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鹏
唐宋以降,随着官吏分途的完成与胥吏集团的出现,行政系统形成“官—吏—役”三级秩序结构,呈现“胥吏政治”特征。相关议题长期受历史学界关注,近年更吸引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学者的跨学科研究。然而相较吏,役的研究相对薄弱:一方面,学界普遍认为其“于政治上无多大作用”,另一方面,在“吏役合流”的主流观点中,役常被纳入广义的胥吏范畴而被忽视。事实上,役虽地位低微,却是基层治理的基础性力量。尤其在官府承担杂役、供官员差遣的衙役,更是胥吏政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衙役兼具职掌与劳役双重属性,其研究价值体现在两方面:从“职”的视角看,衙役作为行政权力末梢以及官民互动关键节点,是理解中国古代行政运作与基层治理的重要切入点;从“役”的视角看,衙役制度深刻映射国家与民众关系的深层变迁。
元朝作为中国历史上首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政治体制呈现蒙汉二元特征,官—吏—役三级秩序结构在各级衙门中延续。元代衙役承继金制并有所损益,主要包括公使人(祗候、曳剌、禁子)与弓手两类。相较专职捕盗的弓手,衙门内奔走驱使的公使人与政务运作更为密切。在诸色户计制度下,元代公使人的选充方式与身份性质发生新变化,且存在南北差异。公使之弊所折射的公使人与官员、地方社会的复杂关系,成为观察元代基层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窗口。目前学界对元代公使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差役视角下其性质与差派制度分析,以及曳剌、祗候等具体役职的源流考察,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拟从“职”、“役”双重视角出发,结合传世文献、黑城文书及碑刻等多元史料,系统考察元代公使人的渊源、设置、职能与承充,进而探究公使人的身份性质及其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
一、公使人的设置与职掌
“公使”一词首见于先秦史籍,本指“公”之使者,后泛指因公差遣之人。宋代方勺《青溪寇轨》记方腊起事时“见官吏公使人皆杀之”,此处与官、吏并称的“公使人”,当指衙门役人。其命名与公使钱、公使库、公使酒等类似,意为“公家之人”,词义较前代大为扩展。不过,宋代文献中“公使人”记载较少,更多见“公人”、“公吏”之称。《辽史》载马人望改革役法,有“仓司给使以公使充”之语,此处“公使”当为官府役人。金代各级地方官府普遍设有公使(人),人数有二至百人不等,负责“从公家之事”。元代公使人直接继承自金制。中统二年(1261)的宣抚司条画表明,当时地方官府已普遍设有曳剌、祗候等公使人,负责“投下文字”。与金代相比,元代公使人在人员构成、设置范围及具体职掌等方面呈现新特征。
(一)公使人的设置
《经世大典序录》载:“祗从之徒,出入诃喝,左右指使者也。总以首领,副以面前,犹古首面也。从在京诸司者给食钱,而省六部、枢密院、御史台者,积劳得除征,官外郡者免其杂徭役。腹内地,取于输四两包银户,南方则以征税至米三石之家充,是皆庶人之在官者也。其额视官府崇卑、事务繁简而多寡之,出额冒居逐去。又有守狴犴、防囚徒者曰禁子,追呼保、任逮捕者曰曳剌,附焉。”材料中的“祗从”即祗候,与禁子、曳剌统称“公使人”。根据蔡美彪考证,曳剌承袭自金制,由司侦候传报军情的军中掾属,演变为司逮捕勾追的官府差役。禁子又称“狱卒”、“牢子”等,金代诸司狱设“狱子”负责“防守罪囚”,当为其渊源。以下对祗候的情况稍作说明。
祗候在公使人中数量最多、设置最广,文献中“公使人”与“祗候”常混用。《秘书监志》中“公使人”与“祗候”交替出现,足证二者名异实同。《吏学指南》释“公人”为“仓库秤搯、诸司祗候、公使、禁卒”,此处“祗候”与“公使”当指同一群体。金代碑刻中的县役人有称“首领”者,元代祗候头目亦称“首领”、“总领”,二者或为同一职事。从元代碑刻看,同一官府往往有多名首领。李翀《日闻录》记载,某县令“以首领官只管祇(祗)候”,成为笑谈,显然混淆了首领官与祗候之首领的差异。
宋代州役人有“主受诸县文书”的“祗候典”,尹敏志认为其为元代祗候前身。然此说存疑:其一,史料无“祗候典”改称“祗候”的明证,明刻本《淳熙三山志》“募祗候四人”实脱“典”字(四库本有载);其二,祗候典的职责与元代祗候差异显著。据考辨,“祗候典”当为“知后典”之讹,源出宋初“知后官”。明代方志虽载宋代职役有祗候,但常将元代曳剌一并列入,显系混淆宋元役名。辽宋金文献中“祗候”、“祗候人”含义多元,或为当时西北媵妾习称,亦可泛指侍从,宋徽宗被俘时,跟随左右的姜尧臣等人就被金人称为“祗候人”。此时期,名称中带“祗候”的官职多具有侍从性质,如宋代“阁门祗候”、“祗候殿头”、“祗候高品”,辽金“祗候郎君”等。元代公使人称“祗候”,应追溯至宋辽金时期泛指侍从的“祗候人”。
