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28日发布消息称,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重磅宣布: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IPO!!
除此之外,还有支持并购重组、支持股权融资等多项重大利好!!
据百度百科显示,目前全国有219个国家级经开区,对于每个区可以有多少建设主体可IPO,国务院的这份文件里并没有进行限制,因此理论上每个经开区都可以有多家建设主体上市!!
如此算下来,一个上千家规模的拟IPO群体已经初具雏形!!!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曹和平对此解释称,经开区实行管委会制度,管委会是政府部门,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和鼓励上市,旨在让管委会这类事业单位企业化运营,让经开区的管理制度去行政化,向市场化靠拢,更大程度上释放经开区的活力。
“当前,国民经济强调提质增效,要从出口和投资拉动转向创新驱动和需求拉动。这一背景下,经开区的提质增效也被提上日程。”曹和平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经开区的二次成长和新一轮开放,这是对经开区在制度上进行补偿。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发〔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略)
(二)基本原则。
(略)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
(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商务部、证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予以支持。(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政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可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交通、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投资环境等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其在“放管服”改革方面走在前列,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省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机构职能。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设置,结合地方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整合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中央编办、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整优化,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等园区,并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监会等单位负责)
(九)健全完善绩效激励机制。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等,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辐射带动作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现代产业体系
(十一)加强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加强上下游产业布局规划,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发挥中央层面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发展重大产业项目。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国家级经开区推进主导产业升级予以适当支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坚持市场化运作、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银行信贷、证券市场、保险资金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拓展国家级经开区发展产业集群的投融资渠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鼓励企业研发、采购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国际化发展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服务业发展实际,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内发展医疗健康、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工业设计、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园区绿色升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大循环化改造力度,实施环境优化改造项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省级人民政府相应予以政策支持。在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的重大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效率。依法推进国家级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发展数字经济。鼓励各类资本在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省级人民政府可将此类投资纳入当地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并予以支持。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试点经验,率先将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可加大政策先行先试力度,打造成为科技创新集聚区。在服务业开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级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给予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对内对外合作平台功能
(十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开展合作。支持中西部地区有关国家级经开区参与中国—新加坡(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外交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在科技人才集聚、产业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国际合作园区,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做好国际合作园区的金融服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用足用好现有政策,依法、合规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港澳办、银保监会、证监会、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拓展对内开放新空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完善财政、产业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根据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增强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开展项目对接。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共同建设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和产业园区,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创造条件。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与所在城市互动发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人口、交通、空间地理等信息。国家级经开区可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完善高水平商贸旅游、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体、中央商务区、专家公寓等。对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经开区可提供运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
