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宝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发布通告,自1月24日9时起至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工作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关于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接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执行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宝重污染天气办函〔2026〕1号)。根据《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函〔2024〕8号)工作要求,现就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自2026年1月24日9时起至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工作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二、限行范围和区域
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主城区范围。具体区域为:川陕路与清姜路路口、G30连霍高速以北,宝平路与金陵东路路口以南,虢磻路、虢镇渭河大桥以西,福谭大桥、福谭路以东区域;川陕路南段 (北照路口以南)、福谭路、福谭大桥、蟠龙新区、虢磻路、虢镇渭河大桥、310国道(潘太路丁字以东) 及限行区域内高速公路除外。
三、限行措施
除特殊车辆外,我市主城区范围内禁止国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加大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查处频次。引导过境大型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四、不受限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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