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政策衔接,延续现行制度,现就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征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 一般出口货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
- 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 按会计制度确认销售收入;
- 按规定收汇。
2. 视同出口货物包括:
- 报关进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区内单位或境外单位的货物;
- 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并销售至口岸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的合规货物(不含限制类商品);
- 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 销售给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 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以及航空食品;
-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用于生产耗用且不报关输入的水、电力、燃气;
- 新造集装箱交付至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
- 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如卫星、探测器等);
-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及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向境外单位销售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无形资产,包括:
- 研发、设计、合同能源管理、广播影视制作发行、软件、电路测试、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离岸服务外包(含ITO、BPO、KPO);
- 技术转让;
- 国际运输与航天运输服务;
- 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国际运输工具提供的修理修配服务。
“完全在境外消费”指: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货物、不动产无关。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退(免)税分为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两种方式:
(一)免抵退税办法
适用于:
-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
-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 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出口。
定义:生产企业指具备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指无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二)免退税办法
适用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 退税率原则上为其适用税率,由税务总局通过退税率文库发布。
- 执行时间依据:
- 报关出口:以海关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非报关出口: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 经保税区出口:以货物离境单证日期为准。
- 特殊情形退税率:
- 简易计税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退税率按征收率确定;
- 中标机电产品、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航天运输服务等,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 多种退税率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否则从低适用。
四、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一)出口货物
- 生产企业(非进料加工):以出口离岸价(FOB)为准,发票不能反映时由税务机关核定;
- 进料加工复出口:离岸价扣除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 国内免税原材料加工出口:离岸价扣除原材料成本;
- 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以普通发票金额为准;
- 外贸企业出口: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缴款书注明金额为准;
- 已使用过的设备:按公式计算:
退(免)税依据 = 发票金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原值。
(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 生产企业及实行免抵退税的外贸企业:以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
- 铁路运输:按清算规则确认的实际收入;
- 航空运输:多承运人按结算公司数据,单一承运人按实际收入。
- 实行免退税的外贸企业:以购进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金额为准;
- 对外修理修配服务:以实际离岸价为准。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计算
- 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出口离岸价 × 汇率 × (适用税率 - 退税率) - 抵减额
- 免抵退税额 = 出口销售额 × 汇率 × 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根据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比较确定。
进料加工“实耗法”组成计税价格 = 出口离岸价 × 汇率 × 计划分配率。
(二)免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 = 退(免)税计税依据 × 出口退税率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差额部分计入出口成本。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一)适用范围
1. 出口货物包括:
-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 古旧图书、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货物、钻石饰品;
- 国家计划内出口卷烟、已使用但未取得专票的设备;
-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等特定免税货物;
-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出口货物;
- 边境地区以人民币现金结算的出口;
- 未按规定收汇或备案的出口货物。
2.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包括:
- 境外建筑、监理、勘察勘探、会议展览、仓储服务;
- 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广播影视播映、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服务;
-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保险、收派服务;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知识产权、物流辅助、鉴证咨询等服务;
- 无运输工具承运的国际运输服务。
3. 放弃退(免)税选择免税,或逾期未补齐退(免)税资料的出口业务。
(二)进项税额处理
- 免税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转入成本;
- 出口卷烟按比例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其他免税出口按统一规定执行。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下列情形不适用退(免)税或免税,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明确取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项目除外);
- 销售给特殊区域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
- 虚假出口、伪造单证、骗税行为;
- 未按规定申报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来料加工业务;
-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实质为他人操作、不承担质量或收款风险;
- 骗取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
- 放弃免税或退(免)税选择缴税的出口业务。
应纳税额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计算。
八、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购进或委托加工的退还前一环节已征消费税;
- 适用增值税免税的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税,也不得抵扣;
- 适用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税且不可抵扣。
(二)消费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 从价定率:已征未抵扣的购进或委托加工金额;
- 从量定额:已征未抵扣的数量;
- 复合计税:分别确定计税依据。
(三)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 = 从价部分 × 比例税率 + 从量部分 × 定额税率
