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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航运与拓维公司签署股东合作协议
2026-02-16 09:27 星期一
太平洋航运(02343.HK)于2026年2月16日与拓维集团有限公司及Caravel Maritime Ventures Inc.(合称“拓维各方”)签署股东协议,明确双方合作原则与权利义务。
协议确认:太平洋航运坚持长期可持续增长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发展方向;董事会和管理层保持独立运作,所有重大决策均以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任何单一股东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控制公司决策。
公司将继续专注全球干散货航运业务,通过高效利用船舶资源、拓展主流市场覆盖、控制运营成本,持续提升股东长期回报。
协议同时约定以下关键条款:
1. 在拓维方面提名的董事任职期间,以及该董事离任后三个月内,拓维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总股本的23%,且不得通过协议等方式变相突破该比例;
2. 在上述期限内,拓维及其关联方不得发起或支持任何针对公司的收购要约,也不得就董事会或管理层人事安排发起争议,但可接受或支持第三方提出的独立收购要约;
3. 若拓维集团成员合计持股达10%,可提名1名非执行董事;持股达15%,可提名2名非执行董事。相关提名须符合公司章程及港交所上市规则。
该协议旨在厘清公司与拓维作为主要股东之间的权责关系,保障太平洋航运作为独立航运企业的全球运营模式,也为双方未来务实合作提供制度基础。董事会认为,协议条款公平合理,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
协议确认:太平洋航运坚持长期可持续增长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发展方向;董事会和管理层保持独立运作,所有重大决策均以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任何单一股东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控制公司决策。
公司将继续专注全球干散货航运业务,通过高效利用船舶资源、拓展主流市场覆盖、控制运营成本,持续提升股东长期回报。
协议同时约定以下关键条款:
1. 在拓维方面提名的董事任职期间,以及该董事离任后三个月内,拓维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总股本的23%,且不得通过协议等方式变相突破该比例;
2. 在上述期限内,拓维及其关联方不得发起或支持任何针对公司的收购要约,也不得就董事会或管理层人事安排发起争议,但可接受或支持第三方提出的独立收购要约;
3. 若拓维集团成员合计持股达10%,可提名1名非执行董事;持股达15%,可提名2名非执行董事。相关提名须符合公司章程及港交所上市规则。
该协议旨在厘清公司与拓维作为主要股东之间的权责关系,保障太平洋航运作为独立航运企业的全球运营模式,也为双方未来务实合作提供制度基础。董事会认为,协议条款公平合理,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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