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有两种监管政策,不同监管政策分别选择1210或1239。
监管代码:1210
适用1210监管代码的,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相关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政策内容:
“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监管代码:1239
适用1239监管代码的,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监管要求执行,“二线”出区时参照个人物品监管要求执行;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政策内容:
“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城市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1210、1239代码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 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商财发〔2020〕15 号),适用1210的范围有:

图源:中国政府网
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等86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
除以上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以外的区域,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适用1239。
(来源:整理自中国海关杂志、海关总署网站、中国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