫌以保险、保险中介、分红理财、代理维权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诈骗、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等违法违规活动,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部分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辖内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2〕118号)——2022-04-11

《通知》聚焦创业、就业、住房、教育、消费、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针对完善新市民信用评价体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减费让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具体事项,从银行和保险两个行业做出了全面系统的安排。要求辖内保险机构加大雇主责任险的推广力度,要与工伤险共同发挥对新市民意外伤害的保障作用,同时积极推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险、房屋租赁领域责任险、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服务,进一步扩大新市民保障覆盖面。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2〕43号)——2022-04-29

《通知》督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围绕北京打造“种业之都”、建设平谷“农业中关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市民金融服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优化金融产品服务供给,稳步加大信贷资金投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助力北京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防控指引(3.0版)》——2022-06-01

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遵守北京市及各区县政府发布的各项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市政府及所在区县、街道、楼宇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天津银保监局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银保监发〔2021〕34号)——2022-01-11

《关于加强车险理赔服务时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保监发〔2011〕6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的通知》(津保监发〔2010〕17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津保监发〔2009〕44号)被废止。

河北银保监局

《在承德市开展人身保险行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承银保监发〔2021〕19号)——2022-01-20

为推动河北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河北银保监局在承德平泉市试点基础上,在承德地区全面启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工作。一是扩大试点参与范围,将全辖所有人身险保险公司及从事人身险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从业人员纳入分级管理,杜绝素质较低销售人员频繁跳槽非试点机构的问题。二是完善分级管理评定体系。指导行业协会组建专家“智囊团”,科学制定“考核+考试”评定体系,以品质品行考核和专业能力测试为重点,将合规考评、奖惩情况、个人征信纳入评定体系,不断提升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三是督导各保险机构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招录人员培训,严格定级考核标准,将营销人员分级、保险产品分级与投保人购买能力紧密联系起来,真正让合适的人销售合适的产品,做到销售人员资质与销售产品授权相匹配。

邯郸银保监分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邯银保办发〔2021〕41号)——2022-01-25

邯郸银保监分局行政许可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监督、评价本分局行政许可工作,审议和决定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研究行政许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保定银保监分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试行)》——2022-01-29

保定银保监分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监督、评价分局行政许可工作,审议和决定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研究行政许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保定监管分局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巡查办法(试行)》(保银保监办发〔2021〕56号)——2022-01-29

办法明确巡查内容和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保定银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 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指导意见》(廊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6-24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将绿色金融理念纳入机构发展规划之中,将低碳要求嵌入授信审批、风险防控、产品创新、内部审计、考核评价、业务培训等制度与流程。

山西银保监局

《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维权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晋银保监发〔2022〕11号)——2022-01-26

严厉打击非法“代理维权”行为。对此,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已将其纳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整治重点,将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银保监发〔2022〕15号)——2022-02-15

《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晋保监发〔2008〕1号)、《山西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晋保监发〔2008〕32号)、《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指导意见》(晋保监发〔2012〕38号)、《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意见》(晋保监发〔2012〕81号)、《山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晋保监办〔2012〕92号)、《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应急处置指导预案》(晋保监发〔2013〕19 号)等被废止。

吉林银保监局

《吉林省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吉银保监发〔2021〕25号)——2022-01-04

《吉林省银行业保险业落实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的主要措施》(吉银保监发〔2022〕4号)——2022-04-25

明确以人民为中心和多方协同发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围绕积极满足新市民创业就业需求、安居需求、培训及子女教育需求、养老保障需求、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平、优化基础金融服务等7方面提出25条措施举措。

黑龙江银保监局

《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2022-06-24

开展保险产品试点,鼓励支持“双创”重点群体。鼓励设立银行保险科技专营机构,组建科技金融专业团队。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利用“信易贷”等政府公共数据平台,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信息。

上海银保监局

《上海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管理办法》(沪银保监发〔2021〕275号)——2022-01-10

为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监管,我局在原有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管理要求基础上,制定本办法。办法所称从业人员监管信息是指包括处罚信息、流动信息,以及行业自律信息等在内的信息。

《关于建立上海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工作机制的通知》(沪银保监发〔2022〕22号)——2022-06-23