(四)应纳消费税计算
按从价、从量或复合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以离岸价为基础换算不含税价。
九、其他规定
(一)备案与申报
- 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须办理退(免)税备案;
- 申报期限:
- 报关出口: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申报;
逾期可在36个月内补报,否则视同内销征税; - 非报关出口:以发票开具日起算,申报时限相同;
- 输入特殊区域水电气:取得专票后各申报期内申报,36个月内未申报则进项转成本。
- 报关出口: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申报;
- 202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其他规定
- 进料加工未经批准作价销售,应缴增值税、消费税;
- 卷烟出口企业按计划购进卷烟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 已退(免)税但不应享受的,应缴回税款;
- 原材料成本中50%以上来自附件9所列材料的,按其中最高政策执行;
- 国际运输服务取得资质的适用退(免)税,否则免税;
- 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适用免税政策;
- 来料加工未核销的,委托方应补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延续现行政策,现公布《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所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为做好增值税法施行后优惠政策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 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按次纳税每次1000元;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适用起征点。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一)长期免税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
-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培训;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 托儿所、幼儿园育养服务;
- 殡葬服务;
- 学校学历教育服务;
- 农业生产用地出租、转让;
- 个人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台湾航运、航空公司从事两岸直航取得的运输收入;
- 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归还;
- 香港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买卖A股及基金互认产品;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
-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放贷利息收入;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 家庭财产分割中的无偿转让不动产;
- 罚没财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的。
(二)阶段性免税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农膜、有机肥、饲料、种子、农药、农机批发零售;
-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成员初级农产品及向成员销售农资;
- 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咨询、服务;
- 个人转让著作权;
-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及食堂餐饮收入;
-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
-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收入;
- 社会团体会费;
-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
- 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相关服务3年内免税;
- 残疾人专用假肢、轮椅等;
- 粮食和商品储备相关收入;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QFII、RQFII证券买卖及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
- 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
- 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
- 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
- 再保险服务(与原保险一致);
-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
- 非标准黄金及黄金矿砂销售;
-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3%征收率(2026–2027年)
- 建筑用砂土石料、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销售;
- 小型水电发电销售;
- 自来水销售;
-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清包工建筑服务;
- 建筑工程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县及以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 非企业单位提供研发、信息技术、鉴证咨询等服务;
- 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 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服务;
- 非学历教育服务;
-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型产品。
(二)5%征收率(2026–2027年)
-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融资租赁;
- 一级、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出租或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出租老项目。
(三)其他简易计税情形
- 销售自己使用过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3%减按2%;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3%减按2%;
- 个人出租住房:3%减按1.5%;
- 小规模纳税人除不动产外应税交易:3%减按1%征收。
四、允许扣除相关价款计算销售额的情形
- 贴现、转贴现:以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为销售额;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违约垫资利息等可扣除;
- 融资租赁: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可扣除;
-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支付的分包款可扣除;
- 劳务派遣:工资、社保、公积金可扣除;
- 旅游服务:住宿、交通、门票等费用可扣除;
-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销售:原价可扣除;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项目:土地价款可扣除;
-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旧货作价可扣除。
扣除款项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
- 购进农产品:按发票或销售发票注明金额及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创新药免费提供后续用药:不视为视同销售;
- 多项现行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包括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集成电路、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宣传文化、文化企业等税收支持政策。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步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为落实增值税法,延续现行做法,现就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公告如下:
一、以扣除相关价款后余额计算销售额的情形
- 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正负差可抵扣,年末负差不得结转;
- 客运场站服务: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
- 航空运输服务:扣除代售其他航司客票的代收转付款项;
- 境内机票代理:扣除净结算款及相关费用;
- 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扣除境外航段结算款及费用;
- 境外考试服务:教育部考试院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
- 签证代理:扣除代付外交部及使领馆签证费、认证费;
- 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扣除代付货款。
上述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可开具普通发票。
二、进项税额处理
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扣除的价款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