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联合发布再生纸浆进口监管新规
为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管理,推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10月17日发布《关于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00号),自2025年10月18日起施行。
一、核心监管要求
- 原料限定:境外生产再生纸浆所用原料,须为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及纸制品;禁止使用餐巾纸、卫生纸、纸杯等生活类废纸。
- 质量标准:进口再生纸浆须符合国家标准GB/T 43393。
- 企业责任:生产、经营企业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原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全链条管理,严守生态安全与生物安全底线。
- 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加强内部管理与行业指导,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 商品编号:统一海关商品编号为4706200000。
- 检验要求:海关开展感官检验,并依据技术规范对附件所列关键指标(如金属、塑料、玻璃等夹杂物)进行检测;夹杂物含量超过0.50%限值的,将实施退运或销毁;涉嫌固体废物的,委托专业机构鉴别;确属固体废物的,依法退运。
- 风险监测:海关动态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估,适时调整检验项目和频次。
- 协同监管:六部门依职责强化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二、申报与执行要点
- 报关时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生产工艺方法——仅限填写“干法”或“湿法”,不同工艺产品不得混装;
- 严禁将仅经简单分类、剪切、打包的废纸碎片作为再生纸浆申报,此类物品仍属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