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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外汇局公示处罚信息分析

2026年8月外汇局公示处罚信息分析 日常合规随笔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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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2026年处罚明细

2026年8月外汇局公示处罚信息分析

在2026年8月期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75个,涉及45名个人,13家企业,1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16,805.50万元。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单笔罚没金额5254.74万元,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对其进行处罚。

有16笔处罚金额不低于100万,涉及个人13名,企业3家其中5笔处罚金额超过1000万,涉及个人5名。

个人案例

个人违规主要为: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逃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任职资产管理公司期间,对公司违反规定办理外汇业务负有直接责任。

企业案例

企业违规主要涉及:违反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逃汇;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

银行案例

1.**银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三条和第四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10.1、10.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11.3,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罚款88.31万元。

2.**银行衢州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二)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支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支付,被罚款82.33万元。

3.**银行东莞清溪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46.00万元。

4.**银行鹰潭市分行,未遵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7.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核原则7.2.3.1第7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45.08万元。

5.**银行漳浦县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未尽职审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汇业务,被罚款43.31万元。

6.**银行泰州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42.50万元。

7.**银行安岳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十一条,违规办理货物贸易收结汇业务,被罚款41.17万元。

8.**银行靖江市支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41.02万元。

9.**银行北京分行,未遵循《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40.02万元。

10.**银行北京分行,未遵循《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三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第三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40.00万元。

11.**银行汕头市分行,未遵循《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30.03万元。

12.**银行上海闵行支行,未遵循《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未尽职审核办理个人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被罚款30.00万元。

13.**银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25.15万元。

14.**银行南充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三十四条,违规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被罚款21.13万元。

15.**银行萍乡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十一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汇业务,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20.45万元。

16.**银行上海分行,未遵循《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六条,未按经常项目项下管理规定办理外币现钞提取业务,被罚款4.00万元。

17.**银行丹寨支行,未遵循《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第三十五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印发)第三十一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八十七条,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罚款3.00万元。

 

点击"阅读原文"可获取公示信息清单,提取码"1234"。


相关案例可在FEST系统行政处罚查询模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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