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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指南
一个木托盘,可能成为跨境有害生物的“隐形通道”。进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不仅承担承载功能,更关乎我国林业生态安全。本文依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准及我国海关监管要求,系统梳理木质包装定义、检疫必要性、处理方式、IPPC标识规范、重复利用规则及不合格处置措施。
什么是木质包装?哪些需实施检疫?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包括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六类木质包装**不纳入检疫范围**:
- 厚度≤6mm的薄木材制成的包装;
- 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经胶粘、加热、加压工艺制成的包装;
- 用于盛装散装葡萄酒或烈酒、制作过程中经加热处理的木桶;
- 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等商品、经加工或去除有害生物处理的礼品盒;
- 锯末、刨花木、木丝;
- 永久固定于运输车辆或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为何必须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
未经深加工的木质包装易携带松材线虫、红脂大小蠹等林木检疫性有害生物,严重威胁我国林业生产与生态安全。我国依法对进口木质包装实施检验检疫,严防有害生物传入。
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发布的《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15:2009),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须在出境前完成有效除害处理,并加施统一IPPC专用标识。木质包装应使用去树皮木材制作,树皮残留宽度<3cm,或总面积<50cm²;如采用溴甲烷熏蒸,须在处理前彻底去除树皮。
国际认可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式
目前ISPM 15认可的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MB)、硫酰氟熏蒸(SF)和介电加热处理(DH)。
热处理(HT)
溴甲烷熏蒸(MB)
- 最低处理温度≥10℃,最低处理时间≥24小时;
- 须在第2、4、24小时检测熏蒸浓度;
- 不同温度下对应最低剂量与浓度要求详见标准参数表。
硫酰氟熏蒸(SF)
- 处理温度≥20℃,处理时间24小时或48小时;
- 最小横截面>20cm或含水率>75%的木质包装禁止使用该方式。
介电加热处理(DH)
- 采用微波或射频等高频电场加热,使木材表面(低温点)30分钟内升至60℃以上,并保温≥1分钟;
- 须在温度最低点位(通常为木材表面)布置不少于两组温度传感器;
- 厚度>5cm的木质包装,须采用双向或多向加热确保受热均匀。
IPPC标识加施规范
经海关监管人员确认合格后,由标识加施企业按标准加施IPPC标识。标识须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确保永久、清晰、易辨。
IPPC标识由四部分组成: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缩写)、CN(中国国家代码)、41061(2位关区代码+3位企业编号)、HT(处理方式代码)。如图所示:
标识加施具体要求如下:
- 形状为矩形或正方形,整体置于边框内;框内不得添加任何其他信息;附加标记(如商标、防伪符号)须置于框外;
- 颜色禁用红色或橘黄色;
- 不得手写,须采用烙铁等方式加施;
- 至少加施于两个相对面;
- 尺寸、字体、位置可根据实际调整,设计形式可参考ISPM 15:2009附件所列六种标准款式。
木质包装重复利用规则
经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未修缮、再制造或改造前提下,经确认合格可重复使用,无需再次处理或重新标识。
输往国要求出具官方证书的,须重新处理并加施标识。
修缮指替换部件≤1/3;修缮中新增木材须经检疫处理,并在该部分加施相应标识。
再制造指替换部件>1/3;此类木质包装须**全部重新处理**,清除原有IPPC标识,并加施新标识。
木质包装不合格情形及处置方式
以下情形视为不合格:
- 申报信息与实物不符;
- 未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或加施IPPC标识;
-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
海关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 对货物及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
- 实施退运或销毁;
- 对实际贸易人予以行政处罚。
供稿:动植物检疫处、威海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