元代公使人遍设于“在京诸司”与“外郡”,但并非所有机构皆设,诸路斡脱总管府曾申明“本府别无公使人力”。大德二年(1298)江南行台规定,医官提举司、提领所因掌差税、词讼,“必合设立司吏、祗候”,可见公使人主要为满足公务需要而设。部分不应设公使人的衙门实际上存在违例差设现象,僧道衙门曾滥设祗候、曳剌,所差“多系无籍泼皮作过经断之人”,至大四年(1311)方裁撤。军官按品级配给侍从兵士“扎也”,虽然《元典章》偶将扎也称作公使人,但政府禁军官“除扎也外,占使军人充曳剌、祗候”,足见二者性质有异。
大蒙古国时期官制简易,公使人缺乏制度规范,中统建元后,其员额逐步明确,主要考量“官府崇卑”与“事务繁简”。医人提举司、提领所只有祗候一二人,秘书监初设5人,至大二年增至13人。中统时期的宣抚司、大德八年设立的行都水监,公使人皆为20人,肃政廉访司则多达40人。路府州县公使人在世祖朝长期无定制,《至元新格》中规定各路总管府自行拟定“合设人数”。元贞二年(1296)定制,州以上置祗候、曳剌、禁子,司、县仅置祗候、禁子,员额依官府级别从11人至60人不等。方志所载庆元路、镇江路公使人数,与上述标准基本一致,唯庆元路祗候、镇江路禁子分别多了5人,但实际上普遍存在超额滥设的情况。
按官府品秩配设公使人,沿袭自金制,凸显其承担公务的“公”属性。然而在官府内部运作中,公使人实则专职承奉特定官员。《至顺镇江志》载镇江路公使人设置情况:
祇(祗)候六十三名。总管府二十五名:达鲁花赤厅八,总管厅同,同知厅五,府判厅三,推官厅一。录事司八名:达鲁花赤厅三,录事厅同,通判厅二。丹徒县十名:达鲁花赤厅四,县尹厅同,主簿厅二。丹阳、金坛两县并同。曳剌六名。经历、知事、照磨各二名。禁子三十名。司狱司一十五名,录事司三名,三县各四名。
此材料反映了公使人的基本分配模式:祗候、曳剌分属正官及首领官厅,禁子隶司狱系统。如休宁县祗候户吴仲文家,即“隶主簿厅”。元代路总管府除推官、经历司,县衙除典史幕、尉司,其余长、贰正官皆在同一厅堂办公。材料中的“厅”非狭义“厅堂”,而是广义的办公处所或坐席。祗候与曳剌其实是分配给具体正官或首领官,即“专事一官”。如陵州曳剌梁聚隶属吏目陈彦德,广德路达鲁花赤爪都的面前沈阿寅甚至“于本官宅宿食”。公使人虽名“公役”,亦有官员私人侍从色彩。
(二)公使人的职掌
公使人虽地位低微,却在官府政务运行中不可或缺。其中祗候的主要职能是“出入诃喝,左右指使”,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导从。“出入诃喝”指为官员出行导引开路、护卫。金代公使人已承担官员仪从职能,至元元年(1264)“定中外百官仪从”,当是承袭金制。元代官员公务出行例由公使人随行,为避免扰民,朝廷屡颁限令,规定官员外出仅许携祗候1—2人。大伾山元贞二年摩崖石刻显示,廉访司佥事八剌脱因出行时,随行书吏1人、祗候3人。
二是把门。元代衙署一般有仪门、大门,或仅有大门,常遣祗候值门,司职访客通传。此职能虽无明确记载,但杂剧中多见相关情节。遇有诉讼,“必先达于祇(祗)候,而后得通于官长”。诉状由祗候接收后递入衙署,有时祗候还要将诉讼人引入,“当厅口说所告事理”。
三是直堂。元代实行圆议连署制度,“京府州县官员,每日圆坐,商议词讼,理会公事”,祗候需“每日跟随到公廨,侍立问事”,其职涵盖“左右指使”及衙内庶务。如陶宗仪载萧剩拒为府尹拾笔,直言“责在皂隶”,足见祗候承杂役之实。在杂剧所描绘的狱讼场景中,祗候司职仪式性事务,包括升堂时“喝撺厢”,审案时立侍公堂。
四是行杖。元制,审问罪囚时如遇“事情疑似,赃仗已明,而隐讳不招”,经连职官员同署后,可以“依法拷问”。刑讯通常由祗候或禁子具体执行,如济源县一案中,祗候即用皮拍、荆棒“凌虐打拷”嫌犯。笞杖罪由地方官府判决后,多遣祗候行刑。宜春县案例可见,行杖祗候姚元承命重杖罪囚,竟致其身死。
除在官员面前祗应役使外,祗候还常受差遣外出公干。如俄藏黑水城文献TK248站赤登记簿所示,宁夏路祗候二人至亦集乃路支取府学官钱。不过,祗候外出的核心事务实为催督公事与勾唤人员。为避免扰民,元廷于中统二年推行信牌制。学者对信牌制度的执行力尚有争议,但祗候显然深度参与催勾事务。尤其勾唤诉讼相关人员,是祗候的重要任务。至元二十八年定则,狱讼审理首先要传唤被告人“取问对证”,若被告人不招认,再将“紧关干连人指名勾摄”。大德八年,为防重案稽延,刑部明令“紧关干犯、干连人”须“早差有职役能干公人,责限亲诣所在官司,守候同来”,如有逃亡,由捕盗官兵捉拿。黑水城出土的M1·0682(F116:W602)、M1·0688(F116:W162)、M1·0687(F116:W148)三件文书,完整呈现勾唤的具体流程:首先,接到原告人阿兀诉状后,亦集乃路总管府刑房差祗候李哈剌章勾唤原告、被告以及干照人等所有涉案人员;其次,李哈剌章接到任务后写立承管状,承诺在期限内勾唤上述人员到案,参照同类承管文书M1·0545(F111:W31),若不能按期勾唤,要“甘当违限罪犯”;最后,勾唤完成后,李哈剌章向亦集乃路总管府呈文复命。
