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拿10万元“好处费”,一对夫妻竟商量“假离婚”,还把共有的房子过户到妻子一人名下,没想到女方后来起诉要求真离婚,这套几经更名的房子究竟该归谁?近日,芜湖市无为法院审结了这起一波三折的离婚案件。
2019年9月,郑女士与赵先生结婚。2021年1月,赵先生将其婚前个人购买的一套A房屋,登记为夫妻两人共有,各占50%份额。2024年5月,郑女士听其同事章某说,只要找个单身男子与其妹妹结婚,就能多分拆迁补偿,事成后可给10万元酬谢。郑女士便和赵先生商量,先“假离婚”,让赵先生和对方结婚,拿到钱后再复婚。
为“保险起见”,郑女士让赵先生把A房屋过户到她个人名下,赵先生照做,两人向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书。后章某告知郑女士此事作罢,郑、赵二人遂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亦未将A房屋的产权状况恢复如初。
2025年3月,郑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赵先生名下的另一套B房屋。赵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和郑女士平分B房,但其主张A房屋亦应分割,其认为A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故自己应分得85%的份额;郑女士则认为赵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将其原先所占A房屋50%的份额赠与自己,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现属自己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无为法院审理后认为,A房屋虽是赵先生婚前所买,但2021年变更为夫妻共有,是其自愿行为,合法有效。至于2024年5月第二次过户至郑女士一方名下,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非赵先生真实意愿,因此该过户行为无效,郑女士不能凭此主张房屋归其个人。即便有效,也不能仅以协议和产权变更登记为凭,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在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状况、房产来源等事实基础上,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就房产分割作出如下处理:登记于赵先生名下的B房屋,在扣除剩余贷款后由双方平均分割,该房屋判归赵先生所有,赵先生应向郑女士支付相应分割补偿款;A房屋则归郑女士所有,郑女士应向赵先生支付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上述两款项折抵后,最终判令郑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赵先生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共计40936.32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完全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法院会根据过户原因、双方真实意愿、婚姻情况、有无过错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问题。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办理的“假离婚”风险大,不仅可能人财两空,还违背公序良俗,切勿尝试。
▍记者:吴培丹
▍编辑:叶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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