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老徐说
来源 | 薪税合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申请人认可其入职后一直实行年薪制,且从被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来看,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申请人每月都为申请人发放数额不等的工资收入,且在已经发放的薪水中注明的包括加班费等加班工资。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约定按照年薪发放工资,并无不当。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但双方实行的是年薪制,且申请人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故申请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的主张,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QF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采用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双方的工资发放规律亦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的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不予采信QF公司有关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主张,认定QF公司应向廖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工资发放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属于强制性规定。李某与XL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下个月底前发放上个月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XL公司应当遵照执行。XL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发布的通知将工资发放周期延期至下下个月7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李某虽在各自对应的下下个月7日前签收了工资,并不当然表明其认可了该工资发放周期的变更。因此,XL公司迟至2015年11月发放同年9月工资,已经属于拖延发放工资报酬,李某有权要求XL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中,承德市JL矿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于2019年5月9日发放朱某2019年3月份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PL公司至迟应于每月22日前向王某发放上月工资,否则即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在本案中,PL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和28日支付了王某2019年1月的工资,已经超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王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因此,二审判决判令PL公司从王某入职之日起即2003年9月(15.5个月)开始计算经济补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恰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