曳剌职责类同祗候,主司催督勾摄,即“追呼保、任逮捕”。关于曳剌勾摄抓人,前引邵循正与蔡美彪文已有论述,不再赘言。由于曳剌隶属首领官,而后者“总领六曹,职掌案牍”,递送公文成为曳剌的重要任务。中统四年,中书省定站赤使臣分例,其中专门规定曳剌分例,足见其文书传递频繁。曳剌所递送之公文,并不限于蔡美彪所言“催督差役、勾追官吏”文书,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紧急要件专递。据至元十七年行省左右司呈文,行省遇有“急切文字”,须遣曳剌送往各处。对照《至正条格》“关防公文沉匿”条,各行省“常行咨文依例入递”,“干碍一切刑名重事”文书则由公使人“赍赴都省呈下”。二是制度性补充递送。元代急递铺递送文书范围有严格限制,中统三年规定,只有省里发的文书及各路总管府、总管军官申省文书,才能由急递铺转递;中统五年规定,急递铺只递送中书省、左右部、宣慰司以及转运司文书。其后急递铺递送范围虽不断扩大,但据大德五年规定,属州及司、县仍无入递资格。没有入递资格的衙门,其公文应由曳剌、祗候等公使人递送。
禁子隶属司狱系统,职司“守狴犴,防囚徒”,主要负责在监人员的看押和管理。据黑水城出土的相关文书,案犯被勾唤到官后,即“责付牢子”予以监禁,禁子要立责领状防囚脱逃,失职者杖77下,故纵者与囚同罪。禁子守狱,“暑则洒扫涤荡枷杻匣床,冬则给以絮被暖匣”,若罪囚患病,要及时申报医治,同时“常切看视汤药饮食”。禁子无权审理狱讼,但对于一些“情有未尽”的案件,常由其“研穷隔别磨问”。张养浩在《牧民忠告》中建议,对已审断案件,可“令忠厚狱卒款曲以其情问之”,以查明冤情。至元二十四年张应卯杀死吴县尹一案,行刑前一个重要环节是“令不干碍狱卒将犯人张应卯等再三审问无冤”,应是元代例行做法。
上述即为公使人的本职工作,实际上公使人还常被差派各种杂役。黑水城M1·0926(F116:W434)元末签补站户文书中,签补对象包括“除差祗候”。庆元路定海县在宋代无急递铺,入元后一度由祗候、禁子轮充铺兵。官府各类工程常由公使人负责监造,至正十六年(1356)桂林修城,相关碑刻记有“宪司监砌首领面前”、“宪司监取山石公使人”。
此外,公使人还常被官员役以私事。如成武县祗候李松陪县令夫人扫墓。杂剧《村乐堂》中,曳剌在后衙为同知喂马。在江浙行省,许多官府和权豪之家影占富户,使其“充祗候、面前,私自占使”。在陕西,祗候人还常充当婚丧仪从。元代公使人虽承袭自金代“从公家之事”的公使,但未同时给官员配置“执私家之役”的“从己人力”,而公使人专事一官的制度设计,使其易与官员形成密切的从属关系。公使人主责政务传达与执行,但时人认为皂隶即“供役使”,“公务”与“私役”的界限并不清晰。
二、公使人的承充与身份
关于元代公使人的承充制度,据《经世大典序录》所载,“在京诸司”与“外郡”分别有雇募和差充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姑称之为“俸钱公使”与“除差公使”,下面分别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其身份性质。
(一)俸钱公使
元代朝官及六部、随路州县官俸禄,分别定于中统元年和二年。公使人有俸,最早当在中统元年以后,其范围不限于《经世大典序录》所说的“在京诸司”。皇庆元年(1312)中书省咨文:
四川行省咨:“准平章政事咨:‘照得本省所辖路分,自至元二十七年籍定公使人户二千四百有余,次后八百九十户,别不曾应当一切差役。本省左右司官吏人等,擅自影占八十余户,其余路府州县影占者数多。近承准中书省咨:每名给食钱中统钞一十两,雇觅公使,已为定例。若将此等影占人户取勘见数,应当屯田,或当站赤。’咨请照验。”准此。送兵部呈:“议得:路府州县合设除差弓手、公使人等,行省支请食钱祗候,各有定额。其余影占人户,截日革了,依例当差。仍于各衙门首榜示存设、革去人数姓名,从监察、廉访司常加纠察。如蒙准呈,移咨各省,遍行照会相应。具呈照详。”都省咨请依上施行。
据兵部呈文,路府州县所设为“除差弓手、公使人”,行省则为“支请食钱祗候”,所谓“每名给食钱中统钞一十两,雇觅公使”定例,应指行省。据《元典章》,廉访司“公使人四十名,各钞五两”,可见廉访司公使人亦为雇募。其上级机构行台,很可能亦行雇募。
雇募公使人概由民户投充,各衙门自主选用,并给付俸食钱。沈仁国认为公使人“月粮亦有众户均纳,政府放支者”,实则众户均纳的是公使人本应缴纳的税粮,并非付给他们的“月粮”。史料显示,廉访司公使人俸钱与典吏一致,但无禄米。秘书监公使人最初俸钱仅为中统钞三两,不及最低级吏员典书、奏差的三分之一。此后因物价腾贵,元政府多次增加官吏俸禄,秘书监公使人俸禄亦随之增加,并添给禄米,到后至元三年(1337)达到至元钞三两、米一石。总体而言,元代俸禄水平本身不高,公使人俸禄在官府中又最低,元代中后期虽有所提高,但与日益上涨的物价相比,仍相形见绌。
