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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存在多名个人外包供应商,向其采购规模占其收入比重较大。部分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成立后即与发行人合作,劳务外包人员工资较低

发行人存在多名个人外包供应商,向其采购规模占其收入比重较大。部分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成立后即与发行人合作,劳务外包人员工资较低 鹏铭达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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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题6.关于劳动用工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1)发行人存在多名个人外包供应商,发行人向其采购规模占其收

问题6.关于劳动用工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存在多名个人外包供应商,发行人向其采购规模占其收入比重较大。

(2)部分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成立后即与发行人合作,如香河宸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香河洋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外包人员月均工资低于发行人直接人工月均工资,亦低于当地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个人外包供应商的合计采购金额;外包业务给个人的具体情况及背景,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从业经历、商业模式、税务及用工等的合法合规性;结合签到单等相关证据,说明外包工作量与费用的匹配关系、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向个人采购外包服务的方式进行体外支付的情形。

(2)说明发行人外协、劳务外包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发行人前员工设立或入股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3)说明发行人与香河宸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香河洋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作的背景、过程;除已披露的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用工形式。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的核查情况,是否可获得相关自然人的资金流水,其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个人外包供应商的合计采购金额;外包业务给个人的具体情况及背景,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从业经历、商业模式、税务及用工等的合法合规性;结合签到单等相关证据,说明外包工作量与费用的匹配关系、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向个人采购外包服务的方式进行体外支付的情形。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个人外包供应商的合计采购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杨志勇 96.13 193.22 144.95
吴生英 - 368.44 211.62
张海建 - 12.49 141.37
HOE CHUN LEONG 19.35 - -
刘振侠 1.24 - -
合计 116.72 574.16 497.94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的采购金额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吴生英因个人转从事建材、装潢相关业务,不再从事劳务外包业务,因此不再与发行人合作;杨志勇因发行人加强规范运作需要,与发行人合作金额降低,且自2021年10月起,已与发行人停止合作;张海建因疫情爆发、难以招聘到足够外包人员,自2020年2月起不再与发行人合作。

截至本二轮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停止向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采购。

2、外包业务给个人的具体情况及背景,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从业经历、商业模式、税务及用工等的合法合规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业务增长需要存在较大的用工需求,由于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经常性从事劳务外包业务,能够较快的响应公司需求、组织人员为发行人提供服务,因此双方开始进行业务合作。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从业经历等情况如下:

名称 从业经历 目前是否仍有合作
吴生英 1998年左右开始工作,工作初期在工厂打工、在公司担任文职;近10来年来,主要承接工厂的外包业务,包含鞋厂、包装厂等;近2年来,主要从事建材、装潢材料业务。
杨志勇 2005年至2013年,从事手提袋行业,在广东省手袋厂、箱包厂做手工;自2013年至今,从事环保纸袋行业,主要工作内容为手工制作,既有自己制作,也有承接外包加工业务。
张海建 工作初期,在工厂打工;自2013年至今,从事劳务外包工作,外包的范围有纸袋厂、鞋厂等。
HOE CHUN LEONG 1991年工作以来,先后于铁厂、空调厂、电子厂担任学徒、操作员;2010年1月至2021年3月,先后于汽车轮胎厂、货运公司担任运货司机;2021年3月至今,作为个体经营商承接外包业务。

注:①2021年,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刘振侠为安徽南王提供劳务服务,交易金额合计1.24万元,因金额较小且目前已无合作,因此未予披露。

②HOE CHUN LEONG与发行人的合作背景如下:HOE CHUN LEONG为马来西亚籍华裔,是发行人子公司马来西亚南王的劳务外包供应商,2021年,因马来西亚疫情影响,马来西亚南王员工招聘难度较大,马来西亚南王副总经理KUAK WAY SIANG(马来西亚籍华裔)经由熟人介绍联系到HOE CHUN LEONG,双方协商由HOE CHUN LEONG组织外包人员到马来西亚南王从事打包装箱工作,外包人员约4-5名,外包金额较小,截至本二轮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停止与HOE CHUN LEONG合作。

