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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商法》明确: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2026-03-30 09:00 星期一
从2026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如果无人提货,由此产生的滞箱费、码头堆存费、仓储费等所有费用和风险,全部由发货人(即国内托运人)承担。
无论合同约定是FOB还是其他贸易条款,也不论发货人是实际操作方还是名义托运人,只要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就必须对货物在目的港的最终处置负责到底。
这意味着,如果海外买家因市场变化、关税上涨、破产或失联等原因拒绝收货,发货人将直接面临远超货款金额的额外支出,严重时可能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对利润空间小、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跨境电商卖家来说,这一调整带来较大压力。
AI解读

1、新《海商法》将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彻底转嫁至国内发货人,显著放大中小卖家的履约风险和资金压力。无论采用FOB还是CIF条款,卖家均需承担滞箱费、堆存费等潜在高额成本,尤其在海外买家违约、清关受阻或需求骤降时,易引发远超货值的亏损,倒逼卖家强化海外履约闭环能力。

2、立即梳理在途及待发订单的收货方信用与清关能力;优先选择DDP或DAP条款并绑定可靠海外代理;对高风险市场(如新兴国家)设置预收款比例≥50%;同步启用目的港合作仓或第三方清关服务商,建立‘备选收货+本地退换’应急机制;避免单票货值过高且无保险覆盖。

免责声明: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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