据前揭,省、六部、枢密院、御史台公使人除俸食钱外,还可“积劳”除官。史料中未见相关制度规定,刘鹗诗“已闻祗候升州判,巡徼俄闻亦佐州”未必实写,且元末战乱,并非常态。据现有零星记载,公使人出职主要为流外杂职,重要去向是站官。至大元年江浙监察御史呈文:“各处站官,多系省台公使、首领、面前随使人等。”公使人亦有充巡检者,大德七年,监察御史刷卷发现,江浙行省面前吴思诚充昌国州岑江寨巡检,以“似此之人,不见拟充巡检通例”,建议革去。元代前期巡检选任途径主要是吏员升用和荫叙,因属流外,地位低微、事务繁重,故缺多员少,出现白身平民甚至投降盗贼充任巡检的现象。公使人充巡检,即属受行省札付的“无根脚的人”。吴思诚一案中,吏部和中书省并未将此类人尽行革去,仅对其后续迁转加以限制。大德十年后,巡检改为流内,“于九品人员内委付”,又选注学官为巡检,公使人充巡检大为减少。
(二)除差公使
在路府州县等广大地方官府,公使人的法定承充方式为民户差充。中唐以降,户等与资产取代人丁成为派役的主要依据,元代亦制定户等制,按照人户事产多寡分为三等九甲。不过,元代公使人差充并不简单依据户等,而是根据南北赋税制度制定不同标准。
北方腹里地区公使人取于“四两包银户”。包银主要由诸色户计中的民户承担,是北方民户税粮、包银、丝料三项主要赋税负担中最重的一项。四两是全科之数,但并非实纳额,而是元廷规定的平均数,实际征纳需“验其户之上下而科焉”。因民户科差负担有全科、减半科及纳丝银、止纳丝、止纳钞之分,仅部分属于“四两包银户”。该差充标准的设置,首先是限定户计。参照性质相似的弓手制度:中统五年,弓手选充方法为“每一百户内取中户一名充役”,本户差发由其余九十九户均摊。至元三年改为“止用本处当包银、丝线并止纳包银户计,每一百户选差中户一名当役”,原因是“随路户数多寡不同,兼军站等户不该差发,似难均摊”。由于选差弓手、公使人涉及差发减免后的分摊,必须考虑各户计税役的差异。限定户计后可能仍需参考户等,弓手选差标准为“中户”。此外,元代因科差负担不同形成的各种户类,亦有学者称为“户等”,但与鼠尾簿体现的资产户等不同。其成因虽难详考,但因涉及赋役优待政策,差充公使人时必须予以区分。
江南地区大体延续两税旧制,延祐七年(1320)始征包银,仅5年后的泰定二年(1325)便予以“革拨”。由于江南大部分时期无纳包银户计,秋税粮额成为差充公使人的主要依据,即《经世大典序录》所言“以征税至米三石之家充”,不过具体粮额标准,又多有变化。至元二十二年,江淮行省所定选差标准为“苗米一石五斗之下、一石之上”。元贞二年,兵部规定江南地区公使人“于税粮三石之下户内差充”,《经世大典序录》所载应来源于此。至大三年,应湖广行省所请,兵部又规定“于有地户内验税二石之下一石之上者差设”。由于各地户口、田亩差异巨大,省部所定标准仅为指导,各行省乃至各路需因地制宜。庆元路根据至元二十二年省札,将选差标准定为苗粮一石以下、五斗以上。
江南地区公使人以税粮为标准派差,被称作“苗粮祗候”。此外又有“税钱祗候”之称,郭郁任浮梁州知州时曾“以税钱祗候亲身当役”。“税钱”亦称“产钱”,宋代江南许多地区以其作为折纳两税的本位,亦用于科派差役,“税钱祗候”应即循此例。无论粮额还是税钱,其实都是衡量资产的指标,反映了中唐以后派役以资产为宗在元代的延续。
与唐宋不同,元代公使人并不轮差,而是编为特殊户计。据前揭,四川行省在至元二十七年籍定公使人户2400余户。元廷于至元二十六年闰十月下令“籍江南及四川户口”,公使人户当为此次户口调查所确定。弘治《徽州府志》载,徽州路休宁县有“祗候人户”。前引陈栎为休宁人,其甥吴仲文家即为服役县衙的祗候户。《至正直记》载上虞谢生“世为隶卒之役”,当亦为公使人户。
依元代户计制度,诸色户计户与役应相对应,一旦入籍即世代相袭。湖州路户籍文书显示,户计信息在户籍文书中明确标明。不过李春圆已经证明,在以税粮为标准佥派户色的地区,税额高的人户可能出现“兼色”,户下税钱被划分为多个部分,分别对应不同的税役义务。弘治《徽州府志》载,休宁县各种户计“往往进退不常”,“兼色”、“改色”等情况可能普遍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在江南地区,虽籍定公使人户,许多地方实际用役中仍然采用雇募制。东昌等路申文中就提到,“江南宣慰司、运司、路府诸衙门祗候、首领、面前,多系富强税户之家投充,按月支俸食钱”。郭郁在浮梁以“税钱祗候”亲身当役,被视为德政,受到赞誉,亦从侧面反映当时普遍存在公使人户不亲身当役的情况。雇募公使人按月支给的俸食钱,由不应现役的公使人户给付。陈栎在给其甥吴仲文的序中言:
今甥役于勾稽,厅差简静,出青蚨倩解事者自有旧,不过割假馆所得,刲螳腹以办此,犹愈于脱牛胡袖、穿犊鼻裈、先后马尘而不能者。可贵可贱之实,良不在外,昔之士,牧豕侩牛,犹屑为之,孰使至此?非天乎?长官如我辈人,必将于士类具怜,岂必亲役甥然后惬哉?
