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
班线(包车)客运责任制经营合同
甲方: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青年南路2号
乙方: 地址: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晰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在甲乙双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情况下,本着平等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经协商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班线、车辆、标的与费用结算
第一条 乙方自愿按甲方责任制经营规定经营甲方提供的车辆、客运班线。其经营线路为 至 班线(牌照号:苏M ,每日 班,发班时间 )。车辆原值 万元,本年度评估值 万元。
第二条 责任制经营期内,车辆产权为甲方所有,乙方缴纳车辆使用租金(即签约时车辆评估值)后取得责任制经营期内车辆使用权。乙方须在上线经营前一次性付清线路经营期内的使用租金及投入正常运营所需的各项费用等(已付清全部车辆使用租金的责任制经营者及内部责任制经营者除外)。
1.乙方在责任制经营期内的运营车辆或更型车辆的安全系数、技术条件、车型、等级、规格均需符合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甲方公司及运营线路的统一要求,方可投入营运。
2.责任制经营期内,如乙方有欠款、欠费未按时结清,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或停止发班,直至乙方补足欠款、欠费,停班损失及停班期间的经营标的等一切因停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结清欠款、欠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在经营保证金内扣除各种欠费后,余额返还(不计息)。
3.合同期满后,甲方对本合同下的经营班线重新进行招标或续标,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责任制经营权。车辆由集团安机处按机务规定的折旧方法重新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乙方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后,车辆自然转入下一轮责任制经营期。如乙方不再经营或在新一轮招标中未能中标,车辆按新评估价格由公司收回发包给新中标人,甲方从乙方缴纳的车辆使用租金中扣除车辆折旧和各项费用后余额返还乙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完好交还承包车辆及随车证照(行驶证、营运证、线路牌及副卡、车辆牌照等)。责任制经营期内因违约或经营期满合同终止时,车辆由甲方收回。2023年5月20日,泰客集安〔2023〕年9号文件正式实施车辆使用权价值评估新办法。在此文件实施前的责任制经营车辆按原评估办法执行,之后的责任制经营车辆评估一律按新办法执行。乙方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并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完好交还经营车辆及随车证照(行驶证、营运证、线路牌、车辆牌照)等,乙方如未能执行,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拖欠甲方为其代支的费用(如重大事故赔偿款等),乙方需及时偿还,甲方保留在任何时间追偿的权利。
第三条 乙方的营运收入主要包括:1.本公司各车站售票点营运的售票收入(以结算单的结算联为结算依据);2.随车售票收入;3.回程售票结进收入。
结算标准及时间:去程按票面价减微机费、站务费等费用后扣除10%劳务费:回程收入按两司(甲方和对营单位)协议实际结进数结算,以上收入均需扣除6%税费后结算:结算周期:一个月为一结算周期,去程兑现日为次月15日,回程兑现需待回程票款到账后执行兑现日为次月15日,乙方在结算兑现后十五日内未向甲方提出结算异议,则视同甲方结算账目准确无误。
以上税率如因国家税率发生变化,根据适时变化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责任制经营期间,乙方须向甲方分别交纳的费用如下:
1.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代收代付费用,其中含上级管理费、各项统筹基金等。政策性标准提高及车辆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等新增收费项目按实增收。
2.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各种保险,签约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全年费用,交甲方统一办理,以后逐年按实代收。
3.乙方向甲方交纳经营标的 元/月。一月一交。
第五条 为保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车容车貌良好、确保安全行车,旅游营运车辆必须按照交办运[2023]26号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收班回场后进行例保检查,按定额行驶里程或期限(40000公里一次或3个月)进行强制二级维护,二级维护须在本系统修理厂进行,例保检查费 120元/辆月,二级维护工时费1000元/辆/次,发生的材料费和耗材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例保检查费由公司代收,二级维护工时费直接和修理厂现金结算。公司代收的修理厂凭承包人签字由财务转结。
第六条 责任制经营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自理:
1.保修工料费及大修费用。
2.燃料、润滑料费用。
3.轮胎费用。
4.驾驶员的工资及各项补贴、津贴、乙方在责任制经营期间和车辆使用期间所发生的财产风险、人员风险、经营风险、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以及因乙方未及时交还车辆和随车手续、牌证等而发生的费用及车辆过户费用、劳务费等一切费用。
5.甲方出面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赔偿费、补偿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包括诉讼和非诉讼判决和调解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注:有关乙方经营车辆保险理赔的费用,甲方在扣除乙方有关欠费和代交费后余额返还乙方。)
