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为强化知识产权对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发挥专利预审对高质量发展的促进效能,依据国家及江苏省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旨在规范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泰州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与管理,支持高质量专利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依据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第二条 服务对象与原则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开展预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原则。预审结论不影响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
第三条 定义
备案主体:在泰州保护中心完成备案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企事业单位。
代理机构:备案主体委托办理预审业务,并在泰州保护中心完成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义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遵守相关规定,配合业务培训、调研、复核等工作。
二、专利预审的主体备案
1. 备案条件
第六条 备案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登记地在泰州市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领域相关,具有真实研发场地、团队、经费投入及较强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管理团队及规范管理制度;
(四)原则上至少拥有作为第一申请人的1件有效发明专利或3件有效实用新型专利;
(五)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2023)绩效评价或认证,或至少配备1名知识产权管理专员并建立运行相关制度;
(六)一年内无失信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2. 备案材料与流程
第七条 需提交加盖公章的材料包括:
(一)《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三)《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
(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绩效证明,或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及制度证明材料(含负责人任命文件、培训证书、部门设置及社保信息、签发运行的管理制度等);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备案申请经泰州保护中心审核,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公布。
3. 资格取消与信息变更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资格:
(一)注销、破产等丧失法律主体资格;
(二)注册地址迁出泰州市行政区域;
(三)备案成功起两个自然年内未提交预审请求;
(四)其他丧失资格情形。
第十条 信息变更管理:
(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信息变更,须提交登记机关证明、新证照及更新后的备案表,审核通过前不得提交预审请求;
(二)联系人等其他信息变更,提交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共同申请:已备案主体与未备案主体共同申请,需提交共同研发证明并加盖全体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 专利转让报备:通过预审获权专利发生转让,须在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泰州保护中心报备。
三、代理机构注册
1. 注册条件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须在泰州保护中心“用户备案”模块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注册需满足:
(一)具备专利代理资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中状态正常;
(二)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三)有专业团队、严格质控机制、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签名责任制;
(四)有稳定案源,曾代理全流程发明案件或无效、诉讼类案件;
(五)执业能力良好,1年内无警告/罚款处罚,3年内无停业及以上处罚,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六)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无违法失信记录;
(七)近3年内未因预审不规范受其他国家级保护中心处理。
2. 注册材料与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需提交材料:
(一)《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声明》;
(四)其他 required 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机构名称、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变更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四、专利预审的规范化管理
1. 动态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动态名单管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质量提醒、暂停服务、取消资格等措施。
第十八条 材料真实性:提交的申请材料、著录项目变更材料及研发证明材料(涵盖立项、过程、人员投入、成果转化等)必须真实有效。
2. 终止当前案件预审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案件预审:
(一)预审阶段:
1. 六个月内有超过50%的申请文件不合格;
2. 未按预审员要求修改形式问题;
3. 未完全修改缺陷或主动修改未告知;
4. 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
5. 不配合电话或当面讨论;
6. 多次超时修改导致视为撤回;
7. 批量编造同一主题申请文件;
8. 重复提交实质相同方案;
9. 联系人信息虚假或缺失;
10.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研发佐证材料。
(二)正式申请阶段:
1. 重复申请同一内容专利;
2. 正式文本与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3. 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文本等材料;
4. 获申请号后48小时内(工作日)未完成缴费或反馈(不可抗力除外);
5. 未获预审合格通知书前提前向国知局申请;
6. 获预审合格通知书后24小时内(工作日)未向国知局申请;
7. 正式文本出现明显形式缺陷。
(三)快速审查阶段:
1. 因信息错误收到补正通知书;
2. 审查过程中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3. 未按要求提交XML替换页;
4. 未按规定时限答复审查意见;
5. 违反规定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6. 无正当理由主动撤回且未说明;
7. 疑似非正常专利线索,拒不提交佐证或申诉材料。
3. 暂停服务情形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6个月:
(一)一年内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
(二)一年内有国知局认定非正常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三)干扰或不配合预审工作;
(四)两次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提醒后未修正;
(五)一件预审合格后授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不足2年;
(六)涉及非正常专利线索,经两次催告仍拒不整改。
4. 取消备案/注册资格情形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再受理:
(一)一年内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非正常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工作;
(四)三次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提醒后未修正;
(五)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或拒不执行侵权判定;
(六)假冒专利且拒不执行行政决定;
(七)两件及以上预审授权发明专利维持年限不足两年;
(八)提交虚假材料、弄虚作假;
(九)涉及非正常专利线索,经多次催告拒不整改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再受理:
(一)大量或情节严重非正常代理行为;
(二)不诚信经营;
(三)1年内预审请求10件以上且不合格率超70%;
(四)违反代理机构承诺书;
(五)协助无实体研发经营主体备案或申请;
(六)严重干扰或不配合工作;
(七)重复提交相同方案;
(八)涉及非正常专利线索,经多次催告拒不整改造成负面影响。
5. 整改与恢复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出现典型质量问题(如AI生成未说明、疑似违规等),需提交经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整改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暂停期满后,可提交书面申请及整改报告申请恢复服务。
五、专项服务与附则
第二十五条 泰州保护中心提供以下专项服务:
(一)预审员面对面:现场解答问题(流程见附件1);
(二)满意度调查:持续改进服务;
(三)全链条服务:构建“前置挖掘—预审提质—授权稳权—转化运用”模式;
(四)季度质量通告:发布典型问题引导整改;
(五)典型案例培育:打造高质量专利及转化示范案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泰州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员面对面”服务流程
一、服务时间与地点
企业可根据需求选择以下方式:
1. 固定接待:每周四,地点:泰州保护中心18层图书馆。
2. 预约接待:企业按需预约时间。
3. 赴企服务:预审员上门,时间双方协商。
二、服务流程
第一步:企业预约申请
1. 微信预约:关注“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公众号,点击“直通车”-“可专利化咨询预约”,填写单位、内容、时间及联系人信息。
2. 电话预约:致电0523-86881198,由工作人员登记需求。
第二步:需求匹配与确认
1. 匹配预审员:根据技术领域精准匹配专业人员。
2. 确认细节:工作人员与企业确认具体时段、地点及服务方式。
3. 反馈通知:通过短信或电话告知预约结果、预审员信息及需携带材料(如技术交底书、申请文件等)。
第三步:现场面对面交流
预审员针对性解答问题,记录核心要点,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步:后续跟踪服务
1. 问题跟进:复杂问题在约定时间内通过电话或邮件反馈最终书面回复。
2. 满意度评价:企业对服务态度、专业水平等进行评价,中心据此优化服务。
具体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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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