据陈栎所言可知,吴仲文并非必须亲身服役,而是出钱雇人代役。元代“民间役法,南北异宜”,“江南雇役,许民从便”,出钱雇人代役在江南是常见做法。大德七年江西行省规定,里正主首自愿出钱雇役或亲身应役皆可,公使人的承充亦当遵循类似原则。
公使人户在承担公使人职责的同时,获得“除差”的赋役优待。东昌等路申文中提到,北方公使人户“包除差税”,“差税”当指科差。江南地区则明确免除“税粮”。《经世大典序录》载,公使人在外郡者“免其杂徭役”,四川行省至元二十七年所籍公使户中,有890户“不曾应当一切差役”,似是免除了杂泛差役。但大德七年明令“除征边军士及两都站户外,其余人户均当徭役”,公使人户可能自此失去免当杂泛差役的特权。
元代赋税征敛以定额科配为原则。总税额既定,为保证“不失元额”,公使人户所减免的科差和税粮不直接免除,而是由其他税户分摊,元代称此为“包纳”,所分摊粮额即郑介夫所说的“包米”。具体输纳方法,参考大德七年御史台有关弓手税粮的规定,以路为单位,先分别计算合征粮额与免粮额,再以正粮为率确定每户包米数额,依数输纳。弘治《徽州府志》载元代徽州路秋粮额数,明确说明“包免祗从、弓兵等在内”。通过包纳,虽保证了差税“元额”,但必然加重其他税户负担。
(三)役、吏之间
有关元代公使人的身份性质,高树林、乔幼梅将其视为差役,陈高华则认为公使人并非差役,而是与衙门官吏一样的“专门职业”。据上文,因俸钱公使与除差公使承充方式迥异,实难一概而论。其中,高级衙门的俸钱公使来自雇募,尤其省、部、台、院公使人,既有俸禄,又能积劳除官,身份待遇已接近吏员,与陈高华所言大致相符。
除差公使的情况则较为复杂。“差役”本义为“差科徭役”,是唐两税法改革后产生的一种用役方式。唐宣宗大中九年(855)诏“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
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定差”,此即差役的基本形式。陈高华将差役的特点总结为两点:一是按各户资产情况轮流差充,二是不能领取薪俸。他认为,元代差役广义上可指杂泛差役,狭义上特指职役,包括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库子六种。公使人因不轮差,故不符合上述差役的标准。
不过,“差役”一词在元代实有另一义,即广义的“役”。元代文献常见“当役”或“应当差役”,如至元二十一年中书省针对大量北方汉人徙居江南,下令“取勘上项户计元籍州县村坊、见住去处、根脚应当是何差役”。此处“差役”显然非杂泛差役,而是广义上由人户的从属关系产生的相应义务,大数目里户计与诸王位下及投下户计,各有其差发,驱口则当“本使差役”。具体役类取决于户计类型,如民户有民役,军户有军役,站户有站役,在户籍册中体现为“应当×户差役”,“当差”、“当役”是元代诸色户计制度的基本特征。从此角度看,诸色户计制度不仅是户籍制度,亦是独特的用役方式,王毓铨称之为“户役”。应当某种户役的人户固定为世袭役户,其中民户以外的户计主要是承担专项役,公使人户正是这样一种户计。
除差公使虽为户役,却呈现胥吏化特征。关于宋代雇役法推行后役人的胥吏化,黄宗羲曾论述道:
古之胥吏者一,今之胥吏者二。古者府史胥徒,所以守簿书,定期会者也。其奔走服役,则以乡户充之。自王安石改差役为雇役,而奔走服役者亦化而为胥吏矣。
考诸史实,王安石变法后多数差役改为雇役,此后虽在差、雇间反复变动,但州县役基本维持雇募制。南宋“差募之法并用”,州县役人乃至乡役中的乡书手等,都出现专业化、胥吏化特征,甚至形成役户世袭垄断的局面。此历史演变轨迹在元代公使人制度中延续,具体表现有二:一是职能专业化。公使人深度参与衙门日常运作,专业性虽不及职掌案牍的吏员,但仍需通晓公文流程与基层实务。延祐年间,元廷一度计划推行公使人轮差制,东昌等路提出异议,重要理由即公使人“身役虽微,诚为紧用”,新佥者“俱系农民,不谙刑狱”,难以胜任。二是身份固定化。公使人的专业职能属性,决定从政务高效运转考量,需保障其任职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元廷将公使人固定为一种户计,应与此密切相关。在户役制下,公使人久役不迁、世代相袭,呈现任职长期化和身份固定化特征。