(二十一)强化集约用地导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并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级经开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可给予用地指标奖励。除地方人民政府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以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自然资源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区内电力用户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国家级经开区工作。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移民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促进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对国家级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规定给予支持。(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9个国家级经开区名单,并和商务部官网公示的进行了核对,确认无误。
大家快来找找有没有自己家乡的吧。有的话记得文末右下角点个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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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行事儿哥

关于举办“最新清单计价政策解读、工程造价全过程管控、招投标管理实务暨营改增后计价合同招标对策分析及审计监督
管理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相继出台《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18]2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等文件,这些新文件对新时期的造价管控与合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指出了新方向,一线专业人员需要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文件的精神。
管好投资、控制造价,需要抓住关键环节。如何合理设计招标合同计价约定?如何按合同约定处理工程结算中计量、调价、变更、签证问题?等等,这些是工程造价管控和结算支付的关键内容。当然,营改增计税新政策下对工程计价、招标、合同等产生较大影响,选择有效的对策措施尤为重要。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包括《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颁布、《招标公告和公示管理办法》的实施、新的九部委局《招标文件范本》发布施行、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最新的法规政策。要想合规高效地完成招标采购,让我们的招标工作经得起上级部门的巡视审计,需要我们招标采购人员随时掌握最新的法规变动。同时随着政府放管服的深入开展和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缩小,招标将走向少而精的方向,这对我们的招标实务操作能力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为帮助相关专业人员了解掌握计价、合同、纠纷鉴定领域最新法规,厘清实务中重点、难点、疑点、焦点等专业共性问题的机理和深层原因,拓展解决问题的视野和思路,实质性地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决定举办“最新清单计价政策解读、工程造价全过程管控、招投标管理实务暨营改增后计价合同招标对策分析及审计监督管理高级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附件: 1、培训须知
2、报名表
附件1: 培训须知
一、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最新清单计价与建筑业营改增等政策文件解读
1、《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18]20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相关计价规定(国办发[2017]19号);
3、《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5、《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等文件的重点条文解读。
第二部分:工程造价管控、计价争议实务焦点共性问题分析解决思路
1、工程造价管控的基础条件分析;
2、招标清单缺漏的价款补偿分析;
3、招标清单特征描述不准确的结算影响;
4、合同价格形式的选择与设计;
5、工程量核定与进度款结算;
6、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价;
7、工程量变更结算中“不平衡单价”处理;
8、工程实体内容变更计价争议与案例;
9、工程措施方案变更的责任分析与计价处理;
10、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典型案例分析;
11、工程造价管控中疑难争议问题解析;
12、工程造价审计的重点内容与方法。
第三部分:营改增后计价、招标、合同对策分析、风险防范与案例分析
1、营改增前后工程计价结构的对比案例分析;
2、营改增后甲供材料与设备的计价与计税规定与案例分析;
3、为什么“清包工工程”、“老项目”大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4、“甲供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定对业主有利吗?
5、营改增后“新项目新报价”的计税方法的选择与明确;
6、甲供内容和比例给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对业主更优化?
7、甲供材料设备增值税可抵扣率16%,比工程造价中增值税可抵扣率10%大,是不是甲供越多抵扣越多、对业主越有利?
8、“老项目老报价”的结算价格“剥离”与调整;
9、“货物销售+建筑服务”计税方法选择与计价算例;
10、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盈亏因素的案例分析;
11、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审查要点。
第四部分:最新法规和招标实务操作重难点分析与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案例分析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解读;
2、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介绍
3、交通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介绍;
4、招标文件的编制与九部委局新发布《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说明;
5、《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中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6、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技术标书的编制方法;
7、二大评标基本原则和六大类评标方法的介绍;
8、开标评标环节注意事项和各种评标技巧;
9、否决投标的合法性及七种常见法定废标条件详解;
10、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内容及有关注意事项;
11、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行为的认定;
12、招标投标中异议和投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13、如何鉴别、处理与预防高价围标、低价抢标、挂靠作假和内外勾结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培训对象
各地政府建设项目监管部门、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各业主单位从事基建、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各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中、高等院校、医院及科研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等。
三、时间和地点
2019年05月16日—05月21日(16日报到) 地点:成都市
2019年06月14日—06月19日(14日报到) 地点:贵阳市
2019年06月28日—07月03日(28日报到) 地点:大连市
2019年07月12日—07月17日(12日报到) 地点:银川市
2019年07月25日—07月30日(25日报到) 地点:乌鲁木齐市
2019年08月09日—08月14日(09日报到) 地点:青岛市
2019年08月22日—08月27日(22日报到) 地点:哈尔滨市
2019年09月06日—09月11日(06日报到) 地点:北京市
2019年09月20日—09月25日(20日报到) 地点:重庆市
四、授课专家及培训方式
邀请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行业协会等参与新规范编写的有关专家现场授课,结合经典案例和实例分析,并进行现场答疑和互动交流
五、收费标准(A/B请选择)
A:2800元/人(含培训、资料、电子课件、场地、专家等),食宿费用自理,可统一安排。
B:4980元/人(含培训、资料、电子课件、场地、专家、食宿、交流等),住宿为标间合住,如需单住需补房差。
详询:18518696289 李老师 加QQ:1847623599
以上课程均可根据企业的培训需求,可为企业量身制定内训、考察课程,欢迎来电咨询或加微信索要课题详细版资料。

【联系方式】
咨询人:李林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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