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美妆品牌合规指引》主理人 胡滨
Bingo Beauty 合规提示:医用冷敷贴与面膜类产品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类似商品?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
根据一般消费者认知,第10类医疗器械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上均不同于第3类面膜产品。因此,生产、销售涉案医用冷敷贴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认为其与麦吉丽公司生产的面膜存在特定联系。麦吉丽公司未能证明其“麦吉丽”商号在第10类商品(如腹带、电疗器械等)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涉案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其主张医用冷敷贴与面膜构成类似商品,并据此提出商标侵权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麦吉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医用冷敷贴与面膜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根据《商标法》规定,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综合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品宣传内容及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
一、产品宣传功能高度重合
尽管“医用冷敷贴”按分类属第10类医疗器械,预期用途为物理退热、体表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而麦吉丽权利产品属第3类面膜,但涉案侵权产品在电商平台的商品名称为“麦吉丽医用冷敷贴补水保湿滋润线雕面膜提拉紧致小V脸修复抗衰”,并在详情页突出宣传“弹丝滑、抗皱保湿、紧致塑形”等功能,针对肌肤松弛、肤色暗沉、毛孔粗大等问题,宣称具有“修复干燥肌”“提升年轻态”“提拉下颌线”等功效。
上述宣传明显超出医疗器械的功能范围,包含“补水保湿”“修复抗衰”“提拉紧致”等典型护肤关键词,且商品名称中直接使用“面膜”字样,表明其实际作为面膜类功效产品进行推广销售。
二、消费者认知易产生混淆
消费者评价中出现“面膜很好”“精华特别多”等表述,说明普通消费者已将该产品视为面膜或替代品。此外,产品包装形式、规格尺寸与常规面膜高度相似,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的混淆可能。
对比其他平台同类产品,多数商家明确标注“术后修复”“激光护理”等医疗属性,而涉案产品则侧重美容护肤宣传,偏离医疗器械合理使用范畴,加剧了公众误解风险。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医用冷敷贴与麦吉丽公司生产的面膜类产品构成类似商品,一审认定有误,予以纠正。因被诉产品使用了与麦吉丽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标识,且易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判决如下:
- 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民初95**号民事判决;
- 被上诉人吴某某、陈某某、广州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丁某某就其中3,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驳回麦吉丽公司其余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