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出口税收新政:申报期延至36个月,免税品经营迎利好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系统明确出口货物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征税的具体政策。
申报期限大幅放宽:最长可延至36个月
新规明确,纳税人未在次年4月30日前申报退(免)税的,可在报关出口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收齐凭证及收汇材料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
9类“视同出口”情形明确,免税品企业纳入退(免)税范围
《公告》界定包括中标机电产品、对外援助货物等在内的9类情形为“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其中,免税品经营相关条款备受关注: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具备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其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货物、卷烟及超经营范围货物除外),均适用退(免)税政策。
适用范围限于企业统一采购并进入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合规货物,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管理,支持免税经济高质量发展。
跨境服务退(免)税范围细化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特定服务
包括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转让技术等服务及无形资产。
国际运输及相关服务
包括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等国际运输服务,以及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等。
逾期未申报将视同内销征税
若出口货物或跨境服务/无形资产在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或免税,将视同向境内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