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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关“食”事丨【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指南

津关“食”事丨【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指南 cec物流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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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全指南

近期,多家企业咨询:开展出口食品业务需满足哪些境外注册要求?本文依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87号公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系统梳理关键要点。

一、哪些企业需办理境外注册?

仅当进口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明确要求由海关总署统一推荐时,企业才须申请境外注册。注册获批后,其产品方可出口。注册状态以进口国(地区)官方公布信息为准。并非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均需境外注册。

二、申请境外注册的基本条件

  1. 已完成海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2. 已建立并有效运行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确保生产、加工、贮存全过程持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3. 如进口国家(地区)有特殊法规或国际条约、协定要求,须同步满足;
  4. 企业信用状况良好,非海关失信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诚信规范经营;
  5. 近一年内未因自身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三、申请流程

(一)材料准备

  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
  3. 企业生产条件说明(含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及生产工艺概况;
  4. 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5. 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其他随附资料。

注:申请书与自我评估表可从海关总署2021年第87号公告附件中下载。

(二)在线提交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业务应用→企业资质→境外注册管理→境外注册申请”,按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三)海关评审与推荐

住所地海关对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综合企业信用、日常监管及出口食品安全情况,符合条件的,由海关总署统一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四、注册信息变更管理

(一)一般信息变更

已获境外注册的企业,如注册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二)新建、改(扩)建及体系重大变化

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调整的,应立即向住所地海关报告。若进口国家(地区)要求事前审批,企业须报送改造方案,经对方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须向住所地海关提交完工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对方。

(三)需重新注册的情形

  1. 生产场所迁址;
  2. 已注册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明确要求重新注册;
  3. 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规定的其他须重新注册情形。

五、注册推荐撤回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将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1. 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
  2. 企业依法终止;
  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被注销;
  4. 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其要求整改、提供材料;
  5. 不再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
  6. 其他依法依规应撤回推荐的情形。

因第4、5项被撤回推荐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六、重要注意事项

  • 配合检查:需经进口国家(地区)现场检查合格方能注册的,企业须积极配合;获注册后,须如实接受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及中国海关的监督检查。
  • 信息核实:企业注册状态以进口国家(地区)官方公布为准。
  • 年度自评:获注册企业须每年开展持续符合性自我评定,并于当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海关提交自评报告。
  •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渔船等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的境外注册,参照执行。
  • 查询渠道: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进出口食品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获国外(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单”查询已注册企业名录。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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