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啦

河北省政府今年出台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今年内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目前多个地市已经明确缴费日期,提醒广大读者留意。同时可关注、咨询当地医保部门,及时办理,以免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截止时间12月25日

据11月23日石家庄市政府网站发布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家庄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
如何登记参保
第五条 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第六条 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第七条 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收费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并按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求采集、报送其医保信息。
第八条 城乡居民首次办理医保登记及缴费后,以后年度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医保信息变更。
第九条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出示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材料,并在本辖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参保城乡居民因参军、就业、非毕业原因结束学校生活、入学、户籍迁移出本市等原因不再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应凭有关证明材料注销其医保关系。在非待遇期注销的,退还其当年缴纳的医保费。
参保城乡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终止,亲属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关系。在非待遇期注销医保关系的,退还其当年缴纳的医保费。
缴费标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
2016年新入学大中专学生按40元标准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2017年起,除缴纳全部学年医保费的大中专学生外,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冀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市财政在一般性财政补助基础上,为每名参保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给予20元补助。
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标准及划拨,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大中专学生政府补助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个人应负担的基本医保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
1. 普通病门诊医疗费
2. 门诊一般诊疗费
3. 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特殊规定药品的门诊医疗费
4. 住院医疗费;
5. 分娩住院医疗费;
6. 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1. 普通病门诊医疗费。
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划入社会保障卡,包干使用。年度余额不计息,可结转使用,可继承。
普通病门诊包干资金,县(市)城乡居民应在参保地协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使用;市区城乡居民应在一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使用。
2017年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拨付给所在学校,对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每人每年再增拨30元,一并作为门诊医疗资金,包干使用,用于普通病门诊医疗、疾病预防、健康体检等。使用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参保地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标准随着缴费标准的提高适当增加。
2. 一般诊疗费。
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助政策。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一次性材料费)及药事服务成本费。基本医保基金的补助标准为: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就医每人每天3元,具体支付办法由各经办机构自行制定。一般诊疗费标准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3. 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医疗费。
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60%;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0%(血友病除外);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住院待遇执行。
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4. 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医疗费。
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救治条件的,在经办机构签署协议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的,每例限额支付500元;不符合救治条件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每例限额支付1300元。
1. 参保居民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0%;县域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市域内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此规定执行。
2. 参保居民在市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0%;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县(市)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到市区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此规定执行。
3. 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省内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市区医疗机构就医标准执行。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3000元,支付比例为45%。
4. 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转往参保地以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4000元,支付比例为30%,自付部分医疗费不计入大病保险;转往外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5. 未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线、支付比例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1. 自然分娩的限额500元;
2. 剖宫产的限额1000元。
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
参保城乡居民,使用甲类药品、甲类诊疗服务项目医疗费按规定的个人及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应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应先自付15%(肾透析5%),其余85%再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
参保城乡居民使用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应先自付30%,其余70%按规定的个人和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有支付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
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
大中专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缴费年度的9月1日到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束学校生活后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入学当年已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入学后在本市连续参保的,毕业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至当年的12月25日。
缴费截止时间12月20日
11月21日至12月20日为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参保缴费期,想参保的居民可根据自己情况到所属村(居)委会、社区、银行等不同缴费平台参保缴费。
每人每年统一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的420元提高到460元。
具体规定可咨询市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电话:5065203、5051071。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12月25日
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已正式开始,居民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网上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25日。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人。以前未参保或中断缴费人员不再补缴。
廊坊市医保部门开通网上缴费功能。已参保居民登录“廊坊智慧医保”平台(网址:http://lfyb.zhiscity.com)或关注“廊坊医保缴费”微信公众号或下载手机APP,通过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2016年底前,新生儿可在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缴费截止时间12月20日
按照新政策,秦皇岛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缴费时间为今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复转军人在复转后90日内办理参保。
缴费截止时间12月20日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
沧州市正在集中办理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 缴费标准为150元每人。门诊慢性病也开始申报,20个病种可在门诊报销。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为减轻60周岁及以上居民经济负担,2017年沧县将由县政府出资,统一为全县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截止时间11月30日
2017年度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一律为150元。缴费时间截止到2016年11月30日。
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在参保时全额缴纳费用,再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残疾部门申领财政补助。
辖区参保或续保人员持社保卡(无社保卡持邢台银行卡或存折)及相关资料,在户籍地社区办理“邢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扣代缴三方协议”签约手续。然后,到市区任意邢台银行网点缴费办理。
增加普通门诊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发生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时自负部分,年终不清零,家庭成员可共享、可结转继续使用,可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