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专利保护客体资格
理解司法例外与权利要求撰写策略
本文旨在剖析美国专利法下的“专利适格性”概念,并通过经典案例解析审查员在审理第101条时的判断标准,帮助申请人规避相关驳回风险。
在美国专利体系中,“专利保护客体”对应《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1条(35 U.S.C. § 101),涵盖四大类:制法、机器、制造品及物质组分。由于美国为判例法国家,法院长期认定三项司法例外——抽象概念、自然法则与自然现象不可被专利化。
USPTO专利审查流程
根据2019年修订的审查指南,审查员采用两步分析法:
- 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属于第101条所列四类;
- Step 2A:确认是否存在抽象概念、自然法则或自然现象等司法例外;
- 抽象概念包括数学关系、心理活动(如评估、判断)及人类行为规则;
- 自然法则指客观存在的规律;
- 自然现象则指自然界中存在的物质或过程。
- Step 2B:如存在司法例外,还需判断是否包含显著多于例外的技术特征以实现整体上的可专利性。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注塑模具控制器
- 权项描述了基于阿伦尼乌斯公式计算聚氨酯固化程度的控制器。
- 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包含了自然法则和数学概念,且未体现显著超越上述例外的技术改进。
- 结论:缺乏可专利性,驳回。
案例二:牲畜健康监测系统
- 权项描述了一种分析牲畜行为数据并与历史记录比较的系统。
- 审查员认定此分析过程属于人类心理活动,构成抽象概念;其余组件仅为常规硬件,未提升整体技术含量。
- 结论:缺乏可专利性,驳回。
权利要求撰写建议
为避免第101条款驳回风险,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 避免使用高敏感词汇;
- 强调本发明具体的技术背景;
- 详细描述专用硬件配置;
- 减少涉及心理活动步骤的表述;
- 谨慎引用数学公式或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