发行人与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商业模式为: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与发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外包服务协议,以劳务外包方式承包贴手柄、放底卡、糊袋、打包装箱、搬运、保洁、保安等劳务工作,组织劳务外包作业人员从事相关劳务,并由其对劳务外包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发行人和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根据结算单确认的服务量结算服务费用,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向发行人开具发票(税务部门代开),并向劳务外包作业人员分发劳务费用。

根据《民法典》、《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以及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与劳务外包作业人员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以劳务外包方式承包发行人生产环节部分工序的劳务工作,组织劳务外包作业人员从事相关劳务,并根据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均及时向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支付劳务费用,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及劳务外包作业人员与发行人之间未发生劳务费用纠纷或其他劳务纠纷的情形。

经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对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或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受到该局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东岭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其生产经营中能遵守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纳税,暂未发现存在偷税、漏税、逃税、欠税等不法情形,未因违反对税收方面的相关规定而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截至本二轮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全部终止与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的合作。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凯声已作出如下承诺:“若发行人因劳务外包事项产生劳动用工、税务方面的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并给公司造成相关损失,本人承诺承担公司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劳务用工或税务事项产生的诉讼纠纷以及被劳动用工主管部门或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的商业模式具有合理性,其税务及用工等方面合法合规。

3、结合签到单等相关证据,说明外包工作量与费用的匹配关系、定价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经营规模持续扩张,产生了外包人员的需求。发行人将不涉及公司核心生产环节的部分简单工序外包,一方面能及时解决用工需求,灵活组织生产,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员工招聘和人员管理成本,将管理重心和资源分配到核心工序及重点项目中,进而提高管理和生产效率。

发行人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费用按照计件或者计时方式进行结算。结合当地工资水平、劳务外包的具体内容、发行人同类员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发行人与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通过协商确定最终价格。双方按发行人外包作业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计件或计时工作量日清月结。针对计件服务,双方每日确认各工序完工数量,针对计时服务,双方以签到单确认工时,再按月汇总,经发行人用工部门、人事和财务审核,形成最终结算清单。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计件工作量与劳务外包费用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个、万元、元/万个

序号 工序名称 工作量 外包金额 外包工序 平均单价 发行人相似岗位工序价格 差异率
2 装箱 3,626.11 19.35 53.35 50.00 6.70%
3 放底卡 40.78 1.24 303.11 300.00 1.04%
合计 4,023.46 116.72 - - -
2020年
1 贴手柄 12,526.35 221.09 176.50 186.50 -5.36%
2 精品袋糊袋 793.61 193.22 2,434.68 2,499.89 -2.61%
3 放底卡 6,092.22 145.76 239.25 249.06 -3.94%
合计 19,412.18 560.06 - - -
2019年
1 精品袋糊袋 529.65 144.95 2,736.66 2,798.55 -2.21%
2 放底卡 4,849.39 114.95 237.05 237.96 -0.38%
3 贴手柄 4,953.18 93.16 188.08 198.24 -5.13%
合计 10,332.22 353.06 - - -

上表所述的某工序的“外包工序平均单价”,指的个人外包供应商该工序的加权平均单价,即参与该工序的全部规格产品的个人外包费用总额除以全部规格产品的外包工作量得到的单价。由于无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数据可供比较,此处将个人外包工序平均单价与发行人自身相同工序的计件工资平均单价进行比较。上述各工序中,不同规格产品的计件单价存在一定差异,为了剔除产品规格差异导致的计件工资价格差异,在计算发行人自身相同工序的计件工资平均单价时,用发行人相同工序、相同规格产品的计件工资单价乘以相对应的个人外包相同工序、相同规格产品的外包工作量,得到的总金额后再除以全部个人外包工作量,即为发行人自身与个人外包相同工序的加权平均计件单价。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包工序价格与发行人相似岗位和工序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2)报告期内,采用计时方式的个人劳务外包工序或工种主要包括搬运、货物上下架、保洁、保安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计时数量与劳务外包费用的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个人外包计时金额(万元) - 14.10 144.88
个人外包计时数量(万小时) - 0.82 7.84
个人外包计时平均单价(元/小时) - 17.19 18.48
发行人相似岗位平均小时工资(元/小时) - 18.12 19.17
与发行人差异 - -5.15% -3.63%