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性信用保证业务。

江苏银保监局

《关于泰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泰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1-31

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风险管理和资金融通功能。积极开展科技保险创新。丰富绿色保险产品体系。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大力提高保险综合服务保障水平。

《关于印发江苏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苏银保监发〔2021〕47号)——2022-01-14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2022年江苏经济良好开局的通知》(苏银保监发〔2022〕2号)——2022-02-21

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鼓励深化银保合作,在风险可控、不加重企业实际负担的前提下,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创新面向小微企业的保单融资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开展营业中断和延迟取消类保险业务,合理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巩固完善地方特色农业产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收入保险,确保实现全省产粮大县全覆盖。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苏银保监发〔2022〕5号)——2022-03-29

《关于进一步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苏保监发〔2012〕150号)、《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3〕87号)、《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9号)、《江苏保监局关于建立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6〕33号)废止。

《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苏银保监办〔2022〕75号)——2022-04-19

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数据指标纳入监管统计现场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测督导,提出明确要求,防止监管指标失真、数据虚假等问题,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统计数据及指标真实、准确、可靠。

《关于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苏银保监办〔2022〕82号————2022-04-21

升级保险服务,增强保障效能。积极加强金融政策和知识宣传,努力做好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的权益保障。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服务,畅通货运物流行业中灵活就业群体的参保及缴费渠道,提高参保和享受待遇的公平性、便捷性。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赠送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补充保险等,提高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保险保障水平。

浙江银保监局

《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不良代理投诉举报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浙银保监发〔2022〕24号)——2022-04-11

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或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对唆使消费者缠访、闹访,尤其是对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稳定预期 激发活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实施意见》——2022-03-02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优先支持26县的差异化金融服务机制,开展“一县一策”金融精准帮扶。推进股债联动、碳金融、绿色保险、科技保险等产品服务,助推科技自强自立、绿色低碳发展。

安徽银保监局

《中国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监管统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黄银保监发〔2019〕77号)——2022-01-07

办法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监管统计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岗位的统计责任,确定数据收集、加工、汇总、报送、审核等全流程责任,推动每个环节、每个部门、每个经营单位统计责任全面覆盖,确保监管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

《关于印发扎实推进宣城银行业保险业一体化建设和支持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宣银保监发〔2021〕1号)——2022-01-28

加大全国性保险机构及股份制商业银行、长三角地区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招引力度,积极争取在宣城设立分支机构、特色专营机构或开办相关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设立区域专营机构、事业部等形式推进长三角区域管理。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一体化经营机制,在业务政策、产品研发、联动营销等方面加强协调,鼓励沪苏浙在宣异地分支机构强化机制创新和资源争取,提升区域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关于进一步推动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一地六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集中合作区宣城区域建设的通知》(宣银保监发〔2021〕15号)——2022-01-28

福建银保监局

《福建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科技创新行动方案(2022-2024年)》(闽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4-06

在服务架构方面,要求辖区银行保险机构在科创金融制度建设、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服务模式、产品创新、考核激励、专业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提升。在保险服务方面,要求科技保险业务持续丰富,覆盖面不断扩大,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体系。

《关于印发绿色金融支持三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方案的通知》(明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4-06

《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银保监规〔2022〕2号)——2022-04-25

《关于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市场主体抗疫纾困的通知》(明银保监规〔2022〕3号)——2022-04-24

《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通知》(闽银保监规〔2022〕2号)——2022-04-26

《关于印发种业金融服务提升方案的通知》(明银保监规〔2022〕4号)——2022-04-29

漳州辖区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暂行办法》(漳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5-05

《办法》在原有《漳州辖区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暂行办法》基础上,将保险高管纳入履职评价范围,结合漳州辖区实际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细化和完善。

《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加强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明银保监规〔2022〕5号)——2022-05-27

下一步,福建银保监局将指导三明分局按照《通知》要求,对继续率指标异常、自保件和互保件投诉较多的保险机构加强监管督导,推动保险机构合规经营与健康发展。

《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推进辖区保险机构“快处易赔”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明银保监规〔2022〕6号)——2022-05-27

