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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银行业协会规定车贷利率为 LPR+2%

云南银行业协会规定车贷利率为 LPR+2% 汽车金融
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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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汽车消费金融服务质效,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切实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金融机构降本提质增效相关要求,强化行业自律,在前期签署《云南省银行业与贷款中介合作自律公约》的基础上,现就全省汽车分期业务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自律约定如下:


一、规范汽车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

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要充分体现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要依法合规促进汽车消费,要转变经营理念,以客户利益为先,风险防控为本,回归本源。不设汽车分期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专项规模考核指标,坚决叫停“高息高返”业务模式,切实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实现汽车消费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执行统一息费标准。

汽车分期业务息费折算后统一按照贷款年化利率约定、计算和公示,不使用易误导消费者的“费率”指标。根据云南汽车消费市场实际,共同约定汽车分期业务下调并严格执行统一的年化利率标准:即当期基准LPR+200BP;汽车消费贷款年利率原则按照当期基准LPR执行。不高息高返引导经销商向消费者搭售汽车分期或消费贷款业务,不变相向消费者转嫁成本;不低价获客恶性竞争,不以牺牲银行自身利益参与“内卷”。


三、严禁任何方式返佣。

坚决落实与中介机构“零费用”往来约定,杜绝向经销商及其关联人员等支付提成、佣金及任何形式的权益,不得以任何隐蔽、变异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限制客户提前还款或收取过高的违约金。


四、加强自主经营和风险管理。

改变汽车金融业务“等投喂”现状,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宽自主营销和获客渠道。要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格贷款审核,见车见人了解客户,要严防虚构购车场景、伪造贷款资料、职业背债人等汽车金融涉诈风险,有效防控风险。


五、建立并完善奖惩机制。

云南省银行业协会对各会员单位执行公约情况开展自律检查,建立问题通报机制,督促会员单位整改规范。建立问题线索举报奖励机制,线索一经查实,云南省银行业协会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各会员单位应配合对公约履行情况、举报线索的调查,可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以上约定,签署公约的会员单位共同遵守,同时倡议厂商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等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在云南展业须共同遵守,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云南省银行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采取通报、责令内部问责处理、取消有关评先评优资格等自律惩戒措施。



云南省银行业协会


来源:云南省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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