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虚开发票
一个被罚一个没事儿?

该公司因无法正常取得相应的成本发票,便利用亲戚、朋友、员工的名义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向本单位开具虚假发票共计97537683.11元,最终被泰州市税务稽查局罚款50万元。
虽然该公司取得得都是真发票,但还是被税局处罚了,为什么?根本原因就是:业务不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青岛市税务稽查局在9月6号的时候也通报了一则案例,该公司取得了被认定为虚开的发票,税务局却没有进行任何处罚,仅仅是要求该公司进行了更正申报和账务调整!为什么?
在告知书中,该公司取得天津某单位共计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4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52870.57元。
但是这25份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
看到这你是不是也认为会被税局罚了?非也~最终,青岛市税务局做出了以下处罚结果:
超过追征期的各项费用,不予追征、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申报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处罚结果,应该是因为这两个原因:已过追征期和发票是善意取得。
简单来说,就是虽然青岛的这个公司用了假发票,但由于开票日期在2017年,已经过了税款的追征期,又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的发票,所以做出了不追缴、不处罚的结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连补带罚累计 217552.34元,其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连补带罚累计 217552.34元,其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连补带罚累计 217552.34元,其中:


严防死守!
从前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虽然税法中有善意取得虚假发票这一缓冲地带,但是一旦取得虚假发票,对企业来说还是有一定的税务风险的,所以在经营过程中也要注重防范风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连补带罚累计 217552.34元,其中:
1)核对实际购买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明细是否一致;
2)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等,查看购买货物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等。
关注货物流情况,对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规模、资质等都要有大致了解。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汇款,纳税人应注意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相符,若不一致应暂缓支付,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连补带罚累计 217552.34元,其中:
1.确认业务员真实身份,在接触中需观察业务员是否对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了解;
2.支付货款勿用现金交易,也不要将货款直接通过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给业务员个人;
3.保留交易过程中业务员提供的各类资料凭证等,一旦该笔业务出现问题受到税务机关甚至公安机关调查时,可及时提供相关证明线索;
4.即使利益诱人,或是对方承诺如何安全隐蔽,切勿听信一些不怀好意的业务员所提出的非法发票“合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连补带罚累计 217552.34元,其中:
查验发票真实性,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真伪的查验。

内容参考来源:江苏税局、青岛税局、思维导图学税法、慧算账等网络平台,如有疑问请联系后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