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会选择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然而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容易产生风险,包括一方反悔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出名人擅自出卖、出名人负债情况下法院查封拍卖房屋等风险。本文拟探讨,在出名人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借名人是否能向法院主张排除强制执行。[1] 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之间的法院对于借名买房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观点分歧较大,也无一致的裁判标准。本文将从借名买房纠纷中的合同效力和房屋权属方面进行分析。
NO.1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NO.2
房屋权属问题
NO.3
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1] 本文的“借名买房排除强制”均系指欲排除出名人的金钱债权人针对借名购买的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
[2] 本文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应限缩理解,即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林文静:《论“借名买房”中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第45-49页。
[4] 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徐沛欣、曾塞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 328 号。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