意见旨在简化小额简易案件的理赔给付手续,及时、公正地开展理赔给付,实现“一增二提三减”目标,即小额简易理赔清单增加,结案率、理赔服务质效提升,理赔时限、理赔手续、理赔投诉减少。

《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金融助力供销社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明银保监规〔2022〕7号)——2022-05-27

《漳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漳银保监规〔2022〕2号)——2022-05-27

江西银保监局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贯彻落实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的指导意见》——2022-03-09

力争全省保险深度升至4%以上,保险密度达2800元/人以上,保险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银行保险机构主要监管指标优于同类机构全国均值,治理架构、组织结构、内控制度和业务体系持续优化提升。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抚州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指导意见》(抚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5-06

山东银保监局

《关于印发加强泰安辖区银行保险业金融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22-03-31

在遵法、守纪、合规的前提下,将公平正义、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等金融伦理要求贯穿金融设计、宣传、营销、交易、售后、消保维权以及产品创新、金融服务等金融活动全过程,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标准纳入金融伦理发展目标,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协同提升。

《监管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暂行规定》(鲁银保监规〔2022〕2号)——2022-06-07

规定所称监管强制措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相关监管强制措施。

河南银保监局

《关于推进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01-06

意见聚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业上下游相关产业等5大重点领域的融资和保障需求,从完善信贷机制、推进保险产品扩面提质、推进银行保险服务适老化改造等12个方面,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对接和支持养老产业的具体任务清单。

《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综合考评工作方案》——2022-03

建立涵盖7大类36项评价指标的综合考评体系,统筹建立各级监管部门、中国银保信、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紧盯重要领域、重点环节、关键风险,科学全面开展辖内机构农险业务考评工作。

《河南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银保监发〔2022〕5号)——2022-03

从健全服务体系、创新产品模式、完善体制机制、优化外部环境等六个方面提出20条要求,推动完善多层次、专业化、特色化科技金融体系,着力实现科技-产业-金融高水平循环。

《河南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03

意见分别从明确服务重点、健全体系机制、创新特色产品、强化联动合作等六个方面提出20条措施。

《关于推进河南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04

出台22项重点举措,要求探索建立专营机构、专项资源、专属产品、专属服务等“四专”服务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的通知》——2022-05

湖北银保监局

《关于湖北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鄂银保监规〔2022〕2号)——2022-01-18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银保监发〔2022〕29号)——2022-04-24

4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55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湖南银保监局

《湖南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1-19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应本机构(系统)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关于湖南银行业保险业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金融支持的通知》(湘银保监办发〔2022〕14号)——2022-04-26

《关于辖内银行业保险业落实金融纾困政策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湘银保监办发〔2022〕29号)——2022-06-22

广东银保监局

东莞监管分局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东银保监规〔2021〕1号)——2022-01-11

东莞银保监分局将对继续率指标异常、自保件和互保件投诉较多的保险机构加强监管督导。保险机构、销售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东莞银保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及监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关于修订<关于简化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保险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1-17

在适用本实施细则有关简化准入方式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将资源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适度倾斜,确保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不得影响当地金融服务充分性,不得造成金融服务空白,不得向金融服务饱和地区进一步聚集。

《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粤银保监规〔2022〕2号)——2022-02-11

规范广东(不含深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非车险高质量发展推动广东财产保险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粤银保监规〔2022〕3号)——2022-05-20

到2023年底,非车险业务比重较2020年底提升10个百分点以上,财产保险业在企业风险管理、居民风险保障、政府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辖内财产保险业保障水平、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广西银保监局

《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投诉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桂银保监发〔2022〕1号)——2022-01-18

《广西银行业保险业推进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桂银保监发〔2022〕3号)——2022-05-10

遏制代理投诉乱象,贯彻落实国家扫黑除恶行动的相关要求,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领域非法代理投诉风险,营造广西金融领域良好营商环境。

贵港“惠民保”工作实施方案》(贵银保监发〔2022〕4号)——2022-05-24

指导贵港保险行业协会调查统计贵港辖区有参与“惠民保”项目意愿的具有健康保险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由各保险机构承诺一定数量的推动参保人数底线目标,共同成立共保体,签订共保协议,确定主承保机构,负责产品研发及共保体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有关协议签署生效后报贵港银保监分局、市医保局备案。

