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及查询指南
一、管理类别评定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要求,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二、管理类别划分标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不同类别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 一类出口企业标准
- 生产企业需满足条件:
- 企业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 近3年未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 建立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 外贸企业需满足条件:
- 近3年未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 上一年度年末净资产大于该年度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 持续经营5年以上(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新设企业除外);
-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或一般认证;
- 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级;
- 具备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满足条件:
- 近3年未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 上一年度年末净资产大于该年度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 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占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以上;
- 其他与外贸企业相同条件。
2. 二类出口企业标准
不满足一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自动归入二类。
3. 三类出口企业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被评定为三类:
- 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尚不满12个月;
-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
- 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退(免)税规定,但未达行政处罚标准;
- 存在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4. 四类出口企业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评定为四类:
-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 拒绝提供出口退税相关账簿或资料;
- 曾因违反退税规定被处罚或司法处理;
- 因骗取退税被停权且期限未满;
- 被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
- 海关信用类别为失信企业;
- 外汇管理分类为C级;
- 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三、如何快速查询企业类别?
-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查询】选择【一户式查询】;
- 点击【企业备案信息查询】;
- 在拓展信息中,将拓展类型代码设置为“FLGLCD│分类管理代码”;
- 系统显示评定结果,有效期止2100-12-31即为最新类别;
- A代表一类;
- B代表二类;
- C代表三类;
- D代表四类。
四、复评申请注意事项
若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评定,具体规则包括:
- 须按四类→三类→二类→一类顺序逐级晋级,不得越级评定;
- 四类出口企业在评定后12个月内不得调整至其他类别;
- 纳税信用修复情况下,可突破上述限制提出复评。
五、复评申请流程
-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
- 根据提示提交申请并完成相关操作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