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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监管机构OJK重新定义金融公司规则,明确允许现金贷款

印尼监管机构OJK重新定义金融公司规则,明确允许现金贷款 脸谱出海
201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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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印尼监管机构OJK重新定义金融公司规则,明确允许现金贷款

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OJK)已经发布了一项关于金融公司的新的保护性规定,考虑到自上次OJK法规No. 29/POJK.05/2014(“Reg. 29”)的干预以来市场的变化。

新法规OJK法规No. 35/POJK.05/2018(“Reg. 35”)于2018年12月28日生效,撤销并取代了Reg. 29。但是,Reg. 29的实施条例只要不与Reg. 35冲突,Reg. 29仍然有效。

Reg. 35引入的主要变化,关注现金贷款,车辆贷款的首期付款要求,更加重视防欺诈,以及对金融科技日益增长的作用的认识。

Reg. 35还为金融公司引入了一系列新的财务和会计要求,但这些要求超出了ABNR法律更新的范围。

Reg. 35的关键变化如下:

1.现金贷款

Reg. 29特别禁止金融公司扩大现金贷款。相比之下,Reg. 35现在明确允许这种贷款。

允许两种类型的现金贷款,包括:

1)消费现金贷款

2)营运资金现金贷款

毫无疑问,放宽对现金贷款限制的决定受到印尼金融科技快速增长的影响,特别是P2P贷款。

但是,鉴于可能出现的宏观经济影响,现金贷款受到以下限制:

1)现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消费用途的特定商品/服务;

2)必须在金融协议中明确标明要购买的商品/服务;

3)必须向金融公司提供购买收据或其他购买凭证;

4)现金贷款仅适用于被归类为“财务状况良好”且满足某些其他财务要求的金融公司;

5)现金贷款必须占金融公司总融资债务的不超过25%;

6)每个借款人的最高限额为5亿印尼盾;

7)必须以车辆、土地、建筑物和/或重型机械的形式提供安全保障。

此外,借款人的信誉应由OJK许可的信用咨询机构(或信用局)进行检查,以及他们偿还金融公司认真评估的贷款的能力。

2.车辆融资:新的首付款要求

Reg. 35规定了金融公司在基于分期付款的车辆融资中必须应用的最低首付款。Reg. 29中也包含了预付款规则,随后由OJK通函No.47/SEOJK.05/2016修订,这两个都被Reg. 35撤销。

新的首付款要求,设定为车辆实际购买价格的百分比(即不包括折扣、费用、对第三方的奖励等),取决于:

a)金融公司的财务稳健性及其净不良财务(“NPF”)比率;

b)车辆数量;

c)所提供的融资类型(即投资融资或消费金融)。

如下表所示:

印尼监管机构OJK重新定义金融公司规则,明确允许现金贷款

3.金融公司和金融科技

Reg. 35通过允许金融公司使用基于互联网的平台进行运营,认识到金融科技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可以在线进行的那些操作包括营销、信用申请和还款功能。

希望建立在线平台的金融公司必须拥有位于印度尼西亚的数据中心,适当的SOPs和协议到位,合格的IT人员以及可靠和安全的IT系统。

4.对第三方激励的限制

Reg. 35规定通过将激励的货币价值限制在不超过特定金融协议产生的利息收入的17.5%的情况下,可以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得金融公司客户的激励。Reg. 35阐明给出激励的例子包括现金支付和佣金,奖金,覆盖联合促销的费用以及免息。

5.欺诈控制和报告

Reg. 35包含一个专门讨论欺诈控制的全新章节(包含12篇详细文章)。

除其他外,它要求金融公司设计和采用反欺诈战略和协议;实施举报机制;在其组织结构中建立专门的反欺诈单位或职能(直接向首席执行官报告);确保有效的系统监控和发现欺诈行为;定期对反欺诈战略进行顶级和功能性审查;进行突击审核;并有效地分离职能,以确保不会出现欺诈机会。

此外,金融公司必须在其向OJK提交的常规良好公司治理(GCG)报告中包含反欺诈报告,并就检测到的每一起欺诈事件提交附带报告。

6.债务催收

现在明确允许金融公司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合作来收债,即收回违约借款人所欠的款项。但是,此类合作必须基于正式的书面协议。此外,第三方必须是法人实体,获得当局的许可,并获得信用和催收合规认证机构(融资领域的专业认证机构)的认证。在任何情况下,金融公司仍对第三方催收员的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7.新的认证要求

金融公司人员的认证要求已经收紧。作为公司董事、委员和管理人员,此后将被要求获得在OJK注册的专业认证机构的证书。而以前的认证是由行业协会指定的机构提供的。但是,在Reg. 35生效之前,金融公司人员获得的所有证书将继续有效并得到OJK的认可。

同时,现有认证机构必须在Reg. 35生效后不超过三年内遵守其要求。

8.其他变化:

1)现在明确允许无追索权的保理投资融资(包括项目融资和基础设施融资)。以前只允许营运资金融资的情况下。

2)根据Reg. 29,金融公司只被许可与银行、二级抵押贷款提供商、微型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公司签订渠道和联合融资协议。该清单现已扩大到包括在线借贷平台、风险投资公司和/或“法律允许的进入渠道和联合融资安排的其他机构”(关于“其他机构”的确切范围,Reg. 35仅给出了储蓄和贷款合作社的例子)。但是,现在明确禁止以追索和联合融资的方式进行追索。

3)Reg. 35包含有关金融公司借款和债券及股本证券发行的更为详细的规则,并且还要求对外币债券发行进行全面对冲(根据Reg. 29,只有外币借款需要进行对冲)。

9.过渡条款

根据Reg. 35规定的具体要求,在其生效时获得许可的金融公司将在六个月到一年之间获得许可,以使其业务符合其规定。

*本文翻译自东南亚创投媒体,转载请获授权。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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