郑介夫指出,相比站、匠、金、灶等重难户计,弓手、祗候、曳剌、禁子等户役“甚优闲,无费于己,又可肥家”。南宋乡户对投身公门的热衷延续至元代,大量游手好闲者甚至富户投充公使人,以致泛滥。大德二年,河南行省参政朱清指出:“游手好闲的人,于诸衙门官人每根底,投作总领、面前、祗候人。江南更多有,一个司县官,百十个人家根着的也有。”江西永丰县,祗候多达四五百人。浙江龙泉县,“皂隶不可胜数,执梃者林立于公署,承符者棋布于田间”。这些即所谓“出额冒居”者。
概言之,元代公使人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差充方式差异显著,身份呈现复杂面向。同时,无论雇募制还是户役制,公使人皆有胥吏化特征,陈高华敏锐地将其视作“专门职业”。“役”与“吏”的二重性,是公使人的重要身份特点,深刻影响其与官员以及地方社会的关系。
三、公使之弊中的治理之困
公使人以无偿(或近乎无偿)的形式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元代国家得以较低成本维持基层治理的日常运作,将统治触角延伸至地方社会。同时公使人种种恶行又广受诟病,“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取受科敛,赌博钱物,不公不法,非止一端”。最突出者有两弊,一为把持,二为追摄,凸显公使人与官员以及地方社会的复杂关系,也反映基层治理的结构性矛盾。
(一)把持之弊:公使人与官员的冲突与共生
陆九渊曾注意到南宋之“公人世界”,宋元之际的刘埙慨叹,若陆氏亲睹当时实情,“恐又非二书足以尽其情状也!”在陆、刘所指的“公人世界”中,公使人扮演关键角色。一些新就任的官员,常被告知“厶衙祗候人厶,勤谨至甚,公私可托”,往往被对方利诱挟持,官员“稍吞钓饵”,则“权尽出于皂隶,事弗由于官长。一任之间,言出是听”,乃至“间谍官府,把持公事,以曲为直,以是为非”。公使人还常与吏人共同把持地方政务,如前引永丰县案例,祗候四五百人分隶各官,贴书一二百人分据各吏,刑狱科差悉出其手。
公使人身为役者,并无制度性权力,政治与社会地位远低于官员。益津县尹张英嗜酒而暴虐,公使人符首领等被其酒后殴打,只得逃离躲避,可见二者地位悬殊。然而尽管公使人在官方权力结构中依附于官员,其实际操控政务确有制度性成因。
首先,元代公使人专事一官,虽“未尝定其厶户永充厶官祗应”,现实中却常依附特定官员,形成私人纽带,得以分享甚至攫取部分官员权力。郑介夫指出,祗候、曳剌“分入各官门下,视同私人,任以腹心,公行关节,倚借气势,骗胁吏民”。公使人作为官员“所亲之人”影响其决策,“为人弥缝私罪,则何求不得,何请不遂”。
其次,公使人虽不谙律令案牍,却身处政务运转关键环节,既是政令最终执行者,也是信息传递中枢。官员通过公使人获得基层信息,民众也通过公使人与官府接触。此等位置使之得以垄断信息、阻隔官民,所谓“皂隶横,而上下之情隔”,从而左右官员决策。
再次,公使人与官员主客之势。元代职官实行迁转制度,且任职要回避籍贯。大德七年后,路府州县司吏也实行避籍迁转。然而公使人作为本地人,在雇役或户役制下久役不迁,甚至世代供役。所谓“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真正长期盘踞衙门的是贴书、公使人等。外来官员难察“民情之幽隐”,公使人却“谙练乎民俗之情伪,惯尝乎官长之巧拙”,无疑加剧二者的信息失衡。公使人更与吏员勾结,结纳地方豪强为党羽。由于达鲁花赤迁转不严格,任职较久,公使人往往与其结成心腹,“与新任官员中间间谍不和,凡有事务,沮坏不能得行”。
面对公使人把持政务,官员自有应对之策。如张养浩建议,牧民官应严格限制与皂隶之徒接触,风宪官则须对书吏、公使人等“设法以禁之,威武以临之”,稍违犯即施鞭朴,使其“精锐消沮,威福不张于外”。赵偕在《治县权宜》中主张官员应做到“喜闻过”、“任忠直”、“稽于众”、“用知识”,同时严格限制公使人自由出入厅堂吏房。然而,这不仅对官员个人能力要求颇高,还意味在政务运作的诸多环节都要事必躬亲,对于肩负狱讼、赋税等重任的地方官员并不容易。
更重要的是,“把持官府”的叙事虽强调官员与公使人的对立,实则双方更多是共生关系,常勾结牟利。王恽弹劾的大兴县与大都右巡院违法休和案件,均涉及祗候人与官吏共同受贿。公使人常“轮为社头,通同庙祝”,买通官吏获得批文后大举祈赛,沿街敛掠,“直使户户出钱而后已”。官员也普遍纵容胥吏陋规。元代衙门陋规名目繁多,祗候侍立问事,有衙番钱、就唤钱、行杖钱;禁子看守监狱,则有直监钱、烧纸钱、好看钱、递饭钱。官员对此心知肚明却鲜加禁止。
