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本周生产现场安全检查主题
防暑降温防触电专项检查
第二部分:安全提醒---天再热也要正确佩戴安全帽
不系帽带、不规范佩戴安全帽等于没戴!
近期,安全与生态环保监督部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人员存在戴安全帽不系下颚带的行为。在此重点提醒:天再热也要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的下颊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在统计众多事故过程中发现,多起死亡事故中,受害人戴了安全帽,但还是被物体打击或头部撞击地面致死,原因就在于未系好帽带。

帽带不系,安全帽直接被坠物击飞
重物拍在工人头上,安全帽直接脱落
事故总是发生在偶然的一瞬间,正确佩戴安全帽能保命!
再看一个实验:

未佩戴安全帽,直接爆裂

正确佩戴安全帽,完好无损

请不要挑战你的幸运指数,请在工作时戴好安全帽

第三部分:省应急管理厅公布5起违规动火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2023年5月16日,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在开展工贸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出口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作业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现场没有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焊接作业人员陈某也未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发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陈某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陈某无证焊接作业,并对其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二:2023年4月4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某超市货架设备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黄某、秦某等6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其中企业提供的黄某、秦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和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无证焊接作业违法行为,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涉嫌购买伪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牵头侦办此案。
案例三:2023年6月2日,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使用无人机对常熟市华昊机械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接车间有六名工人进行电焊作业。随即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将车间电焊作业外包给常熟市虞山镇强浩机械加工厂、常熟市碧溪新区东永机械加工厂,但未与两家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通过核查作业人员资质,发现常熟市虞山镇强浩机械加工厂一名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依据国家应急管理部10号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责令企业暂时停止生产活动。常熟市华昊机械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强浩机械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常熟市华昊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车间主任陈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实施“一案双罚”。
案例四:2023年3月7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南通市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与应急一体化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线上巡查时,发现南通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危险场所(聚氨酯树脂车间二楼PU反应釜上方)进行动火作业,经查询发现其未在一体化平台中申报动火作业,3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核查,确认该公司3月7日上午在危险场所(聚氨酯树脂车间二楼PU反应釜上方)对行车大轮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未开具动火作业票证,未制定作业方案,经现场测量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与氧气瓶间距小于5米,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13条的要求,该行为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18条的重大隐患情形。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停产整顿,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陈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二人均承认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3年5月22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现场并未发现有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动火作业,执法人员随即查看企业视频监控,发现5月16日下午有一名员工在从事热切割特种作业,经查,该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无证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作业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第四部分:事故案例学习
某船厂“20100625”车辆伤害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6月25日16:45左右,某船厂服务车间铲车驾驶员孙某涛驾驶铲车(空车)从沿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机电车间大门西侧路段时,金鼎公司铜工队李某某从右侧人行道左拐横穿沿江路,被孙某涛驾驶的铲车右铲齿前端磕碰左小腿,李某某被铲齿碰撞后被带至铲车门架内侧,行驶的铲车将倒地后的李某某挤压在门架下方。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了公司救护电话,公司安监部接警后与厂医立即赶到现场,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时车辆和行人的行走路线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受害人李某某在横穿厂区主干道时未从人行横道通行,低头穿越主干道时没有对路面车辆行驶情况进行观察;司机孙某涛在开阔路面行驶时,对车辆右侧的行人缺少观察,驾驶司机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与李某某的不规范的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根本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不彻底,未能彻底根治人的不安全行为,员工安全行为规范化推进工作开展不力,尤其是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和一定的漏洞,也是该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三、整改措施:
(一)立即停止所有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行,对全体驾驶员进行集中教育并对所有车辆安全装置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二)针对道路交通行为、现场作业行为等规范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安全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体人员的安全行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
(三)加强对外来车辆驾驶员厂内交通安全教育,严肃查处厂区各类道路交通违章。
(四)严格把好厂驾人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关,所有厂驾人员必须经过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严肃厂驾人员的工作纪律,对于驾驶过程中与他人闲聊、接听手机或超速行驶、违章转弯等现象进行重点整治。
(五)公司开展对员工劳护用品正确使用的专题教育,使全体人员懂得在正确的场合使用恰当的劳护用品。
“9.1”某员工右手手指机械伤害事故
一、事情经过
2021年9月1日9:23分左右,JD车间CQ电工队长沈某在铜工一区东垮配合弯管作业,在弯第二根管子时,由于芯棒过长顶住模具影响弯管作业,沈某提醒操作人员李某将芯棒退回,当弯管机旋转复位后,沈某去取已弯好的管子,此时操作人员李某正好操作按钮进行“芯棒退”动作,夹块自动启动正好挤压到沈某的右手,李某发现后立即操作将夹块松开,并向班长徐某汇报,班长到现场后立即报警,公司救护车送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手中指远节指骨骨折,远侧指间关节脱位,环指近节指骨骨折。

