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项下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应用解读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该协定涵盖20个章节,内容涉及货物、服务、投资等多个领域的市场准入承诺,是当前一个高标准、现代性、互利共赢的自由贸易协定。
货物原产地规则作为RCEP货物贸易的基础,确立了区域内货物原产地判定的基本依据。海关总署第255号令明确指出,RCEP项下可视为原产货物的情形包括:
- 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 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 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一类: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种植采集的植物、出生并饲养的动物、捕捞渔获物、回收废料再加工产品等共十种情况。
案例一:由中国船只在公海捕捞并在中国加工船上加工出口日本的金枪鱼,适用于第六种情形,被认定为中国完全原产。
案例二:中国钢铁企业利用国内回收废钢铁制成冷轧钢板(HS7225),出口缅甸时被视为中国完全原产,适用第九种情形。
第二类: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此类别中,原料无需全部源自同一成员国,但必须已取得原产资格。
案例三:中国棉纺企业使用的印度棉花经加工成棉纱线后发生品目改变(HS5203 → HS5205),从而取得中国原产资格,出口泰国纯棉坯布符合本类规定。
案例四:中国出口日本的竹砧板,其塑料垫由沙特进口聚乙烯颗粒制成后发生品目改变(HS3901.10 → HS3926.90),具备中国原产资格。
第三类: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
此类型需满足特定原产地规则,包括以下三项标准之一:
- 区域价值成分40%(RVC)标准
-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 加工工序标准
RVC计算公式如下:
扣减法: RVC = (FOB – VNM) / FOB × 100%
累加法: RVC = (VOM + 直接人工成本 + 直接经营费用 + 利润 + 其他成本) / FOB × 100%
案例五:某企业出口泰国遮阳伞,FOB价为6.9美元/把,通过两种方式计算出RVC为58.7%,高于40%标准,被判定为中国原产。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分为三级:
- 章改变(CC):如HS前两位改变
- 品目改变(CTH):如HS前四位改变
- 子目改变(CTSH):如HS前六位改变
案例六:燕麦加工成燕麦片(HS1004 → HS1104.12)发生章改变,符合RCEP“章改变”标准,被认定为中国原产。
化学反应标准主要适用于29章部分化学品。只有当原料在缔约方发生了化学键断裂并重新结合新分子键时,方可认定获得原产资格。
案例七与八:棉纱、混凝土粒料的加工过程分别发生品目改变,均取得原产资格。
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
RCEP允许在15个成员国范围内累积原材料的价值成分。这一规则强化了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有助于提升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
案例九:中国企业生产的水族箱(HS7013.99)因适用累积规则,RVC值从34%提升至69%,满足40%门槛要求,获得原产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