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环保人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关注

欢迎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进入环保智库,该智库收藏了新司法解释等,可以查阅环评分类

“6+1组合拳”攻坚京津冀及周边秋冬季大气治理
污染不降反升最高问责地市书记
秋冬季节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雾霾重污染的高发期,这段时期的空气污染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全年该地区的整体空气质量状况,也更容易受到广大民众的关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日前印发,提出从今年10月至明年3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的28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重污染天数均要同比下降15%以上,其中北京PM2.5平均浓度要同比下降25%,重污染天数要同比下降20%。
今天上午,环保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攻坚行动方案相关情况。记者了解到,该行动方案由1个总方案和强化督查、巡查、专项督察、量化问责等6个配套方案组成,其中量化问责是一大创新,问责将结合发现问题的数量对准区县、地市,最高将问责地级市委书记。
第一次制定秋冬大气治理方案
据介绍,整个攻坚行动方案和强化督查方案、巡查方案、专项督察方案、量化问责规定、信息公开方案、宣传方案等6个配套方案是一套组合拳。
《攻坚方案》围绕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薄弱环节,从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入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标本兼治措施,并按照清单式制、台账式的方式,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分解到各个城市,将具体任务一一落实到各个市区县,推动治理措施真正落实到位。6个配套方案进一步细化落实保障措施,从创新督察机制、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制度等方面作出系统安排。
环保部大气司司长刘炳江介绍,这是第一次制定秋冬季的大气治理方案,以往都是年度方案;也是第一次设定了秋冬季大气治理改善比例的目标,对于各个城市,这是第一次“量身定做”量化的指标,过去原则性多,大尺度目标多,这次是目标精确到了每个市、区、县。
刘炳江强调,行动方案不仅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攻坚战,也是供给侧改革和企业转型升级的攻坚战,方案创新提出了量化问责的配套方案。整个方案体现了监测评价精细化,减排措施精细化,监管问责精细化。
开展机动式中央环保专项督察
此次攻坚行动方案,配套方案中的强化督查方案、巡查方案、专项督察方案明确了“监督”二字,促进压力传导到位。据了解,攻坚行动期间将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强化督查严查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将问题移交地方政府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组成100多个巡查工作组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回头看”,对问题突出且解决缓慢的地方开展约谈,选择10个左右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区)开展机动式、点穴式的中央环境保护专项督察,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方案提出,在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期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实行区域联动、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据了解,督查将聚焦散乱污,煤改电,煤改气,错峰生产这四大方面,这是目前影响京津冀大气突出的问题,也是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最多的四个方面。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表示,督查按照执法的情况了解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巡查还要查企业到底改没改,还要了解各部门怎么落实,“巡查既查企业,也有督政府。”他说,今年京津冀强化督查从全国抽调了5600多人,而巡查人员则全部从环保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抽调,共1240人,每个人参加两次,也就是一共2480人次的巡查。督查是两个星期,完成后队员就回去了,巡查是驻点,人员一盯到底,发现问题要督促地方解决。
发现两个问题问责副县(区)长
此次攻坚行动创新推出了量化问责的措施。据了解,量化问责将问责事项分为“任务型”和“结果型”。
“任务型”问责中第一种是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的,发现两个、4个、6个问题的将分别问责副县(区)长、县(区)长、县(区)委书记;第二种是通过强化督查或巡查再发现有新问题的,发现5个、10个、15个问题的将分别问责副县(区)长、县(区)长、县(区)委书记。
地市级层面,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两个、3个、4个的将分别问责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
“结果型”问责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名,排名后三位且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问责副市长,低于30%的问责市长,污染不降反升的问责市委书记。
把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与市县党委和政府责任捆绑在一起,有效调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国家环保督察办公室副主任刘长根表示, 量化问责关注的重点是县区级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同时延伸到地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落实情况,不允许应付,不允许懈怠,不允许不作为乱作为,“只要你不干活可能就会摊上事情,只要你不落实责任,就会被问责。”
他说,量化实际上是促进工作抓实抓细,方案布置下去后,什么问题,什么情形问责什么程度都有明确要求,环保部在督查,地方也要举一反三,要一层层把任务压下去。
强化督查截至明年3月29日
据了解,强化督查的时间安排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29日,分为两个阶段。督查重点包括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综合整治情况、小锅炉淘汰情况、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情况、错峰生产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等。
派驻巡查的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1月4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8个城市均派驻巡查工作小组,共102个。其中北京、天津各安排了两个巡查工作组。
伴随式报道曝光地方不作为问题
方案提出,要抓紧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和治理科技攻关项目,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重点行业管控等基础研究。每个县至少建成两个、每个区至少建成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更多城市监测微站,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有力支撑。要加强区域联动,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是攻坚行动决胜的关键,各地要加快完善应急预案,为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保障。
方案提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要公开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问题督办清单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打好攻坚战。
环保部宣传教育司巡视员刘友宾表示,攻坚行动期间要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取伴随式报道等方式,积极宣传攻坚行动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及时曝光地方不作为、环境质量恶化、企业违法排污等突出问题,主动发布权威声音,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共同营造“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强大舆论氛围。
答问
今年空气质量
应比去年好一些
