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出口货物及跨境服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明确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做好政策衔接,延续现行做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征税政策发布本公告。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外,以下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 一般条件:销售对象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按会计制度确认销售收入;按规定收汇。
2. 视同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包括:
- 报关进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区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 具备免税品经营资质企业销售的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货物(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卷烟及超范围货物除外);
- 销售给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 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 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含国际航班航空食品);
-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用于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且不报关入区的水、电、气(由区内购买方申报退税);
- 报关交付至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 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含卫星、探测器、有效载荷、测控设备等);
-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及对外援助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3. 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出口与委托出口两类。
(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1. 向境外单位销售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无形资产,包括:
- 研发、设计、广播影视制作发行、软件、电路设计测试、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离岸服务外包(ITO/BPO/KPO)、技术转让等服务;
- 国际运输、航天运输、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完全在境外消费”指:服务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无境内关联。
2. 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境内载运出境、境外载运入境、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3. 航天运输服务指利用火箭等将空间飞行器发射至预定轨道的业务。
4. 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国际运输工具开展的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及部分外贸企业)
- 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应纳税额,未抵减完部分退还;
- 适用范围:生产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外贸企业直接出口自主研发无形资产或服务(视同生产企业统一适用)。
(二)免退税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及其他单位)
- 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适用范围: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 除国务院明确调整外,退税率原则上为适用税率。税务总局通过退税率文库发布。
2. 执行时间按以下规则确定:
- 报关出口(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非报关出口: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 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单证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
3. 特殊情形退税率规定:
- 简易计税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退税率分别为其实际征收率;取得专票的,按票面税率与出口退税率孰低原则执行;
- 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费用,退税率与对应货物一致;
- 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水电气、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等,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4. 多种退税率业务须分开报关、核算、申报;未分开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依据出口发票、普通发票、收入凭证、专用发票、进口缴款书或完税凭证确定:
(一)出口货物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以FOB离岸价为准;
-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FOB价扣除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加工出口:FOB价扣除免税原材料金额;
- 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中外合作油(气)田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以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注明金额为准;
-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除外):以专用发票或进口缴款书注明金额为准;
-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出口: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专票金额为准;
- 免税品企业销售货物:以购进专用发票或进口缴款书注明金额为准;
- 输入特殊区域水电气:以区内购买方取得的专票注明金额为准;
- 已使用设备出口(实行免退税):计税依据=专票或缴款书金额×(净值÷原值)。
(二)跨境服务、无形资产
- 生产企业及实行免抵退税的外贸企业:以跨境收入为准;铁路、航空运输收入按清算后实际收入确定;
- 实行免退税的外贸企业:以购进服务/无形资产的专票或完税凭证金额为准;
- 对外修理修配服务:以实际离岸价为准;
-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明显偏高的,可核定价格;核定价低于购进价的差额部分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与免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销售额×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当期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根据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大小关系确定。
(二)免退税计算: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差额部分计入出口成本。
(四)同时存在免抵退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项目的,须分别核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按销售额比例分摊。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除第七条规定情形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 古旧图书、软件产品(含9803编码货物、网上传输获商务部门登记证书的软件);
- 含黄金/铂金成分货物、钻石及饰品;
- 国家计划内出口卷烟;
- 已使用过的设备(购进时未取得专票但单证齐全);
-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外购货物;
-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 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国务院明确免税货物;
- 外贸企业凭普通发票、非税票据、拍卖成交确认书、资产重组文件等合法凭证出口的货物;
-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 特殊区域内纳税人出口区内货物;
- 边境地区以人民币现金结算的一般贸易及小额贸易出口;
- 生产企业出口简易计税货物;
- 未按会计制度确认销售的样品、展品;
- 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视同收汇规定的货物;
- 未按规定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 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 同一或不同特殊区域内纳税人之间销售区内货物。
(二)跨境服务、无形资产
- 境外建筑、工程监理、勘察勘探、会议展览、仓储、有形动产租赁、广播影视播映、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服务;
-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收派、保险服务(含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
- 境内保险公司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及向境外保险机构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知识产权、物流辅助(仓储/收派除外)、鉴证咨询、专业技术、商务辅助、境外投放广告、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 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 为境外单位间货币资金融通等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与境内标的无关);
- 实行简易计税的跨境服务、无形资产;
- 特殊区域内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 外贸企业凭普通发票等合法凭证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三)其他适用情形
- 放弃退(免)税选择免税的出口业务;
- 已申报退(免)税但未按期补全凭证的出口业务。
(四)进项税额处理
- 免税业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一律转入成本;
- 出口卷烟按特定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其他免税出口业务按统一规定执行。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以下情形不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须按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取消退(免)税的货物(另有规定除外);
-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品及交通运输工具;
- 自产或购进业务虚假;
- 提供伪造备案单证或收汇材料;
- 退(免)税凭证伪造或内容不实;
- 未按时申报免税核销且审核不予通过的出口卷烟、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
- 存在“假自营、真代理”、单证不实、修改提单、不承担质量/收款/退税风险、无实质经营等违规出口行为;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取得收入的跨境服务、无形资产;
- 被暂停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
- 主动放弃退(免)税或免税而选择缴税的出口业务;
- 无合法有效购进凭证的直接出口业务(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八、消费税政策适用
出口货物如属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以下政策:
-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免征消费税,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可退还前一环节已征消费税;
- 适用增值税免税的,免征消费税,不退税,亦不得抵扣内销应纳消费税;
- 适用增值税征税的,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税,不得抵扣。
消费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代扣代收凭证、进口缴款书等;退税额=从价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九、其他管理要求
(一)备案与申报时限
- 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须办理退(免)税备案;备案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备案后可按规定适用政策;
- 报关出口货物:须于报关出口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完成申报;逾期未收汇的须缴回已退税款;
- 非报关出口:以发票开具日为起点,同样适用次年4月30日前申报时限;
- 保税区出口:以海关单证注明的出境日期为起点;
- 输入特殊区域水电气:以专票开具日次月起申报,36个月内未申报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 跨境服务、无形资产:以纳税义务发生日次月起申报,36个月内未申报的视同境内销售;
- 免税业务逾期未申报的,同样视同内销;例外情形包括:特殊区域内出口货物、区内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免税店销售免税货物;
- 2025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执行,不适用36个月视同内销新规。
(二)其他规定
- 未经海关批准将保税料件作价销售,须按规定缴税;
- 卷烟出口企业按国家计划购进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 错退(免)税或错免税的,须缴回税款;
- 出口货物原材料50%以上来自附件9所列原材料的,按其中成本占比最高原材料对应的政策执行;
- 免税品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 国际运输服务需取得相关资质方可适用退(免)税;程租、期租、湿租、无运输工具承运等业务,退(免)税主体依具体业务模式确定;
- 偷骗税出口业务依法处理,并同步适用征税政策;
- 进出特殊区域的运输服务、向区内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等,不属于跨境服务,须按规定缴税;
- 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适用免税政策;
- 来料加工未按时核销的,委托方须补缴增值税及消费税;
-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外贸企业须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购进金额及进项税额;
-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持续经营2年以上、设备生产周期≥1年、净资产≥退税额3倍、无涉税违法记录),可在出口合同签订后、凭证未齐时先行申报退(免)税,出口后补报并核销;
- 物流、报关、货代、资金结算等企业须按税务部门要求报送涉税信息。
十、施行时间与废止文件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附件:
- 附件1: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 附件2: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
- 附件3: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 附件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
- 附件5: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 附件6: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 附件7:列名原材料的具体范围
- 附件8: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 附件9:原材料和商品代码表
来源:财政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