桂林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推进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清单的通知》(桂林银保监办发〔2022〕22号)——2022-06-08

《广西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供应链稳链补链强链的通知》(桂银保监办发〔2022〕45号)——2022-06-09

银行保险机构要定期总结阶段性工作推进情况,并于每季度后10日内通过金融专网报送至广西银保监局政策法规处及对口监管处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成效及亮点、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政策建议等。

海南银保监局

《关于优化海南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琼银保监发〔2021〕12号)——2022-01-25

海南银保监局依照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准入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的准入条件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执行。

《关于防范金融领域非法代理风险 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的通告》——2022-03-14

三亚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亚银保监发〔2022〕3号)——2022-04-08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银保监局监审联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渝银保监发〔2022〕23号)——2022-04-08

监审联动,是指重庆银保监局与机构内审部门就辖内机构的相关情况进行联系、沟通、合作的工作机制。

四川银保监局

《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退保等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2022-04-27

《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新市民金融服务行动方案》——2022-05

贵州银保监局

《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实施意见》(贵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5-31

引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完善组织架构及绩效考核机制,发挥业务优势,围绕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存量盘活、装修改造、运营管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交易结算等环节,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云南银保监局

迪庆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迪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2-16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云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5-27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的通知》(云银保监发〔2020〕6号)和《云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云银保监发〔2020〕7号)同时废止。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银保监规〔2022〕2号)——2022-05-27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通过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等方式,按要求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对于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已经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及通过部门或机构内部核查、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了解的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西藏银保监局

《西藏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废止有关制度性文件的通知》——2022-03-22

《关于建立西藏保险业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藏保监发〔2010〕28号)、《西藏保监局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管理办法》(藏保监办发〔2014〕27号)、《西藏保监局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办法(试行)》(藏保监发〔2015〕3号)、《西藏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藏保监发〔2016〕18号)等废止。

陕西银保监局

《陕西银保监局消费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规定》(陕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3-25

推进监管机构由投诉处理向投诉督查转型;梳理投诉督查的十项主要内容,明确投诉督查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要求;规范投诉督查的后续处理,注重督查结果运用及监管联动。

甘肃银保监局

《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2022-06

宁夏银保监局

《关于宁夏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指导意见》——2022-02-25

《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2022-03-11

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评估体系,从风控、合规、稳健经营、综合管理及发展5个方面设置13项指标41个评估点,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合规风险、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指标异动、持续发展能力等情况,根据评估得分将机构划分为A、B、C三个类别。进一步明晰评估流程,对细化机构自评、监管评分、反馈分类结果和实施分类监管措施四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实施差别化监管,细化各类别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重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引导,形成扶优限劣市场氛围,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

石嘴山银保监分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石嘴山特色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石银保监发〔2022〕5号)——2022-06-10

新疆银保监局

阿勒泰银保监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阿银保监发〔2022〕18号)——2022-05-16

《阿勒泰银保监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阿银保监发〔2022〕24号)——2022-06-08

厦门银保监局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指导意见》——2022-06-06

青岛银保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青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6-13

《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青银保监规〔2022〕2号)——2022-06-13

深圳银保监局

《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廉洁从业指引(试行)》(深银保监规〔2022〕1号)——2022-02-25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代理人管理体系,在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关于切实提升辖区老年人金融服务质效的指导意见》(深银保监规〔2022〕2号)——2022-04-22

围绕老年人日常金融生活涉及的服务场景和高频事项,持续适老化改造和工作方式方法改进,推动金融服务内容和形式更加完善。

《深圳银保监局关于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深银保监发〔2022〕78号)——2022-06-21

争取用三年时间逐步构建“市场结构合理、经营主体稳健、市场秩序规范、发展基础扎实、风险防控严密”的“一体五维”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努力实现理念更先进、制度更完善、监管更公平、竞争更有序、市场更有活力的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环境,开创深圳保险中介高质量发展格局,培育一批高素质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形成一些可供借鉴的高水平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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