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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监管须知
我国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国,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重要履约国。随着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增多,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活动日益频繁,合规通关与物种保护备受关注。以下梳理相关法规要求、海关监管要点及违法后果。
一、国家管理规定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并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明确的分类管理:
- 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的CITES限制物种、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及其制品,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 对《商品目录》中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行物种证明管理。
《商品目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濒管办)与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物种证明均由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核发。
二、海关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等规定:
- 进口或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必须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凭此证报检、接受监管;
- 相关进出口活动须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且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 须严格按证明书载明的物种、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
- 申报内容与证明书或物种证明记载不符的,海关依法处理。
三、违法违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款:
- 未提交许可证件即进出口国家限制类货物的,货物不予放行,并处货值30%以下罚款;
- 申报项目(如品名、数量、税则号列、原产地等)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海关提醒: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务必提前申办并随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如实、准确申报。共同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守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