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决备案人员范围窄问题:
既往只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4种人员。此次范围拓展后,分为:两大类6种人员。
①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含3种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②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含3种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2.解决备案时效短问题:统一备案有效期,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①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②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3.解决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不能双向享受待遇、备案后报销比例偏低问题:支持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指导地方合理确定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