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订《矿产资源法》强化矿区生态修复
自本周二起施行的新修订《矿产资源法》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设立专章,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要求,全面推进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在周五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章节为构建系统化治理机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此次修订后的法律共八章8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庄少勇指出,几乎全部条款均根据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新形势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法律规定,矿区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和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推进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采矿权人须对因开采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修复责任,且该义务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对于历史遗留或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修复,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在实施层面,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许可前,必须提交包含尾矿库治理等具体内容的生态修复方案,并与开采方案一并报批。修复工作应与开采同步推进,或在开采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完成。
地方政府需加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确保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工作协同推进,提升整体生态效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修复资金的落实与使用。
卢丽华透露,相关部门正在制定配套技术指南,推动因地制宜、科技赋能的生态修复模式落地实施。
典型案例展现修复成效
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入选自然资源部去年发布的首批矿区生态修复典型范例。当地采用后续充填开采和选矿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的同时减少尾矿堆存,有效降低地表植被破坏。
山东省利用黄河泥沙填充煤矿塌陷区,实现土地复垦率100%,预计1至3年内可恢复为耕地,探索出区域资源循环利用新路径。
《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首次颁布,此前分别于1996年和2009年进行修改,本次修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治理体系迈入新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