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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市公布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诸暨市公布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同洁EHS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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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富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3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富某某位于店口镇居民楼下的车库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车库内存放新型高效助焊剂合计约6吨(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廊坊开发区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助焊剂销售业务员富某某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将助焊剂存放于该车库内。经现场勘查,车库内未设置防雷、防静电、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通风设备、温湿度计、防泄露围堰、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设备。车库二楼以上均为出租房,周边有多家工厂,车库隔壁熟食店门口有用明火加工熟食的过程,现场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对该危险化学品储存点进行现实危险性分析,并编制了《现实危险性分析报告》,报告认定:该储存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配备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物资不足,无法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后果的扩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者中毒事故将导致周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现实危险性。

富某某在车库内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富某某已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的规定,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3年6月6日,富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案例二

诸暨某铜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5月25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诸暨某铜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熔炼炉侧上方出水管存在滴漏现象,熔炼炉基坑附近存在积水;1#、2#熔炼炉未见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四条中冶金企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止1#、2#熔炼炉的使用,并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3年7月4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诸暨某铜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诸暨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2023年5月6日,枫桥镇人民政府应消办执法人员在对诸暨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污水池)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中涉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枫桥镇人民政府应消办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并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原安全监管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原安全监管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2023年5月29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诸暨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骆某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王某某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5月25日上午,在诸暨市三角广场附近,王某某驾驶一辆装载植物油的小货车在给饭店厨房送植物油,因卸油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和油品起火,连同附近一家商铺也被烧毁。火灾扑灭后,市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迅速展开调查。根据线索,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天晚上在暨阳街道一间民房内找到王某某及其储存的白油,约1吨。

经调查,王某某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设置可靠安全设施,不符合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以外,民用建筑内不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的规定,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撤离人员,切断电源,并对现场的植物油进行抽样取证。

经鉴定,送检的植物油样品闪点(闭口)分别为66℃、84℃,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根据GB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4.2条,该植物油属于易燃液体分类标准中的类别4,属于易燃液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该植物油属于危险物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2023年7月14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王某某作出处人民币6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诸暨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5月9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诸暨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武某某正在实施等离子切割作业,但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员工张某某正在实施焊接作业,其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逾期未复审,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中工贸企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诸暨市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文书,责令其停止电焊作业。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诸暨某机械有限公司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诸暨某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天将两名无证电焊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因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二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诸暨市某印染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3年6月6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诸暨市综合执法局、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对诸暨市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该单位将全部厂房出租给12家纺织企业,园区内共有生产作业人员200余人,经检查,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管理,未能按照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厂区、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约定的甲方责任规定,每月召集园区所有承租户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组织召开至少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中工贸企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为此,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属地诸暨市大唐街道办事处(赋权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诸暨市大唐街道办事处对诸暨市某印染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钟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诸暨市某袜加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7月24日上午,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诸暨市某袜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诸暨市某袜加工厂储存、使用柴油的场所存在如下主要问题:该单位热定型工艺的储油罐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单独设置,场所内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储油场所内有使用明火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九条中纺织企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3年9月4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诸暨市某袜加工厂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诸暨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3年5月4日,诸暨市次坞镇应消办执法人员在对诸暨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如下问题:木工车间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未按照规定制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中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诸暨市次坞镇应消办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作业人员撤出木工车间,暂停生产,并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其行为违反了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2023年5月22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诸暨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丁某作出处人民币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诸暨市某运输服务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3年9月19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次坞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诸暨市某运输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经营柴油票据3张,合计5340元,现场储罐内有柴油2吨(0#车用柴油),经核查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2、处罚款人民币125000元;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2吨柴油;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40元。



案例十

李某强提供虚假资料案

根据相关线索,经调查,发现李某强以个人名义在2021年5月为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为虚假资料,其编制《手册》之前未到企业现场踏勘,《手册》中有关重要建(构)筑物、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内容均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

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11月3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李某强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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