6.抛锚救济费,过桥、路、渡费,住宿费,年审费(含临时检验、季检、年检),证照费、通行证、治安证、上岗证、健康证、停车费,清洁费、线路标志牌、罚款,随 车工具及装备添置费,甲方提供的有偿服务费。
7.政策性收费、税金等。
8.其它因车辆营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营运车辆必须根据日行驶里程按照规定配备驾驶员,人数根据第二十七条确定。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1.监督乙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声誉;
2.在产权未转移期间,监督国家与集体的财产(车辆)不受损失;
3.按时收取乙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保证金和代收代付费用,经营标的等应交纳的费用;
4.对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和甲方管理规定,严重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营运,进行整顿,并罚扣履约保证金1000-5000元/次,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及对营公司有权根据运输市场需求,客源变化、班次密度情况、政府指令性任务和企业发展需要,安排新增班线和班次,有权对发车时间进行调整,乙方不得干预;
6.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将对乙方客运车辆实行营运违章信用考核,乙方发生交通违章后除及时到交通违处中心处理外,公司将视情节实行1000-3000元的阶梯式信用扣款。乙方车辆年度累计违章次数达2次,进行为期一周的停业学习整改;年度累计违章次数达3次的,进行为期2周的停业学习整改;年度累计违章次数达4次的,取消其线路经营权、终止合同,停驶损失及停驶期间的责任制标的等由乙方承担并认定为乙方违约。(注:具体考核年度为自然年当年)。出现严重违章行为被上级部门督办处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经营合同,并向乙方追偿一切经济损失;
7.甲方有权在乙方使用的车辆上发布广告,收益归甲方,乙方应自觉维护,发现破损乙方应赔偿。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1.保障乙方的经营权利,维护责任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为乙方生产经营提供必须的条件和服务。
3.根据乙方的要求,协助解决乙方正当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协助处理事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1.根据责任制经营合同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2.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根据责任制经营合同,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况时,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4.当年被市交通主管部门评为“文明客运班车”、“共产党员标兵车”、“文明客运班线”的车辆,甲方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令、法规,合法经营,遵守甲方运务、安 全、机务、稽查、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遵章守纪,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安全活动,维护企业信誉和整体利益;
2.定期参加员工例会、学习、培训、考核,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运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班次时刻、站点、车型经营,不得私自增班,换车、停班,不得有串线、超载、乱停乱靠等违章经营行为;
3.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运价规则;
4.文明服务、守法经营,不发生宰、甩、倒、卖、打、骂旅客等违法经营行为;
5.无条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关于高速公路或其它线路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的调整;
6.服从公司处理内部经营性矛盾,不得发生集访越级上访、聚众闹事等事件;
7.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班线私自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8.不采用拦车、封堵车站大门等任何不正当手段阻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发生阻碍执法检查行为。
9.乙方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或经备案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营,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在站外上客或揽客。如有违反,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10.不超载运输旅客或违反规定载货;
11.本着“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责任制经营期间,因事故和意外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按规定参加运管部门组织的线路班次、证、牌、卡年审;
13.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及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达到“三优、 三化”、 “公路快速客运服务规范标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打造“四个客运”,维护好集团形象;
14.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15.乙方在责任制经营期间产生的营业性收入必须按时打入甲方账户,并由甲方统一结算。一经违反,甲方有权并要求乙方停班整改,停驶损失及停驶期间的责任制标的等由乙方承担,如整改不到位,甲方将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并视乙方违约。
三、其它条款
(1)营运细则
