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食用和饲养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揭西府规〔2026〕1号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猎捕、食用和饲养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四、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五、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六、禁止将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或者其他存在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公共秩序风险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
七、县林业、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交通运输、卫健和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入食品市场,防止野生动物流入宠物市场。
八、违反规定猎捕、杀害、食用和饲养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民如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举报。举报电话:110。
十、本通告自2026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1日止。
特此通告。
揭西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日
来源:揭西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