更有甚者,公使人的许多恶行本身就是受官员指使。审讯时,官员常令祗候、禁子等严刑拷打,致囚犯重伤甚至死亡。运输官物时,则令祗候强征船只,致客船稀少、物价腾贵。袁州路官员甚至差祗候预追职田租,“以致所佃职田民户多有逃亡”。江东道宣慰副使李公弼受贿,反诬“我的祗候要了来”。公使人恶名昭彰,多因官员纵容或主使。
公使人把持之弊,与其长期任职直接相关。公使人“久年久役,根据实深,专事一官,胶固愈甚,害民蠹政,弊出多端”。为革除此弊,元廷曾多次调整。大德七年,在定司吏避籍迁转之制时,一并革除久占衙门的公使人,禁止其“再入公廨,随逐各官”。然此举虽裁撤冗员,却未改变“专事一官、久役不迁”的根本制度。延祐二年,针对“久占祗候之弊”,江南行台先规定廉访司公使人“季一调换”,后推广至路府州县,由首领官“每季一标拨,轮换当役”。元廷一度拟全面替换现役公使人,推行三年轮差制。但如前文所述,东昌等路很快提出异议。最终规定本次替换后,“三年役满不作过犯者,依旧存设”,轮差制遂成空文。官方虽称废止轮差是为防止“乡村细民皆为皂隶,起灭词讼,紊乱官府”,但地方官府对公使人熟谙政务的需求,亦不可忽视。类似的是,至元十三年腹里司吏实行迁调,旋因吏员案牍生疏、“不知首尾”而废止。
元代公使人的把持之弊,深刻揭示了其与官员既共生又冲突的政治生态。三年一迁的流官需要熟悉衙务、了解地方的公使人作为政令执行关键力量,形成官赖为治、役倚为权的互依关系。然而两者固有的信息不对称,常使官员被公使人操纵,导致权力实质转移,成为胥吏政治重要一环。对元代统治者来说,公使人专事一官、久役不迁蕴含着不容忽视的治理风险。但对地方官员来说,日益繁重的行政压力急需具备专业素养的辅助人员,轮差的乡户难以胜任。公使人轮差制度的制定与调整,正是国家治理风险考量与地方实际行政需求持续互动与博弈的体现。
(二)追摄之扰:公使人在地方社会中的角色
相对于流官,作为“土生之胥”的公使人与地方社会联系密切,其职责使其与地方民众互动频繁。对地方民众而言,他们眼中的官府主要就是日常接触的衙门吏役,而非坐堂理政的官员。史料显示,公使人在地方社会中的形象以负面居多。
一方面,公使人常与富民、豪霸乃至泼皮勾结,或受人请托在衙门打点关节,或共谋作奸犯科。杭州恶少、警迹人等与公吏结党不法,案发后祗候、面前人等常“受情调弄”,“嘱请脱放”。罗山一囚当受杖刑,其仇家贿赂禁子谎报其患病,趁机杀之。汴梁乐氏弟图谋兄产,逼寡嫂迁葬不成,反诬其匿尸,豪族为贱买田宅,竟伙同其弟买通狱卒杀嫂,以病死上报。更有被革除的弓手、祗候人,纠集无役军人、游民,持械以“捉逃军”、“验引”为名,拦截过往商客,强行夺骗财物。
另一方面,公使人下乡催督追摄时,常借机勒索扰民,为害甚烈。元代类书《居家必用事类全集》总结的“十害箴”中,“泛滥追呼”与“吏辈下乡”即直指此弊。所谓“泛滥追呼”,指在词讼追证中随意拘捕牵连,借机勒索。一些案件涉案人员本不多,但因相互攀扯,常牵连数十人。官员疏于核查,任由公使人“据状悉追”。公使人“执判在手,引带恶少,吓取无已”,致使“未至官府,其家已破”。所谓“吏辈下乡”,指包括公使人在内的胥吏下乡扰民,主要场景是催督赋税。地方官府为完成“无问年岁丰歉,务要应期而足”的征税重任,往往派公使人等下乡催督。谢应芳曾在给奉使宣抚上书中言,时常州岁荒,官府却依然派人催税,“皂隶之徒,家至户到,呌嚣之声,鸡犬弗宁”。刘宣指出“今之为民害者,莫甚于遣人下乡”,而南方本土胥吏“凶险尤甚”,他们和弓手、寨兵、恶少相勾结,动辄锁拿乡民,“打逼钱物,乞取不满,枝蔓乡邻,往往破产”。
概言之,公使人在地方社会主要扮演两种角色:一是地方豪霸的帮凶,二是乡里的恶差,尤以后者最为突出。公使人何以在地方社会多行不端?其自身素质是其一,更重要的是,公使人身份的胥吏化,对其行为模式产生深刻影响。黄宗羲曾比较雇役制下的吏胥与差役:
盖吏胥之敢于为害者,其故有三:其一,恃官司之力,乡民不敢致难;差役者,则知我之今岁致难于彼者,不能保彼之来岁不致难于我也。其二,一为官府之人,一为田野之人,既非同类,自不相顾。差役者,则侪辈尔汝,无所畏忌。其三,久在官府,则根株窟穴,牢不可破;差役者,伎俩生疏,不敢弄法。是故坊里长同勾当于官府,而乡民之于坊里长不以为甚害者,则差与雇之分也。
由黄宗羲所言可推知,公使人身份的胥吏化转变,使其从“田野之人”变为“官府之人”,依仗权势、疏离乡土,且熟稔衙务。职业化使其部分游离于地方社会约束之外,以衙门公人姿态行事,成为治理链条中“最黑暗、最腐败的一环”。尤其是那些超额滥设的公使人,他们“又没俸钱,又没田产,老小每穿的、吃的,都在百姓身上取有”,贪腐成为其制度性生存策略。江南地区公使人弊害尤甚,与其泛滥投充密切相关。
