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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涉案车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查扣经告知后长期无人处理、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车辆所有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请相关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成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处理或到成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手续,逾期未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或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我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车辆进行强制注销,注销后,一切后果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特此公告
成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供稿:成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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