第十二条 按月发生的营收与费用,按规定进行结算,其差额由双方即时结算。
第十三条 乙方责任制经营的经营线路班次,应按甲方要求,做到车辆准点运行,不得脱 班误点。如发生误点,30分钟以内按站、运双方协约交付违约金;超过30分钟或无故缺班,甲方可安排其它车辆顶班,收入归乙方,乙方按该班线往返全程75%实载率向甲方缴纳顶班费。甲方可根据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车次密度情况,有权适时调整发车时间,或增减班次。如乙方需调整发车时间,经与相关班次经营人协商一致后,并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甲方及上级运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乙方因故不能开班,应提前24小时向所属分公司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班、顶班或由甲方派车顶班,乙方不得擅自安排社会车辆及其它车辆顶班,一经发生将追究乙方责任并作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客运班线为站际班次,起、迄站均为运管部门指定安排站点,乙方必须严格执行运行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经营线路、站点和班次,不得擅自将旅客约至站外上客,扰乱正常客运秩序,如有违反,初次扣违约金1000-3000元,造成的驳载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停止营运期间,应足额向甲方缴纳标的费用。乙方连续7天以上停运或一个月累计停运1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责任制经营线路,另行招聘责任制经营人,所产生的损失和车辆处置损失均由乙方自负。车厢内应悬挂里程票价表、严格执行运价政策、不得欺客倒客、宰客、甩客,不得中途上、下客,不得强迫旅客在途中就餐。发现和投诉核实一次,甲方有权扣履约保证金1000-3000元/次(注:以甲方持有的现场视听资料或两个以上投诉人反映的材料为准)。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应服从交通部门对起讫点的调整或因道路原因引起线路走向的变更,但乙方上缴经营标的不变。
第十七条 班车与对开公司运营形式发生单、共营变化、双方公司结算协议发生变化,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缴标的不变。
第十八条 乙方在责任制经营期内,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的抢险救灾,新老兵运输、节假日加班、集团运输等指令性政治任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乙方违约。
第十九条 乙方在责任制经营期间,不得欺行霸市,不得干涉甲方及对方车站节假日加班、同线开班或复线开辟新线路。服从双方车站对班次、时间的安排。
第二十条 乙方要遵守职业道德,上岗时佩戴上岗证、服务证,实行礼貌用语,车上应备有茶水、清洁袋等服务用品,力所能及地解决旅客的实际困难。
(2)安全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保持车辆内外安全设施的完好,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不私自增减车辆内外的设施,按规定足额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应急锤、三角木、安全带和警示牌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车辆的驾驶员经公司按相关规定初审、培训合格后,上网报市运管部门审批,合格后加入甲方驾驶员数据库使用,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持证上岗,每月参加一次甲方组织的面对面安全活动,同时须按时完成江苏交通学习网驾驶员网上学习(网络费用自付,每月需满2个学时)。乙方每车每月缴纳50元安管费,作为安全活动基金,驾驶员未经同意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公司除需及时补课外还要予以每次100-200元的经济处罚。乙方未经同意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第一次处以500元处罚,第二次处以1000元处罚,达3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同乙方违约。
第二十三条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驾驶员库中的驾驶员,若擅自聘用未经甲方审核同意的驾驶员,一经发现第一次停运一周并处以罚扣1000元,第二次停业整改1个月并罚扣2000元,达到3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得将车交无照或与准驾资格不符的人驾驶,否则按违约处理并解除合同;如因上述情况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证金作为处理事故的周转金等用途,合同期满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甲方设立安全互助基金和奖励基金。乙方在经营签约时一次交清安全互助金600元/年/车,奖励基金400元/年/车。互助金经公司安委会同意后用于重特大事故经营车主经济赔偿中的有限互助,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宣传和奖励。合同期满均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乙方经营的车辆进场后,要服从车站管理人员的指挥,配合车站做好“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乙方及驾驶员要严格遵章守纪,加强自律,不得触碰红线,确保行车安全。
1. 严禁乙方“三超一疲劳”驾驶车辆。乙方在承接一次性单程(地面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班车、旅游、包车客运任务时,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一次性单程800公里的旅游、包车必须配备三名驾驶员。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晚间10点到凌晨6点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该路段日间限速的80%。严格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禁止在夜间驾驶车辆行驶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的山区公路。
