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5号
2025年8月11日
现将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递服务增值税征收规定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及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的业务活动,不包括仅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形。其中:
- 快件: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 收寄服务:包括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环节;
- 分拣服务: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
- 投递服务:将快件送达约定地址或收件人。
二、网络货运相关进项税抵扣条件
具备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简称“网络货运”)资质的纳税人,自行采购并交付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及其他车辆燃料(能源),以及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上述燃料(能源)及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网络货运经营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合同,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责任的经营活动,不包括信息中介或交易撮合服务。实际承运人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三、施行时间及追溯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