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改港退运权与承运人义务解析:最高法典型案例
托运人权利受限于航程及运营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货主通常享有要求船公司退运或改港的权利。然而,若变更合同难以实现或影响船公司正常运营,承运人可拒绝相关请求。广州海事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双方在此类情况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本案情回顾:
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委托马士基公司运输一批价值366918.97美元的不锈钢无缝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并要求电放提单。2014年7月9日,隆达公司提出改港或退运请求,但因船舶即将到港,马士基公司回应无法安排改港,原船退回亦不具备操作性。
最终,货物于2014年7月12日到达目的港后长期无人提取,被当地海关拍卖。隆达公司提起诉讼,索赔货物损失。
裁判结果:
- 一审判决认为,隆达公司未能及时处理货物导致损失扩大,驳回其全部诉求。
- 二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认定托运人有权改港或退运,判决马士基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结果,认为航程过半且临近到港时,承运人未接受退运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
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托运人在开航前可解除合同,承运人卸货后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本案中,涉案货物属国际班轮运输,航线固定、装载货物多,马士基公司在船舶接近到港时拒绝退运请求符合行业特性。
隆达公司知晓货物到港时间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长达8个月不作为直接导致货物被拍卖,应自行承担货损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