2.乙方须及时到公安部门处理自己的违章,违章处理必须当月清零,对受到公安部门通报或屡次违章的、严重违章的,甲方将按有关公安处理条款金额加倍惩罚。
3.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乙方要严格遵章守纪加强自律,努力做到“五不两确保”,集中精力规范驾驶,不做影响行车安全的小动作,严禁长时间接打电话、玩微信、开车抽烟、与他人闲谈等违章行为。如被集团监控中心通报,将阶梯式扣除乙方安全保证金500-1000元。被监控中心查实超过3次,按相关规定处罚外需额外再收2000以上扣罚,一年内连续3次以上被市级交通执法机关、2次被省级交通执法机关通报的,乙方在接受主管部门处罚后需接受甲方5000-10000元的扣罚,被国家级交通执法机关通报或扣款后在经营期间内未有效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
第二十八条 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后,可以自行处理事故,也可以由责任制经营人委托甲方代为处理,并支付事故处理的所有费用。如不及时处理事故或支付事故费用,甲方可按事故处理机关要求直接参与处理,所有产生的事故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并有权对该班车作出停班或终止合同的处理。
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须第一时间停车报警、抢救伤者,要及时报告公司,积极主动处理事故。如不及时处理事故或支付事故费用,甲方可按事故处理机关要求直接派员或委派代理参与处理,所有产生的事故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事故情况的大小有权对该车辆采取终止合同的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乙方出现迟报(2小时以内),甲方有权处以500/次的罚扣,出现瞒报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
(3)机务细则
第二十九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及甲方的机务技术管理规定,认真维护车辆,保持车辆装备完好有效,车容车貌整洁,安全机件可靠,技术状况良好。车辆的购置、转籍、过户必须由甲方统一办理,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车辆结构及车辆技术参数。达到报废的车辆,行驶证、牌照、购置附加费凭证等有关手续应及时交甲方机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注销车辆档案。责任制经营期内变更车型,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职能部门会签,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原车辆报废,由甲方收回统一处置。责任制经营期内,如评定车辆等级不符合该经营线路的运行条件必须下线。
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机务技术管理规定,对车辆实行例保检查、按计划维护,定期检测。甲方制定车辆维护保养计划、年审计划,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车辆例保由汽车客运站负责,费用参照第五条;如乙方未按计划进行保养、例保,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机务技术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对车辆实行强制例保检查和二级维护。每40000公里或3个月强制进行二级维护,对有免维护桥的车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乙方本地车辆其例保检查和二级维护由集团所属修理厂实施。乙方外地车辆须和有二级以上大客车维护资质的修理厂签订保修合同并报公司备案,要求保证维护质量,向公司提供出厂检测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甲方对责任制经营车辆根据季检、年检、等级评定安排保养,对未按期审验的车辆一律强制停班审验,违者后果自负。乙方不按规定里程或时间维护造成失保、车容车况较差(有锈蚀、剥漆、老化等情况)、不符合《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损企业形象又不及时维护者,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运,并要求乙方及时修理,停运期间上缴费用不减,所发生的工料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
(4)履约细则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保证履行合同,须在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每车/班线(包车)经营责任保证金(由甲方出具收据),其中履约保证金 元,安全保证金 元,文明服务保证金 元。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和文明服务押金还本不付息;
如上述各项保证金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罚扣情形,乙方须在被扣款之日起十日内以补足上述各项保证金,如不予补足,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营运结算收入中扣留以补足上述各项保证金,如乙方仍未能补足上述各项保证金,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
第三十四条 乙方须在每月的月底前缴清全部合同规定的各种费用,如不按时上交,甲方将从乙方的保证金、营运结算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如发生欠款,经甲方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未果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凡动用一次保证金必须及时补足。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甲方按当月定额计收乙方经营的所有费用(包括代收代付费用),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五条 1、甲方因国家政策调整、政府行为、企业改制、行业主管部门调整线 路经营模式为“公司化”等形式,以及乙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视为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时,乙方须按合同约定与甲方结清各项费用,车辆处理方法,国家行业有强制性规定的按规定要求处理,无强制性要求的由甲方按集团规定收回;2、责任制经营期间,甲方如因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停止个人责任制经营时,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2023年5月20日,泰客集安【2023】9号文件正式实施车辆使用权价值评估新办法。