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为保障《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I/2条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有关修正案的实施,为托运人按照公约修正案的要求正确使用累加计算法累加计算验证载货集装箱的重量提供指导。
本指南依据《安全公约》第VI/2条修正案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托运人使用公约修正案确定的累加计算法累加计算验证载货集装箱重量。
1.4.1 “托运人”系指在提单或海运单或其他等效多式联运单(如通过“提单”)指定为托运人的法人实体或个人,和/或与航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与航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人。
2.1 托运人承担验证载货集装箱重量的责任
托运人应当建立对于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的内部控制措施并形成管理制度,制定措施以准确获得载货集装箱的重量,制定措施以确保实施该计算的人员得到有效培训和正常履职。确保集装箱的载货量不得超过《集装箱公约》要求的安全合格牌照上标明的最大毛重。
包装的重量可从包装材料制造商获得。
托盘、包装材料,支撑杆等系固装置及衬垫的重量可通过制造商获得。
托运人应当使用集装箱体上显示的皮重。
载货集装箱的毛重由上述2.3.1至2.3.4获得的重量相加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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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集装箱码头将从2016年7月1日起,对所有7月1日零点以后靠港的外贸集装箱船舶相关执行VGM相关规定。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集装箱码头通过“天津港电子商务网”-“港口服务一站通”平台-(以下简称“港口一站通”)统一传输VGM信息。信息传输流程为:托运人(或其代理)将VGM信息发送给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代理),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代理)确认无误后统一发送至“”“港口一站通”,再由“港口一站通”发送至码头。请各相关方抓紧与随行科技公司及码头联系,及时做好报文船数、测试工作。(预计NCL报文增加一列VGM重量) -
出口集装箱重箱在进入码头闸口时不强制要求有VGM信息。但VGM信息必须由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代理)在船舶出口集港收箱截止前发送至“港口一站通”(出口船放集装箱须在船舶进港前12小时内发送)。如码头未及时收到相应集装箱VGM信息,则不予安排装船。 -
VGM信息在船舶进港前12小时内不允许承运人(船公司及其代理)进行修改,并以该集装箱收到的最后一次VGM信息为准。 -
国际中转箱以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代理)发送的VGM信息为准。内支线中转集装箱的VGM信息由干线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集装箱码头可根据船公司或客户提出的委托提供集装箱称重服务,但不强制称重,不提供“一车双箱”称重服务。 · 相应费用由码头向作业区委托人收取。 费用标准 闸口称重:小箱80元/大箱120元 返场称重:小箱200元/大箱300元 危险品及特种箱:为相应箱型费率的1.3倍。 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上述相近箱型计费 -
根据相关规定,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代理)要确保所提供的VGM信息完全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修正案》的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各船公司抓紧评估系统,及时与“港口一站通”对接,确保VGM信息及时、准确。 -
当“港口一站通”发生信息传输中断等突发情况时,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与码头公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输VGM信息,确保港口生产的顺利进行。 -
后续若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我司将及时对上述流程予以改进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