2019年和2020年,个人外包计时平均单价与发行人相似岗位平均小时工资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1年,个人劳务外包无计时费用。

综上所述,发行人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工作量与劳务外包费用具备匹配性,个人外包价格与发行人相似工序或岗位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公允性。

4、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向个人采购外包服务的方式进行体外支付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个人采购劳务外包服务均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经核查部分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银行流水,核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以及访谈主要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向个人采购外包服务的方式进行体外支付的情形。

5、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以及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采购明细表,劳务外包合同,分析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外包服务种类;

(2)访谈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发行人财务总监及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合作的具体情况;

(3)获取个人劳务外包结算单,分析劳务外包工作量与劳务外包费用的匹配情况,并与发行人相似工序或岗位价格进行对比;

(4)查阅发行人生产人员工资明细表,并与同类型生产工序劳务外包方与工资水平对比分析;

(5)查阅发行人取得的劳动保障、税务方面的合规证明,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凯声出具的承诺函;

(6)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查询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发行人的行政处罚情况;

(7)核查部分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向其采购外包服务进行体外支付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以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逐步规范向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采购外包服务情况,2021年个人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金额较低,截至本二轮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停止向个人采购劳务外包服务;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的商业模式具有合理性,其税务及用工等方面合法合规;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工作量及劳务外包费用具备匹配性,外包采购价格与发行人同类型工序或者岗位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公允性;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向个人采购外包服务的方式进行体外支付的情形。

(二)说明发行人外协、劳务外包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发行人前员工设立或入股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1、发行人外协、劳务外包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发行人前员工设立或入股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主要外协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1 厦门荣裕印刷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洪仁茹63.29%,王朝阳36.71% 2006/5/12
主要人员 洪仁茹(执行董事),王朝阳(监事)
2 温州惠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章宗会36.00%,章宗干25.00%,章宗准25.00%,章显南14.00% 2011/8/29
主要人员 章宗会(执行董事),章宗干(经理),章显南(监事)
3 常熟市万隆辅料包装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陈新貌40.00%,林敬波30.00%,陈敬锋30.00% 2007/5/22
主要人员 陈新貌(执行董事、总经理),林敬波(监事)
4 中山市金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钟义仁40.00%,中山市金田包装有限公司40.00%,林茹珠10.00%,程勉10.00% 2001/6/26
主要人员 钟义仁(执行董事、经理),钟玲(监事)
5 廊坊市美玲纸制品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周美玲92.50%,杨万一7.50% 2011/7/14
主要人员 杨万一(执行董事),周美玲(监事)
6 惠州市联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梁钻棠60.00%,刘巧玲40.00% 2012/3/8
主要人员 刘巧玲(执行董事、经理),梁钻棠(监事)
7 厦门华汇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曾泽川100.00% 2016/3/18
主要人员 曾泽川(执行董事、总经理),王国星(监事)
8 保定北王包装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李春光90.00%,王谊10.00% 2014/5/9
主要人员 李春光(执行董事),王谊(经理),贾海涛(监事)
9 浙江海融包装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黄祖鹏100.00% 2017/7/5
主要人员 黄祖鹏(执行董事、总经理),黄瑞朗(监事)
10 厦门汇德环保纸袋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叶浩均95.00%,苏鹏5.00% 2014/5/13
主要人员 叶浩均(执行董事、总经理),苏鹏(监事)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劳务外包供应商 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1 珠海市湾仔符元大装卸搬运服务部 股权结构 符元大100.00% 2014/4/3
主要人员 符元大(经营者)
2 泉州市速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陈燕婷100.00% 2016/12/15
主要人员 陈燕婷(执行董事、总经理),陈春婷(监事)
3 上海曙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上海纽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00% 2016/10/26
主要人员 潘兵兵(执行董事),李志昆(监事)
4 香河宸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赵风祥100.00% 2019/5/20
主要人员 李萍(执行董事、总经理),赵风祥(监事)
5 香河洋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赵玉洁100.00% 2020/11/13
主要人员 赵玉洁(执行董事、经理),于强(监事)
6 杨志勇 - - -
7 张海建 - - -
8 吴生英 - - -
9 HOE CHUN LEONG - - -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劳务外包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发行人前员工设立或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2、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企查查等查询主要外协、劳务外包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访谈发行人主要外协、劳务外包供应商,了解主要外协、劳务外包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离职人员花名册并与发行人主要外协、劳务外包供应商及股东进行对比,核查是否存在发行人前员工设立或入股的情形;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人事经理了解是否存在发行人前员工设立或入股的情形;(4)访谈发行人主要外协、劳务外包供应商,了解其是否存在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劳务外包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劳务外包供应商不存在前员工设立或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说明发行人与香河宸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香河洋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作的背景、过程;除已披露的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用工形式

