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被罚91亿元,问题疫苗赔偿方案公布
涉及狂犬病疫苗违法生产及信息披露违规,国家药监局、吉林省食药监局及证监会联合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此前广泛关注的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事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行为作出多项行政处罚,总计罚没款达91亿元。
一、长春长生违法事实确认
长春长生公司存在以下八项违法事实:
- 将不同批次原液勾兑配制并编造生产批号;
- 更改涉案产品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
- 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
- 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
- 生产设备变更未备案;
- 销毁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生产记录;
- 提交虚假资料骗取批签发合格证;
- 为掩盖违法事实销毁硬盘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法规。
二、行政处罚内容明确
- 国家药监局撤销该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罚款1203万元;
- 吉林省食药监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18.9亿元,并处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
- 对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涉嫌犯罪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证监会重惩信披违法行为
长生生物在信息披露方面亦存在严重问题,包括:
- 未披露问题疫苗停产、召回信息;
- 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未披露监管部门调查情况;
- 违规披露GMP证书失效与重新获取;
- 年报和内部控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据此,证监会决定:
- 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
- 对高俊芳等4名主管人员各处30万元罚款并终身市场禁入;
- 对其他相关人员给予30万元以下不等罚款,部分当事人将面临5年证券市场禁入。
四、问题疫苗赔偿标准公布
依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及吉林省政府联合发布的赔偿方案,设立专项赔偿金,委托中国人寿进行管理。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 一般残疾: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
- 重度残疾或瘫痪: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
- 导致死亡: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接种时间范围为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损害发生一年内可按该方案申请认定及赔偿,一年后损害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五、赔偿流程与受理方式
受种者可向原接种点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身份证明、接种记录、病历资料;
-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组进行认定;
- 获得认定结果后,可向中国人寿全国客户服务中 心 提交赔偿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
中国人寿每年须向吉林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和银保监会报告赔偿金使用情况。
长春长生子公司已设立专项赔偿金,承诺依照赔偿方案要求执行,确保赔偿工作有序开展。

