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进一步增强危险废物风险防范能力,推动泰州市固废处置工作补短板、上台阶,1月2日,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现场会召开。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同志,市纪委相关同志,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等职能处室负责人,市生态环境局班子成员和各直属局(分局)分管负责人,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化工园区(集中区)外化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企业以及近两年因涉固废危废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的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出席了会议。

会上,集中播放了典型案例曝光片《形势严峻,任重道远》,集中曝光了一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企业,部署了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介绍了《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到2020年底,泰州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18万吨以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到90%,危险废物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钱忠梳理通报了前期排查出的五类15种问题,并就严格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在加强业务建设、压实内部责任、落实专项行动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靖江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靖江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靖安专治办(2019)7号)要求,决定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执法检查。
指导督查分3步走:
1、全面排查阶段(2月1日-3月10日)
2、深入整改阶段(3月1日-6月30日)
3、依法查处阶段(4月1日-12月30日)
摸清全市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和区域性突出重点问题;推动企业严格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主动整改环境问题,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和问题整改情况;明确责任,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规范化水平,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一)产生单位情况。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申报登记、信息公开、视频监控、识别标识、专项培训、应急预案和演练、环评审批、贮存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一是核实环评审批情况。对无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进行科学评价、严格审批、规范验收;对有环评审批但未验收的项目,督促企业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自查,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有环评已验收的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局污防科备案。
二是核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如实规范申报,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的产生类别、数量和利用、处置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是核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规范建设情况。企业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装置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同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云存储方式保存视频监控数据。
(二)利用和处置单位情况。
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接收、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情况;实际流向与审批要求相符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废物入场控制措施,并不得接受核准经营许可以外的种类;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