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金交易增值税差异化政策案解及涉税风控建议
作者:王文清贾宇航
发表于2026 年第 16 期《财务与会计》
摘要:黄金交易税收旧规确立了“场内免税、交割即征即退”的税收激励模式,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未区分投资性与非投资性性用途,导致出现税收征管漏洞。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对黄金交易税收规则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即针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以实物交割出库为节点,区分投资性或非投资性用途实施增值税差异化管理。本文结合案例,从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三方纳税主体角度,对黄金交易增值税差异化政策应用进行分析,并提出纳税主体税务合规管理相关建议。
关键词:黄金交易;增值税;投资性用途;非投资性用途;税务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235;F8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6)
为进一步明确黄金交易各环节的增值税处理方式,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促进黄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 年 10 月联合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 年第 11 号,以下简称 11 号公告),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 年第 23 号,以下简称 23 号公告)。上述黄金交易税收政策以实物交割出库为节点,针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区分投资性或非投资性用途制定了差异化的增值税政策。本文结合案例,按照纳税主体的不同身份及黄金交易的具体用途,从卖出方、交易所和买入方三个角度,对黄金交易增值税差异化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并提出纳税主体税务合规管理建议。
一、11号公告主要概念界定
11号公告界定了交易场景及标准黄金的概念,对会员单位、客户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区别投资性用途、非投资性用途,黄金实物交割出库的,实行增值税差异化税收政策。
(一)交易场景
11号公告只针对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发生的黄金实物交割交易场景。对于交易所之外的黄金交易,11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标准黄金
标准黄金即交易标的,是指同时符合4 类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与5 种规格标准(50 克、100 克、1 公斤、3 公斤、12.5 公斤)的黄金原料。
(三)用途
1. 投资性用途。根据11 号公告规定,投资性用途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直接销售,即从交易所采购后未经加工直接销售给下游企业。二是加工为标准投资品,即将黄金加工生产成含金量达到99.5% 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等标准投资产品。三是制作法定金质货币,即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后生产并销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
2. 非投资性用途。根据11 号公告规定,非投资性用途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加工成黄金首饰。制作金项链、金戒指等各类黄金饰品,无论其含金量高低,均属于非投资性用途。二是工业使用。应用于电子元件(如电路板镀金)、牙科材料(如合金假牙)、航天材料等工业领域。三是其他非投资用途,如制作黄金工艺品、摆件或用于企业抵债、捐赠等情形。
二、案例解析
根据11 号公告规定,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交易所买卖标准黄金,在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适用不同的增值税政策。
(一)卖出方:会员单位、客户通过交易所销售黄金
例1:A 黄金精炼公司是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 年 11 月该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对 B 商业银行、C 公司、D 公司销售牌号为 AU99.9、规格 100 克的标准黄金,重量分别为 500 克、300 克、200 克,累计总量为 1 000 克,单位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为850 元/克,总金额为 850 000 元(1 000×850)。买入方 B 商业银行、C 公司、D 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两者是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单位,后者是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依据11 号公告规定,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根据 23 号公告规定,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可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A 黄金精炼公司作为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实物交付至交易所指定金库。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重量 1 000 克、规格 100 克的标准黄金时,应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并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进行核算,向交易所开具不含税价为850 000 元的普通发票。此外,在2025 年 12 月申报期申报增值税时,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开具其他发票”第 18 栏“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金额 850 000 元。
(二)交易所:通过系统买卖标准黄金
根据11 号公告规定,交易所根据卖出方与买入方是否发生实物交割出库行为以及纳税主体的不同,适用增值税差异化政策。
1. 情形一:销售标准黄金给会员单位用于投资性用途。
例2:接例 1。2025 年 11 月 B 商业银行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总价为425 000 元(500×850)。在实物交割出库前,该行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
根据11 号公告规定,买入方会员单位用于投资性用途且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B 商业银行系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通过交易所购入实物交割出库金额为425 000 元的标准黄金,所缴纳的增值税55 250 元(425 000×13%)将全部退还,同时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注意的是,在实物交割中如果出现数量或重量的溢短,要及时按照"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进行价格调整(下同)。同时,根据23 号公告规定,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综上,实物交割出库时,交易所应向B 商业银行开具注明交易金额为425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55 250 元、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交易所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情形二:销售标准黄金给会员单位用于非投资性用途。
例3:接例 1。C公司主要经营加工和销售黄金首饰业务,2025 年 11 月其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总价为255 000 元(300×850)。在实物交割出库前,该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非投资性用途。
根据11 号公告规定,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23 号公告规定,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C 公司实物交割出库时,交易所应向C 公司开具注明金额为 255 000 元、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 情形三:销售标准黄金给客户。
例4:接例 1。D 公司主要经营加工和销售黄金首饰业务,2025 年 11 月其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总价为170 000 元(200×850)。
根据11 号公告规定,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不区分用途性质,均免缴增值税。D 公司在交易所登记备案为客户,在实物交割出库时,交易所应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23 号公告规定,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客户标准黄金”的字样。D 公司通过交易所购买标准黄金,实物交割时,交易所应向D 公司开具注明金额为 170 000 元、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所向会员单位或客户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正常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交易所应免缴增值税。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客户通过交易所购进黄金
根据11 号公告规定,买入方包括会员单位和客户两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政策,其中,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又分为投资性用途和非投资性用途。
1. 情形一: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的。
例5:接例 2。2025 年 12 月,B 商业银行将购入的标准黄金直接对外出售,交易价格为430 000 元(不含增值税)。