公使人下乡催督追摄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但对于公使人下乡后的行为,地方官府很难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成为基层矛盾滋生的土壤。地方官员的应对措施有二:一是对滥设以及不法公使人予以裁汰,选“良户子弟”,或令公使人户亲身当役。二是限制公使人下乡,将相关任务交由里胥和乡社完成,其实质是减少对地方社会的直接介入。然而由于轮差制无法施行,裁汰撤换只是少数官员的个人行为,里胥能否完全代替胥吏下乡也值得怀疑。抛开公使人本身的不法行为,追摄之扰其实是官府与地方社会紧张关系的一个侧面。
结 语
综上,元代公使人直接继承自金制,但在设置与承充等方面皆有变化,从而产生一些重要的身份特征:一是公与私的二重性。元代虽沿金制按照官府等级设置公使人,但不再给官员分配“执私家之役”的“从己人力”。公使人专事一官,又无唐律“从己”、“非从己”的限制,实际职责明显超出“从公家之事”的范畴,既履行公务职能,亦被官员私役。二是吏与役的二重性。元代公使人除中央机构及部分高层级地方官府实行雇募制,路以下机构主要由固定承役户差充,成为一种世袭户役。江南地区在实际用役中,又多实行雇募代役。在雇募与户役制下,公使人任职长期化、身份固定化,呈现胥吏化色彩。南宋乡户对投身公门的热衷依然延续,出现泛滥投充现象。
处于行政体系最边缘的公使人,在基层治理中呈现复杂面向。一方面,祗候、曳剌、禁子等公使人维持基层治理的日常运作。他们不仅随侍官长左右,还负责催督勾摄、递送文书、管理牢狱,直接面对民众处理公共事务。官府决策依赖公使人落地,民众也要通过他们才能和官府进行联系,使其成为国家与社会的直接中介。另一方面,公使人群体又是基层治理矛盾滋生的重要来源。官员需要公使人执行政务,但易产生把持之弊。地方势力常与公使人合作牟利,下乡的公使人又与地方社会产生激烈冲突。公使人由“田野之人”转变为“官府之人”,与地方社会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多有冲突。
把持之弊与追摄之扰的产生,不仅与公使人自身素质有关,更反映元代基层治理中的结构性矛盾。官箴等文献中常提醒地方官员警惕公使人把持,然而二者实既冲突又共生。面对繁重的政务,专业化的公使人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行政力量,轮差的乡户难以满足需求。国家权力通过吏役的日常实践嵌入社会,又因此引发官民之间的冲突。正式官僚体制外的公使人,是元代国家得以较低成本进行基层治理的重要一环,但这些地位低微、待遇低下、前途暗淡的役人,比吏员更难以监督和约束,这并非元代独有的问题。从更深层来说,地方社会对公使人下乡的激烈反对,本身蕴含着国家权力直接介入地方后所引发的抵触,由此,一些官员以里胥、耆老代替公使人,通过避免直接介入地方而减少矛盾。明清时期地方官员私人雇佣的长随,则成为监督吏胥的“耳目”与“腹心”。
公使人制度是宋元明时期役制演进的缩影,内含深层历史线索。唐中期以后,色役由现役转为纳课,晚唐五代时期地方官府虽仍征派手力,但已是按资产差派、轮流性的差役,与唐前期按丁佥派的色役大不相同。宋初沿用差役法,从等第户中差充役人,熙宁中又行免役法。此后虽在差、雇间反复交替,州县役人基本是雇役。官府役人身份变化的基本趋势是身份制度消解、人身依附减轻以及徭役课税化。元代诸色户计制度的实施改变了上述趋势,构建起“全民当差服役秩序”,公使人也成为世袭户役。然而因南北方赋税制度差异,公使人户的佥充标准不一,江南地区实践中又多以公使人出钱雇人代役,进一步凸显南北方差异及制度与实践的距离。明代方志常见“祗禁户”记载,近年新发现的明代洪武初年试行黄册“带管外役人户图”中亦有“祗候”、“禁子”等户,显然是元代公使人户的延续。明代中期以后,祗候、禁子纳入均徭法编佥,并逐渐银纳化,重回中唐以后徭役课税化轨道。
(作者郑鹏,系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历史研究》投稿系统已进行全面安全升级,升级后登录域名变更为https://lsyj.ajcass.com/。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关注中国社科院学术期刊官方微店,订阅《历史研究》《历史评论》和《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