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整合优化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提升申报便利性与管理效率。
统一管理办法,提升政策执行规范性
《公告》将不同时期出台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进行归并整合,形成统一的《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申报、办理及服务管理等全流程要求,便于纳税人全面掌握和规范执行。优化备案变更流程,增强灵活性
针对纳税人因未收齐申报凭证或误选退(免)税办法等特殊情况,《公告》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备案变更机制。允许纳税人先行办理变更手续,后续按规定继续申报此前出口业务的退(免)税,避免因客观原因影响经营安排。简化办理方式,推进电子化服务
依托大数据与信息技术,《公告》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精简备案表单,将原有5张出口退(免)税相关备案表合并为1张通用表单,实现“一表通办”,备案效率提升55%;
- 推动出口退(免)税证明全面电子化,在已实现6类证明电子开具基础上,新增《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类证明的电子化应用。
平稳过渡,保障企业申报顺畅
为确保新政策顺利落地,《公告》对出口退税管理要求进行了局部优化调整。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新办法施行后基本可实现现有申报习惯的“无感”切换,不影响日常业务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主要章节内容摘要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首次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变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未结清前期税款情况下变更退(免)税办法,并在变更后继续申报此前业务。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根据不同出口情形报送相应资料。支持先退税后核销的特定业务、已使用设备出口、输入特殊区域水电气等特殊情形均有具体申报要求。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等9类证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一窗口”等渠道在线开具电子证明,确需纸质证明的可申请打印。第六章 出口退(免)税服务和管理事项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离线工具免费申报。支持以电子数据、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报送资料。实行备案单证留存备查制度,保存期限为10年。收汇管理方面,一般应在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符合视同收汇情形的可留存举证材料备查。第七章 其他规定及违章处理
对虚开发票、假报出口、骗取退税等行为,依法追缴税款并处罚;情节严重的,按骗取金额分级暂停出口退税权半年至三年。拒绝核查、提供虚假资料的,依《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附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可为原件或复印件,外文资料需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相关部门已实行电子化管理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