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新规解读
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确保符合国际要求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口国货物木质包装满足进口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要求,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并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制定出台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该规定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加施的具体要求。
明确出境木质包装监管范围
木质包装包括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等,但经深加工的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以及锯屑、木丝、刨花和厚度小于等于6mm的木质材料则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强化检疫监管要求
标识加施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防疫制度与质量控制体系。木质包装需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除害处理,并严格依规加施标识。企业在处理前应向当地海关申报计划,处理结束后出具报告单,经海关认定合格后方可加施专用标识。再利用或修复的木质包装必须重新处理并加施标识,以保障所有成分完成有效处理。
标识加施后的木质包装应单独存放,并采取有效防疫措施防止再次污染。此外,企业需记录销售与使用情况,并接受海关核销检查。未取得资格的企业可通过已公布的企业采购合规包装,并要求提供相关处理凭证。
标识加施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厂区平面图(含原料库、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及热处理或熏蒸处理设施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