在此文件实施前的责任制经营车辆按原评估办法执行,之后的责任制经营车辆评估一律按新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责任制经营期内要求变更他人经营,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由乙方与甲方结清帐目并交还甲方有关经营手续终止合同后,再由甲方与新的责任经营者重新签订合同,并由新经营人将车辆使用租金及各项保证金等打入甲方帐户,及时履行合同;同时甲方向原责任制经营者收取违约金5000元。乙方不得私自变更承包人,如发生有此行为,除责令纠正外,甲方有权罚扣乙方履约保证金10000元/次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 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乙方在责任制经营期间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甲方除有权罚扣乙方履约保证金5000元/次外,甲方还有权选择与乙方终止责任制经营合同。乙方在责任制经营期内所有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法律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具体如下:
1.乙方的营运车辆在责任制经营期间被市级交通管理部门处以4次以上通报处罚的;
2.责任制经营期间出现超载超速等重大违章、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损坏甲方利益和声誉,受到交通主管部门批评处理,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属实的;
3.乙方在责任制经营期间有越级上访、集访行为的;
4.乙方在责任制经营期间将班线私自转让给他人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 因乙方责任制经营到期或因违约终止合同,车辆所有证照及营运手续应无条件交还甲方。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在经营期间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力的,除按照国家、政府、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3、4、9、10项规定,一个年度内同一班线累计达到3次的,甲方有权责令该班线班次和班车停班1周整顿;累计达到4次的,甲方有权责令该班线班次和班车停班2周整顿;累计达到5次的,甲方有权取消该班线班次和班车的经营权利(同第八条第六款);
2、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第5、6、7、8、11、12项规定的,甲方有权取消该班线的经营权。车辆交还甲方处理;
3、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3项约定义务,取消乙方年终评先资格;
4、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乙方下年度继续责任制经营资格;
5、乙方无条件承担因停班、取消班次和班车经营权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约定,甲方均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无条件收回线路经营权,并可向乙方追索其应负担的各项费用,车辆处理方法同第二条第四项;
7、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
第四十条 乙方经营期满后,如未发生第三十八条所述行为的,且未发生同等及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运营质态良好的,甲方同意乙方延续责任制经营期,续签责任制经营合同。
四、附则
第四十一条 乙方如系本公司职工,经营期间,人员属性不变,政治待遇不变,工会会员权利、职称评定、购房待遇与其他职工同等享受。医药费按公司规定批报。如遇调资晋级,符合条件的办理晋级手续,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乙方如系本司职工,经营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 定进行调查鉴定处理。工伤事故费用视责任而定,乙方应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期内如遇国家对燃油税改革、规费、税收、统筹基金等调整,本合同约定事项不变。运价费率按物价、运管部门规定及票价执行情况实施。车辆运休(含发生事故、节假日运休)和天气等原因造成的停班等一律不减上交费用。因不及时通知甲方和对方,造成驳客所产生费用由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企业的有关制度执行,在经营中,涉及分公司、站务、保修的个别事项,乙方应在上线前与所属分公司、相关车站及修理单位另行订立协议,未签定协议的,以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为依据执行。
五、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甲方及其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范及车辆评估标准,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均已熟知,并同意严格遵守。如发生纠纷,由 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处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确认本合同签章处载明双方住址为双方往来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经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集团客运业务处各执壹份。
备注:1.本协议书甲方在各条款中的罚扣行为可以单用和并用。甲方罚扣的依据以甲方持有的视听资料、结算单、有关当事人投诉材料或有关部门的书面资料为准。
2.本合同仅作为甲、乙双方履约的依据,不得作为担保、抵押、证明等其他用途。
3.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