(1)购进时的会税处理。B 商业银行在 2025 年 11 月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在实物交割出库前,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明确标注该黄金为投资性用途。实物交割出库时,该行取得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抵扣用途确认。会计处理为:借记“库存商品——购入投资性用途黄金"425 000 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 000´13%)55 250 元,贷记“银行存款——购入投资性用途黄金"480 250 元。在 12 月申报期内,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 425000 元,税额 55250 元,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直接销售的会税处理。根据11 号公告规定,买入方会员单位将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B 商业银行直接对外出售时,应开具交易价格为 430 000 元、税额为55 900 元(430 000×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销售投资性用途黄金"485 900 元,贷记“库存商品——销售投资性用途黄金"430 000 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 900 元。实务中还应注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购入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时,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情形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销售的。
例6:接例 3。2025 年 12 月 C 公司将购入的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首饰出售,交易价格为260 000 元(不含增值税)。
(1)购进时的会税处理。C 公司 2025 年 11 月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在实物交割出库前,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明确标注该批黄金为非投资性用途。实物交割出库时,该公司取得交易所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 11 号公告规定,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及 6%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C 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6%=255 000×6%=15 300(元)。该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用途确认后,会计处理为:借记“库存商品——购入非投资性用途黄金"255 000 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 300 元,贷记“银行存款——购入非投资性用途黄金"270 300 元。12 月申报期内,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8b 栏“其他”,金额255 000 元、税额 15 300 元,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加工销售的会税处理。与购进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情形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同,根据11 号公告规定,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C 公司直接对外销售时,应开具交易价格为 260 000 元、税额为33 800 元(260 000×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货款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销售非投资性用途黄金"293 800 元,贷记“库存商品——销售非投资性用途黄金"260 000 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 800 元。
3. 情形三:客户购入用于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
例7:接例 4。2025 年 12 月 D 公司将购入的标准黄金直接对外出售,交易价格为 180 000 元(不含增值税)。
(1)购进时的会税处理。D 公司在 2025 年 11 月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取得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免税普通发票。依据 11 号公告规定,买入方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及 6%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D 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6%=170 000 元×6%=10 200(元)。该免税普通发票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后,会计处理为:借记“库存商品——购进客户标准黄金"170 000 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 200 元,贷记“银行存款——购进客户标准黄金"180 200 元。在12 月申报期内,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8b 栏“其他”,金额 170000 元、税额10200 元,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加工或直接销售的会税处理。根据11 号公告规定,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D 公司直接对外销售时,应开具交易价格为 180 000 元、税额为23 400 元(180 000×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货款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销售客户标准黄金"203 400 元,贷记“库存商品——销售客户标准黄金"180 000 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 400 元。需要注意的是,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
三、纳税主体税务风险防控建议
11 号公告在充分释放政策红利的同时,也对纳税主体的纳税遵从度提出了更高要求。纳税主体需严格依照政策规定、发票开具规范、操作流程及条件标准办理标准黄金交易税务事项,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以规避因政策理解偏差或操作失误引发的税企争议与税务风险。
(一)强化信息传递,做好协同管理与资料留存
交易所应完善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会员单位名单、客户名单及黄金交易数据等信息,协同做好会员单位和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税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黄金交易相关数据。会员单位应妥善保管能够证明在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使用用途的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出库单、付款流水、相关发票等)。同时要建立管理台账,精准登记标准黄金的重量、买进与出售时间以及相关价格等信息,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账实相符,以配合税务部门的核查工作。
(二)规范标准黄金购入用途变更流程,强化事前事中合规管理
一是当黄金用途由投资性转为非投资性时,交易所适用的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由即征即退调整为免征(已实际取得的相应税款无需退还),交易所需对原开具给买入方会员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冲红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变更信息,用途改变后需对前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依据重新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乘以6%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当黄金用途由非投资性转为投资性时,交易所适用的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由免征调整为即征即退,交易所需对原开具给买入方会员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冲红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应将已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乘以 6% 的扣除率计算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同时依据重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三是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在办理提货手续前需明确说明用途,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告知所购标准黄金的用途。若用途发生变更,应自提取货物并取得交易所开具的发票当月起6 个月内,向交易所提交用途变更申请,且该申请只能提交一次。
(三)增强税法遵从意识,严格规范执行政策
一方面,会员单位未依照11 号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发现次数予以区别处理。若首次被发现,自发现次月起 3 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并提走出库的,出库时交易所将即征即退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如果再次及后续又发现,惩戒期限将延长至 6 个月,其余惩戒措施维持不变。所以企业需准确把握 11 号公告的政策要求,严格依照规定对外开具发票,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发票开具错误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依照 11 号公告,会员单位或客户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自税务机关下发处罚决定书的次月起,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并提走出库时,交易所将对其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由即征即退调整为免征,同时暂停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再向其开具具备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所以会员单位及客户应切实增强税法遵从意识,严格规范执行黄金交易税收政策,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李卓
主要参考文献
闫鹏。黄金增值税新政的治理逻辑、市场效应与未来展望——基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分析[J].消费与品牌传播,2026,(1):139-142.
[2] 戴新竹。黄金市场税收政策国际比较及新政变化 [J].清华金融评论,2025,(12):62-64.
作者简介:王文清,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贾宇航,廊坊银行城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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