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建斌

建筑企业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委托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企业的具体操作方式看起来天衣无缝,实际上一旦遇到税务稽查就原形毕露。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泰税一稽罚[2023]58号)
建筑企业常见的操作步骤:

1
建筑企业找到项目经理
2
项目经理以建筑企业名义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
项目经理向劳务公司提供人员名单及其身份信息
4
项目经理安排将劳务派遣对应款项汇入劳务公司对公账户
5
劳务公司扣除开票服务费以后将款项转让项目经理私户
6
项目经理向实际承接业务的包工头支付款项
7
劳务公司将发票连同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提供给建筑企业。

曾老师提醒:
没有业务实质,只有形式上的合规在金税四期面前无处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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