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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实施的新《海商法》规定: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2026-03-28 10:03 星期六
自2026年5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九十三条明确: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若无人提取,由此产生的滞箱费、码头堆存费、仓储费及处置费用等,一律由国内发货人(即托运人)承担。无论发货人是合同约定方还是实际交货方,只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就必须对货物最终是否被提取、如何处置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AI解读
1、新规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全部费用和法律风险转嫁给国内托运人(即跨境卖家),显著放大尾程履约风险。尤其对低价小包、无海外仓备货、依赖买家自提或清关能力弱的卖家构成高压,可能引发滞箱费暴涨、货权失控甚至信用受损。
2、立即排查在途高风险订单(如巴西、墨西哥、中东等清关复杂市场);与货代签订明确费用兜底条款;对新发货物强制启用‘到货签收+超期自动转仓’服务;优先布局目的国本地仓或合作第三方清关代理,避免直发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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