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宣判 确认提单持有人所有权
据新华社重庆6月30日电(记者周闻韬、赵宇飞)30日,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在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对铁路提单持有人的诉求予以支持,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提单持有人。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及铁路提单纠纷案件,受到国内外法律界、商界、金融界的广泛关注。

一、基本案情:持铁路提单提取进口车辆引发纠纷
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长期从德国进口奔驰汽车在国内销售。就奔驰轿车进口事项,其与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委托中外运公司通过中欧班列将车辆从德国杜伦运输至中国重庆,并签发铁路提单作为提货唯一凭证;英飒公司向银行托收押汇时,物流金融公司提供担保,并获得提单质押反担保。英飒公司在付清货款后取回铁路提单,并转售其中两辆轿车给孚骐公司,约定交付提单即视为交付车辆。孚骐公司持提单要求提货遭拒,遂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提单持有人是否可以提货
原告孚骐公司认为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其持有铁路提单就有权提取货物。中外运公司则认为根据三方协议只能向英飒公司交付货物,且运费尚未付清,因此拒绝放货。
三、裁判结果: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原告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
四、裁判要旨:依法支持商业实践的创新做法
- 确认铁路提单及其交易方式合法、有效,交付铁路提单是指示交付的一种特殊形式,铁路提单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
- 当铁路提单经过多次转让,铁路提单的背书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最直接反映,交易各方均应在铁路提单上背书,以保证背书真实地反映交易全过程,确保提货安全。
五、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实现货物流转在现行物权法上有法律支撑。
市场主体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创设特殊的指示交付方式,即通过交付铁路提单代替实际货物流转,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本案孚骐公司与英飒公司交付铁路提单系提货请求权的转让,应视为完成车辆交付,结合买卖合同基础关系,确认孚骐公司取得车辆所有权。
倡导交易各方均应在铁路提单上背书,以保证背书真实的反映交易全过程,使货物交付始终能够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完成并确保其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