大家都关心今年是否还会跟去年一样重污染频发。对此刘炳江表示,大气污染跟污染排放、气象条件有紧密关系。污染排放方面,今年布置的减排量接近去年的3倍,比如去年完成了80万户的煤改电、煤改气,今年的指标就是300万户;去年关停了不到1万户燃煤小锅炉,今年是4.4万户。
从气候条件来说,从2013年实施“大气十条”以来,京津冀地区经历连续暖冬,气象条件不利。以北京为例,1949年以来到2012年一共发生5次持续一周左右的静稳天气,可2013年一年就发生了7次,2016年6次,今年上半年已经发生了4次。刘炳江介绍,9月5日环保、气象部门会有大规模的气象会商,届时会有一个更加准确的判断。“减排量放在那,如果天气稍微有利点儿,我相信今年空气质量应该会比去年好一些。”
中国不会发生
光化学烟雾事件
针对今年以来全国臭氧污染受到关注的情况,刘炳江表示,我国现在不会、将来也极少可能会发生光化学烟雾事件。他说,根据2016年的总体情况,在我国的338个城市中,有71%的城市在臭氧空气质量达标线上下晃动,出现少数天次超标也是以轻度污染为主,中度污染都很少,没有出现臭氧严重污染。从发展趋势来看,过去四年多的监测和一些试点监测的历史数据显示,基本处于年际波动的状态,这属于正常的波动。
“大家非常关心中国会不会发生光化学烟雾事件,中国政府也高度关注。我们组织过专家分析,世界历史上发达国家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一般臭氧浓度数值都达到了6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个别城市在20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中国的臭氧浓度远低于此,并且正在采取一系列治理措施控制臭氧前体污染物,所以中国现在和将来不会、也极少可能会发生光化学烟雾事件。”刘炳江表示。
来源:北京晚报记者 张航
附: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的通知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厅字〔2015〕2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以下简称“2+26”城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问责的重点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县(区)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地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环境保护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第六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包括:
(一)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二)2017年10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的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4方面问题的数量(详见附件)。
第七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指的是,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以PM2.5平均浓度作为评价指标)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在“2+26”城市中排名后三位,且未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5个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4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0个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6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5个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2个的,应对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3个的,应对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4个的,应对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出现本规定第七条问责情形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问责情形的,由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向相关省级党委、政府进行移交移送。
第十四条 相关省级党委、政府收到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
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
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
(二)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
逃避监管的;
(三)2017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
(四)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七条 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环境保护部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不取代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等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于“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工作结束后暂停执行。
【环评互联网(EiaNet)整理】
附
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问题情形
一、“散乱污”企业问题
(一)“散乱污”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问题
列入“散乱污”企业清单
淘汰类“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未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的,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已清理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确实需要在原址存放的,不得具备恢复生产能力)
原址升级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未按照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要求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投入运行的。集群类“散乱污”未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投入运行的。
(二)“散乱污”企业新发现问题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4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
2.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5)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1)上述行业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3.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
4.正在生产或具备生产能力的。
二、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问题
2017年10月底前,纳入电代煤、气代煤任务清单的村庄,届时发现1个村庄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即算0.5个问题;发现1个村庄虽已完成改造任务,但仍有20%及以上住户复烧散煤的,也算0.5个问题。
三、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问题
从2017年11月1日起,列入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清单而未淘汰的;或发现燃煤锅炉淘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或发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的,发现一台即算0.5个问题。
四、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问题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错峰限停产方案执行。
未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的,算1个问题;
制定的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弄虚作假的,也算1个问题;
无论是否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每发现1起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的,即算1个问题。
来源:环保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