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 OT-Team(G),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发布一则案例研究,揭示中国法院在处理外籍员工与两家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责任。
案件概况
外籍人士J于2021年8月1日与A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3万元,合同期自2021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A公司为其申请工作许可,广州市科技局于2021年8月19日批准J在A公司任职一年;2022年1月10日,J正式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职位为高尔夫教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3日。
然而,J的工资并非由A公司直接支付。2022年8月5日和9月5日,B公司(与A公司为关联企业)以“差旅报销”名义向J转账18,608元和17,001元。此外,J于2022年1月7日与B公司另行签订《雇佣协议》,约定服务期自2021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1日,年薪不低于7万美元。
2022年10月21日,J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赔偿等共计25万余元。仲裁裁决部分支持其主张,确认J与A公司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定A公司支付2022年7月至9月工资约4.8万元。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被驳回后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J与A公司是否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2. A公司是否已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法院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用人单位对用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未能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成立:法院指出,A公司依法为J申办并获批工作许可,许可证明确载明用人单位为A公司,结合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足以认定J与A公司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尽管J与B公司签订了雇佣协议,但B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作许可,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该协议不构成合法劳动关系。同时,A公司与B公司在注册地址、人员、业务范围等方面高度重合,属于关联企业。因此,法院认定J的实际用人单位为A公司。
关于用工期限: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起止时间,法院依据合同及J主张,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3日。
关于工资支付:A公司无法证明已足额支付2022年7月至9月23日期间的工资,故应补发差额48,379.28元。因J未就仲裁结果另行起诉,视为认可仲裁认定金额。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以下观点:
- J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依据在于书面劳动合同及经审批的工作许可。
- J与B公司所签协议因缺乏合法用工手续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 A公司承诺月薪3万元,即负有按此标准支付的法定义务;此前超额支付不能自动抵扣后续工资,除非另有约定。
- A公司未能举证已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