二、事情原因:
(一)、直接原因:
JD车间铜工班组操作人员李某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失误,风险识别能力不足,设备操作前疏于观察,检查确认不到位,在设备处于自动状态模式下,操作“芯棒退”,弯管机夹紧块动作导致正在取管子的员工右手手指挤压受伤。
(二)、间接原因:
1、JD车间CQ电工沈某自我防范意识较差,违反弯管机拿取管子流程,且未通知操作人员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相互沟通、配合不到位;
2、JD车间铜工班组李某对以往类似经历未向班组长或车间汇报,导致潜在的危险源未得到有效的识别;
3、JD车间铜工班组长徐某安全交底缺乏针对性,未针对设备操作相关的要求重点强调,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规范的操作行为;
4、JD车间铜工班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班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识别到施工人员误操作的安全风险;
5、JD车间对于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危险源辨识清单中缺少弯管机位于自动模式下操作“芯棒退”会导致夹紧块动作的辨识;
6、JD车间资产管理员张某对设备疏于管理,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日常缺乏对设备操作人员行为的关注;
7、JD车间生产调度王某对设备操作人员行为缺乏跟踪检查,未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
(三)主要原因:
JD车间铜工班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对班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能力不足。
三、整改措施:
1、各部门利用周二安全学习时间通报该起事故,吸取事故教训,同时日常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发生任何险肇事件要主动汇报,分析原因,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2、JD车间组织所有铜工班组人员进行培训,相互配合作业要做好沟通协调,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危险火线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手足防护,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JD车间督促各班组强化班前安全交底,交底必须有针对性,对配合作业人员也要做好相应的特别提醒。
4、JD车间组织开展设备操作实操培训,及时发现员工在操作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
5、JD车间强化员工安全绩效考核,结合“员工安全旅程”,针对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地培训、监督、考核,提升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JD车间对危险源辨识清单全面进行梳理,结合该起事故增补设备、设施操作失误方面的危险危害因素,针对各类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并有针对性地落实管控措施。
7、JD车间与资产管理部协调沟通,强化设备本质安全,邀请专家研制设备光感限位,结合人体工效学,调整开关位置及操作平台,增加相应警示标识。
第五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学习
近期崇川区安委办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八个一”行动的通知》,其中一项为“开展一次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学习”。请广大员工扫描下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责任制管理规定》、《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维码,并结合“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管控清单”,对本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再学习,掌握本人岗位安全风险要点、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部分:新修订的《外来人员安全、环境、职业健康与保卫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规定》、《项目调试安全管理规定》
近期,公司新修订的《外来人员安全、环境、职业健康与保卫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规定》、《项目调试安全管理规定》3个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已正式生效并发布,文件更改内容:1.《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规定》增加5.26白棕绳使用管理要求;2.《外来人员安全、环境、职业健康与保卫管理规定》完善外来人员入厂管理要求。3.《项目调试安全管理规定》完善相关附表,增加项目配电间出入记录表(详见文件红色字体)。

请各班组扫码进行学习并遵照执行,原有相关的文件同时
为提高周二学习效果,安全与生态环保监督部决定每周开展一次周二学习有奖问答活动,每次从全部答对的选手中抽取幸运粉丝(5名),每人奖励香皂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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