1、说明发行人与香河宸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香河洋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作的背景、过程

香河宸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枫劳务”)、香河洋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洋鑫人力”)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河南王的劳务外包供应商,具体合作背景和合作过程如下:

序号 外协方名称 合作背景 合作过程
1 宸枫劳务 1、香河南王前身香河合益纸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更名为香河南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与宸枫劳务存在业务合作关系;2、香河南王为满足订单交期,存在劳务用工需求 1、香河南王前身香河合益纸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更名为香河南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与宸枫劳务存在业务合作关系;2、2019年11月,香河南王与宸枫劳务进行接触,并商讨劳务外包合作事宜;3、2019年12月,香河南王与宸枫劳务签定劳务外包合同并开始合作,合同经由香河南王总经理审批并报备发行人;4、2020年10月,宸枫劳务因自身原因,不能招聘到足够员工来满足香河南王劳务外包需求,与香河南王终止合作关系。
2 香河洋鑫人力 1、香河南王为满足订单交期,存在用工需求;2、原劳务外包服务商宸枫劳务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满足香河南王用工需求;3、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 1、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香河南王与香河洋鑫人力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香河洋鑫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外包合作关系;2、2021年,香河洋鑫商贸有限公司将与香河南王的劳务外包合作关系转移至香河洋鑫人力,2021年1月,香河南王与香河洋鑫人力签订劳务外包合


香河南王与香河洋鑫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外包合作关系,香河洋鑫人力与香河洋鑫商贸有限公司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同并开始合作,合同经由香河南王总经理审批并报备发行人,香河洋鑫人力取代香河洋鑫商贸有限公司为香河南王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并合作至今。

2、除已披露的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用工形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除已披露的外协加工、劳务外包外,不存在其他用工形式。

3、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和人事部经理、香河宸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香河洋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了解发行人与其合作背景和合作过程,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除劳务外包及外协方式外的其他用工形式;

(2)查阅采购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除外协加工、劳务外包方式外的其他用工形式;

(3)查阅双方签署合同,了解发行人与其合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基于正常的业务需求选择与香河宸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香河洋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合作背景及合作过程具备合理性;(2)除已披露的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用工形式。

(四)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的核查情况,是否可获得相关自然人的资金流水,其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针对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签署的外包合同,了解双方合作的主要内容;

(2)访谈主要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了解其与发行人业务合作的背景、过程,了解其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3)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和人事部经理,了解发行人选择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的原因,了解发行人是否与其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或利益安排,是否通过其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了解目前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合作情况;

(4)查阅发行人采购明细表,分析报告期内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变化情况;

(5)核查部分可获得的个人劳务外包供应商部分资金流水以及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向其采购外包服务进行体外支付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个人外包服务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来源:IPO上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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