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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深圳市龙岗区跨境电商行业协会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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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等文件同步废止。

统一规范管理,提升办税便利性

《办法》整合不同时期出台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形成统一、清晰、可操作的制度框架,涵盖备案、申报、办理、证明管理、服务与监管等全环节,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便于企业准确理解、高效遵从。

优化备案变更机制,增强政策适配性

针对纳税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结清税款,或备案时误选退(免)税办法等情况,《办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备案变更流程:允许企业在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先行办理变更;变更后,符合条件的存量出口业务仍可按新规申报退(免)税。适用情形包括:未收齐申报凭证、税务稽查或函调导致退税暂未办结、变更前30日内已按新经营模式经营、首次核准前发现备案错误等。

简并流程、强化数智支撑

《办法》依托大数据和跨部门协同,显著提升办理效率:
一是精简备案表单。将原有5类备案事项(基础备案+4类特定业务)整合为1张通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送资料归集为1张《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实现“一表通办”,备案效率提升55%;
二是全面推广电子证明。在2022年实现6类出口退税证明电子化基础上,新增《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类证明电子化开具,预计每年减少3.6万户企业约11万份纸质证明。

平稳过渡,“无感”衔接现有操作

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介绍,《办法》注重政策延续性,对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日常申报习惯基本不变,可实现“无感”切换。新规主要在备案变更、证明电子化、收汇管理、单证留存方式等方面进行局部优化,不改变主体申报逻辑和管理框架。

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出口退(免)税相关表单
2. 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政策解读要点

一、整体结构与核心原则

《办法》共八章六十四条,涵盖总则、备案、申报、办理、证明管理、服务与监管、违规处理及附则。坚持三大原则:一是总体延续、适当整合,归并分散规定,统一制度口径;二是衔接上位法与财税新政,确保合法合规;三是回应企业关切,聚焦实操痛点,提升服务效能。

二、备案管理优化亮点

精简表单:5张旧表合并为1张《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配套1张《备案附送资料清单》,覆盖研发机构等8类特殊主体;
放宽变更限制:增设例外条款,在四类特定情形下支持“先变更、后申报”,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

三、申报与办理便利升级

细化申报规则:明确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航天运输服务等新型业务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要求;
强化全程网办: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一窗口”、离线申报工具免费办理;鼓励影像化、数字化留存备案单证,保存期十年;
完善收汇管理:出口货物及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须在报关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可留存举证材料备查。

四、证明电子化扩围落地

新增3类证明电子化应用,叠加此前6类,实现9类出口退税常用证明全面电子化。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渠道即时申领、下载、验真,无需跑腿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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