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任何时间、任何事由,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县城新区:东至法汤高速;至七星河湿地公园;南至峡西路与国道344交汇处;北至体育运动中心(含美阳大道全段)区域。县城老区:东至东关东坡路;西至西关路;南至工商银行家属院门口;北至城关街道办南区域。法门镇:老镇区东至原法门二中;至景区西围墙;南至秦通法门加油站;北至老寺院门口区域。新镇区东至法门大道;西至法门九年制学校;南至社会福利中心;北至宝塔村区域。绛帐镇:东至迎宾路(全段);至法汤高速;南至董家村、春光村;北至东西湾村、双庙村渭高干渠区域。午井镇;东至午井村北坡组;西至午井村南东组;南至午井村枣园组;北至午井村郭家庄组区域。杏林镇:东至杏林农机加油站;西至天绛路十字;南至杏林村东街组;北至杏林村北街组区域。召公镇:东至召公酱货加工厂;西至冯家山水库十五支渠;南至召公供电所;北至召公农机加油站区域。天度镇:东至中石油天度加油站;西至天度村天南组;南至北干渠;北至永平村苏组区域。段家镇:东至法汤高速;西至太白小学;南至段家南坡口;北至段家供电所区域。
上述区域外的其他重点部位参照执行: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档案馆;
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3.交通干道、其他地下空间;
4.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100米以内
5.仓库、输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100米以内;
6.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7.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二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限制燃放区域内,在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娶时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禁燃区域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陪同看护。
第三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县公安局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商信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属地责任,协同做好监管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全县烟花爆竹销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禁燃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投诉电话:
扶风县公安局:110
扶风县应急管理局:5215981
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5211565
扶风县住建局:5227528
第八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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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电话:0917-5230712
17391577195(微信同号)
17391563576(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